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实践
2025 07/01 09:16:25

以一体化履职为公益保护开出“检察良方”

字体:

第55页-22_副本.jpg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公诉+民事公益”一体化办案组成员进行案情讨论(张倩  摄)

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甘肃省嘉峪关城区人民检察院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新征程检察履职的基本价值追求,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与民生相关的社会公益领域,探索建立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可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刑事+公益”全流程办理的一体化办案机制,实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支持率100%。

烧的是纸,没准赔的真是钱!

嘉峪关市地处河西走廊中段,属于典型的温带大陆性荒漠气候,年平均降水量仅85毫米,蒸发量却是降水量的25倍,境内多为荒漠戈壁,火灾的发生则会对本就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喂,是警察吗?我这会儿开车路过胜利大道,旁边的绿化带着火了,已经烧了好大一片了,你们赶紧派人来灭火啊!”2020年2月8日,嘉峪关市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称某处绿化带着火且火情十分严重。

大火被扑灭后,公安机关到场进行勘察,确认这起火灾烧毁乔木281棵、灌木152株,过火面积约4万平方米。公安机关调取现场监控,发现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李某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

嘉峪关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受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时发现,李某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其行为还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极大损坏,侵害了国家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据嘉峪关城区人民检察院建立的“刑事公诉 +民事公益”一体化办案机制,将全案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初步审查案件符合受案标准后,随即成立了一体化办案组办理这起案件。

李某为何要无故放火?其行为究竟应认定为何罪名?公益受损价值应如何认定?带着这些疑问,一体化办案组展开了工作。

“我女儿患有精神障碍,经常分不清现实和虚幻,最近一段时间在家的时候就总是破坏东西,这个病一直也看不好。”李某的母亲孙某向办案组检察官哭诉道。后经鉴定,李某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李某处于发病期,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当日正值元宵节,李某为祭奠亲人多次将冥币放到路边绿化带点燃,最终造成事故发生。

“虽然李某有精神分裂症,但综合李某购买冥币祭奠亲人的行为推断,李某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认定为李某构成过失心态下的失火罪,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和国有财产损失价值111465元,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大程度修复受损公共利益。同时,我们综合考虑到李某烧毁的林地面积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且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量刑时会对她从轻处罚。”办案检察官审查后介绍。

2020年7月,一体化办案组对李某以涉嫌失火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向嘉峪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李某对被损毁林木费用进行赔偿,以修复被损毁的生态环境。同年9月,嘉峪关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判处李某犯失火罪有期徒刑6个月,赔偿各类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111465元。

“在一体化机制下,对于部分涉及非典型性可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刑事罪名案件,刑事检察部门发现并移送公益受损线索的主动性、积极性更高,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案件来源得到了有效保障。”一体化办案组检察官如是说。

第56页-23_副本.jpg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询问案件当事人(张倩  摄)

网售“特效药”灵不灵?

在电商高速发展的时代,人们的购药习惯也从线下搬到了线上,在新型网络售药业态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少违法犯罪分子打起了网售“特效药”的主意。

2019年,田某因长期打游戏罹患颈椎痛和腰椎痛,多方寻医却一直未能痊愈。一次,田某听说一种治疗痛风的“特效药”(实为内有非法添加成分)很是灵验,在周围好几家药店都没有售卖的情况下,就开始在网上搜寻并购买。第一次买进服用过后,田某发现“药效”不错,不仅在颈椎痛和腰椎痛发病时一吃见效,甚至有时牙疼吃了也见效。由于这种“特效药”而受到启发,有开网店经验的田某便萌生了借此发财的想法。考虑到网上的药真真假假、鱼龙混杂,卖这种特效药的店铺经常离奇“失踪”或者旧店换名开新店但换名不换药,田某为了能进到真货,每次先买一罐回来试吃,如果对自己有效再大量购进,然后加价转手卖给他人。

“我也买到过好多假的,虽然包装大致一样,但是有些细节就不一样,比如瓶身的LOGO老虎头标志长得不一样,假的药品里黄药片就会掉粉,吃了没有效果或者效果较轻。”田某供述道。

尽管田某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筛选所谓真的特效药,但他始终没有取得网上售药资质,以至于他的店铺也被频繁关停,他也不得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这时,他也逐渐意识到这个“营生”好像不太靠谱,得偷摸着来,但想想是网络售卖,第三方发货,别人应该查不到,于是便大着胆子一直干。直到2021年10月,田某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销售金额共计16221元。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田某销售的“新版痛风特效药”为假药,是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因田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嘉峪关城区人民检察院一体化办案组接手了案件。鉴于这起案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药涉及面广、被害人众多、社会危险性大,办案组从刑事和公益两个角度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消费者证言及田某的网络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据,固定了涉案金额,同时查明销售网络延伸至广东省、重庆市、湖北省等10余个省市,证实田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在客观上已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同时还损害了公共利益。

2022年6月2日,嘉峪关城区人民检察院履行公告程序后,依法对田某以涉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同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9月,嘉峪关城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和公益诉求:以销售假药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禁止被告人田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田某停止销售假药并支付赔偿金48663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田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一次性缴纳了全部刑事罚金和民事赔偿金。

“一体化办案机制能最大程度发挥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效能,从发现公益受损线索之初,即从刑事打击和公益修复两个角度同步审查,全面引导取证,并开展自主调查核实,做到证据互通转化,充分加强了刑民责任衔接,节约了司法资源。”嘉峪关城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表示。

第57页-24_副本.jpg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与侦查机关办案人讨论案件(张倩  摄)

非法“排毒”,要罚也要治!

工厂淘汰落后产能转型升级本应是好事,然而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换取生产力,一定会得不偿失。

2019年夏天,邵某在湖北经营的化工厂因生产工艺落后且高污染面临关停,眼看手握大量生产订单却无法变现,邵某很是着急。与此同时,在嘉峪关市经营保温建材厂的范某,也正因为效益不景气,想要寻找“新赛道”。郁郁不得志的邵某和范某在此时相识,二人商量后,决定由范某负责将自己的保温建材生产线进行改造,邵某将自己掌握的医药中间体生产技术和订单转移到范某的生产线,双方共同经营。两位化工行业从业“老人”未履行环评报批手续。仅在池底做了硬化处理,对远远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污水池也选择视若无睹。2021年1月,这条“带病上马”的生产线开始运行,先后生产了近百吨美卡比酯、对甲基苯乙酸等化工产品,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源源不断地直接排到了污水池中。日积月累,散发出的刺激性气味越来越浓烈,最终被群众发现后举报而案发。

“刑罚不是生态案件办理的最终目的,如何有效恢复环境、开展生态治理才是关键。”嘉峪关城区人民检察院一体化办案组受理案件后,摆在办案组检察官面前的难题是如何在精准打击犯罪和修复生态之间找到平衡点。

经研判,2023年7月27日,嘉峪关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范某、邵某污染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于次日履行了公告程序。公告期间,办案组检察官一方面主动介入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另一方面对范某、邵某释法说理,引导案涉当事人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然而由于本案造成损失巨大,范某、邵某无法一次性承担污染治理、环境修复的巨额费用,磋商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受损公益仍未得到有效修复。

2023年8月4日,嘉峪关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范某、邵某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嘉峪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公告期满后于当年9月7日以范某、邵某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嘉峪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虽已起诉,但办案组检察官仍未放弃保护生态的目标,考虑到范某和邵某具有履行环境修复的意愿,但暂时缺乏经济偿付能力,办案组检察官多次组织范某、邵某与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协商,寻找环境修复“最优解”。在办案组的不断努力下,最终促成双方签订《污染物处置与生态环境修复合同》,约定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先行处置涉案危险废物,范某、邵某分期履行费用。

第58页-25_副本.jpg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看化工厂整改后经营情况(张倩  摄)

2023年12月27日,案涉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已清除并完成无害化处置,经评估,开挖区域回填土壤符合相关标准,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已得到修复。根据恢复治理情况,嘉峪关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范某、邵某量刑建议及时作出调整,建议对二人从轻处罚,并撤回已实现的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2024年2月2日,经开庭审理,嘉峪关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并支持了全部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范某、邵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135.65万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46.8万元,二被告人当庭服判。

“本案中,我们把生态保护作为第一要务,运用‘公益+公诉’一体化办案机制,将强制措施宽严、量刑建议轻重以及起诉与否与公益修复良性互动,最终在审判阶段,受损公益实现修复,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均获嘉峪关城区人民法院采纳,实现了起诉精准性。”嘉峪关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文礼介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郭文礼 张倩 常雯丽)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5月下(总第202期) 法治实践栏目】

【责任编辑 -张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