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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6/26 18:30:10

新疆伊宁县人民法院化解一起“狗咬羊”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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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看家护院是农村常态,但动物致害事件也时有发生。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伊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狗咬羊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哈山·木坎别克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阿某主动赔偿原告克某1000元。

6月1日,克某发现饲养的羊羔被狗咬伤颈部致死,克某便将狗的照片发至居住片区群聊当中寻找狗主人。阿某主动回应是自家的狗,但在克某讲明事实索要赔偿时,阿某却改口称狗不是自己家的。眼看赔偿无果,克某将阿某诉至伊宁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犬证证实狗确实为阿某所饲养。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双方为邻居,妥善解决有利于邻里和睦,便积极联系双方进行化解。一方面向被告阿某释法析理,指出其饲养犬只致他人羊羔死亡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劝说克某换位思考,谅解阿某疏忽大意。经过承办法官几番耐心劝说,阿某当庭给克某赔偿1000元,并承诺今后将严格管束、规范养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足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阿合亚)

【责任编辑 -赵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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