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十八年来,我办理过形形色色的盗窃案件,也审查过不少零口供案件,但还是第一次遇到零口供的盗窃案。
2023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将刘某盗窃案移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翻开案卷,九起盗窃事实赫然在目:这些案件的被盗地点都是营业场所,包括面包店、游乐场等。作案手法并不高明,且如出一辙:犯罪嫌疑人趁着营业员上厕所、倒垃圾等短暂离开的间隙,偷溜进店里盗取营业款。尽管每起案件都有监控录像,但画面中的犯罪嫌疑人始终戴着口罩,这给案件侦破蒙上了一层阴影。案件侦破前最后一起盗窃案发生后,公安机关通过视频追踪锁定了戴口罩的犯罪嫌疑人的车辆轨迹,发现驾驶人为车主刘某,并于2023年6月8日将其抓获归案。但刘某始终拒不认罪。
案件移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随案移送的材料包括刘某拒不认罪的讯问笔录,以及公安机关调取的刘某亲朋、邻里的辨认笔录。由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戴着口罩,仅凭监控视频无法直接证实作案者为刘某,再加上刘某始终零口供,这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经过审查,我发现公安机关为了证实刘某的犯罪事实做了大量的工作,先后让刘某的儿子、房东、亲戚对视频中的男子进行辨认。刘某的亲戚和房东一眼就辨认出视频中戴着口罩实施盗窃的就是刘某。儿子刘某阳表示,自己清楚地记得犯罪嫌疑人所穿的深灰色冲锋衣内胆,原本是买给自己的,但父亲刘某也常穿这件衣服;此外,犯罪嫌疑人脚上的灰色新百伦休闲鞋,是2019年于陈仓区新百伦门店购入。基于这些细节,他确定视频中的男子正是自己的父亲刘某。
完成上述工作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依据在案证据,确信刘某即为盗窃行为人。然而,我在审查证据时却发现,公安机关移交的监控视频辨认的证据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证据种类。该监控视频的辨认程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仅组织刘某亲朋、邻里辨认了戴口罩作案的犯罪嫌疑人的画面,既未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也未遵循辨认人数、照片数量等强制性规定,导致辨认过程存在明显暗示性,严重削弱了辨认结论的客观性与可靠性。若将上述证据作为证人证言,其指认主观程度较深,客观真实性无法保证,亦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承办检察官,我认为上述证据无法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2025年3月10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代旭东(右一)为盗窃案受害群众解答(冯婷 摄)
我提出上述观点后,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无法理解,犯罪嫌疑人疯狂作案,仅凭一个薄薄的口罩就可以逃避侦查,连家人都认为是他,为什么不能定罪?我们该如何揭穿口罩下的罪恶?面对侦查人员的质疑,我同样心有不甘。但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我,越是这样的案件,越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要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应该牢固树立案件质量共同体意识,我们要从源头上加强把关,引导公安机关规范收集证据。
秉持着以案件事实为根基、证据链为支撑、检察官独立判断为核心的办案理念,我决定再次提审刘某,期望通过面对面讯问,进一步核实案件细节。面对我们的讯问,刘某依然矢口否认:“我没有去偷东西,你不能因为我有前科,就让我背黑锅!”
面对刘某的拒不认罪,我陷入了思考。“不错不漏、不枉不纵”是我国刑事诉讼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刘某真的是被冤枉的吗?那口罩下的犯罪嫌疑人又是谁呢?
经过多次向分管副检察长和检察长汇报,我们一致认为办案决不能“先捕再说”,这样会给后续的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必须对侦查工作精准指导,助力前行。为解决案件证据难题,我一方面广泛查阅专业资料,另一方面多次与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深入沟通交流。在分管副检察长的悉心指导下,我重新审视案件,调整办案思路,认识到必须打破传统取证方式的束缚,借助科技手段才能有效锁定关键证据。经过深入调研,我发现人像同一性鉴定可能成为破解困局的关键所在。
确定办案思路后,我深入查阅大量鉴定资料,研究相似案例,为后续工作夯实理论基础。在院领导的支持下,我们迅速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并邀请侦查机关派员列席,共同探讨案件办理思路与证据收集方向。会上,我释明案件中存在的关键问题以及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定罪的缘由,厘清下一步侦办方向,指出必须进行人像同一性鉴定,用完整的证据链击败被告人的零口供。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充分论证,终于让侦查人员从最初的不理解转为积极配合。
后续的侦查过程中,我持续跟进,从证据材料全面、客观收集到司法鉴定的委托、取样,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把关。公安机关选择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视频监控中的犯罪嫌疑人与刘某进行人像同一性鉴定。
2023年11月15日,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司法鉴定意见一锤定音,认定监控视频检材中的需检人像与样本刘某人像特征存在诸多符合,遂作出同一性的鉴定意见。这份关键证据,让案件迎来了转机。
2024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再次报捕时,完整的证据链已经形成。审查起诉后,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指控意见,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刘某未提出上诉。
回顾这起案件的办理历程,从第一次报捕时的证据不足,到最终依靠科技手段锁定真凶;从侦查初期的困惑迷茫,到各机关通力协作突破困局,整个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但正是这种对证据的严格把关、对科技的合理运用,让我们在零口供的困境中找到了突破口。
这个案例生动地诠释了新时代检察工作的三个维度:其一,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严把案件质量关;其二,要善于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办案质效,让技术赋能法律监督;其三,要加强侦诉协作,构建案件质量共同体。“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是一句空话,而是需要我们在办案中既保持司法定力,又勇于创新突破。
口罩可以遮挡面容,但挡不住科技赋能下的司法正义。这起案件的圆满办结,不仅彰显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担当,更展现了新时代检察工作与时俱进的专业素养。作为案件的亲历者,我深刻体会到:唯有坚守法治信仰,方能穿透迷雾见真相;唯有秉持专业精神,才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守护公平正义。(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代旭东)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5月下(总第202期) 履职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