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中,针对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怠于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用司法力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被告小张、小蔡二人多次结伙实施砸坏他人汽车玻璃等侵权行为,多名受害人报警处理,因小张、小蔡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处理。随后受害人将受损车辆送至维修,小张、小蔡及其监护人未予以赔偿。受害人为保障自身权益申请车损险承保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保险公司依约赔偿后,依法提起诉讼,向小张、小蔡及其监护人主张代位求偿权。屯昌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小蔡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小张、小蔡的监护人共同向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小张、小蔡的父母均已离婚,孩子主要和奶奶共同生活,父母双方均疏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主观上忽略孩子的生理、心理状态和情感需求,对其社交了解不到位,缺乏沟通和正确的指引,导致其与不良少年纠集在一起,养成了不良习惯。承办法官认为小张、小蔡监护人的行为属“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对于此种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宣判当天,承办法官首先向小张、小蔡的监护人解释什么是家庭教育指导令,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小张、小蔡的监护人向法官真诚地表示自己认识到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今后将会承担起家庭责任,重视家庭教育,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用正确的思想、方法、行为教导孩子,以实际行动当好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屯昌法院始终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积极贯彻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坚持“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指导”,通过以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形式,责令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以多维度改变监护人教育方式,重塑家庭支持体系,用心用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黎小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