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我的事情终于有人管了!”2024年年末,一位88岁的老人秦某甲风尘仆仆地来到了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高都法庭。老人到立案室后,迫不及待地拿出了诉状。这原来是一起长达十三年的因破坏坟地引起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
原告秦某甲与被告秦某乙是同村的村民,秦某甲家的祖坟在二轮土地承包前便在秦某乙的耕地里。2012年,秦某甲发现秦某乙在犁地时致使秦某甲家的祖坟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随即秦某甲要求秦某乙恢复原状,在耕种时不能将祖坟破坏。经过长达四年的沟通,秦某甲和秦某乙在2016年达成和解。2024年,秦某甲再次发现其祖坟遭到破坏,在与秦某乙沟通未果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受理案件后,秦某乙多次拒绝接听电话。在终于成功联系上秦某乙后,电话那头他的声音显得有气无力。经询问,原来秦某乙刚做完心脏手术出院回到家中。考虑到案件情况和秦某乙身体状况,我随即安排工作人员下乡调查。
得知是法院的人来了,秦某乙从炕上坐起,激动地说:“法官,那是我的地啊,凭什么我不能种,秦某甲欺人太甚了!”在秦某乙的叙述里,他也十分委屈,秦某甲上门沟通的方式让他难以接受,严重影响了他的身体健康,“我不可能赔他钱的,想都别想!”
面对双方都年事已高、矛盾纠纷较大、情绪激动的情况,我心里犯了难。通过判决并不能案结事了,我当即决定去村委寻找突破口,向村委干部了解情况。“这件事情时间太长了,我们也不清楚具体情况。”在向村委陈述完案件情况后,村委干部随即表示可以向原来的老书记了解情况,共同促进调解。
2025年3月28日,泽州县人民法院高都法庭法官常霞(左一)与当事人一起前往坟地被毁案件现场(泽州县人民法院 供图)
一个月后,我再次来到了村里,决定到现场看看。在秦某甲的指引下,我们到了秦某乙的承包地。秦某甲向我们陈述被秦某乙破坏的坟地的位置,说到动情之处,还流下了眼泪。从现场归来,我耐心地倾听了秦某甲的想法。“秦师傅,听了您的诉说,您跟我说说心里话,想怎么处理这件事?”秦某甲叹了一口气,表示自己并非想要赔偿,只是年事已高,想管理好祖辈的坟地,也算完成任务了。
我将秦某甲的想法告诉了秦某乙,并劝解秦某乙在其承包地上耕种是合法合理的,但由于历史原因和乡村民情,秦某乙应当保障秦某甲对祖辈的祭奠权,不应在犁地时毁坏坟地。以己度人,二人年事已高,秦某乙也一定能理解秦某甲的想法。何况,若事情不能妥善处理,秦某乙也难以安心将土地交给亲人代为耕种。秦某乙听完后沉默了一阵子,表示需要考虑一下。
从现场返回后,我频繁与村委干部沟通,一同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一日,村委干部兴冲冲地告诉我:“常法官,好消息!秦某乙的工作做通了!”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双方达成了初步的调解意向。
我和书记员来到坟地现场,在村委干部的协助下,先行测量坟地、确定“四至”,并制定了调解方案:秦某乙在“四至”范围内不再耕种,秦某甲放弃索要赔偿,自行负责修缮祖坟。最终,秦某甲与秦某乙都露出了笑容。
祖坟是后代追忆、祭祀先人的特定场所,承载了后代强烈的情感和精神寄托。在农村地区,坟地分布在他人的承包土地、林地上的情形还仍然存在。在处理本案时,我秉持着“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以人民群众朴素的情感为切入点,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因为了解,所以理解;因为理解,终会化解。(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常霞)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5月下(总第202期) 履职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