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实践
2025 06/25 19:19:06

公司破产就能赖掉个人欠条?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欠债还钱,休想“甩锅”!

字体:

在商业往来中,个人欠款与公司债务的界限时常成为争议焦点。近日,一起看似错综复杂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结,法官以严谨的法律逻辑刺破“债务迷雾”,给企图借公司破产逃避个人债务的欠款人敲响警钟。

案件由来:一张欠条引发的“甩锅”争议

2021年9月7日,被告张某向原告荣某出具欠条,确认从原告荣某处购得轮胎,总计货款441460元,并约定逾期还款利息、争议管辖条款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等事项,张某在应收账款明细单上签署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并加盖了自己的手印。

然而,欠款到期后,张某以“轮胎用于公司经营”为由拒绝还款。多次催讨无果后,荣某将张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欠条约定。

在庭审中,张某抛出“三重抗辩”:一是主张债务属于某汽车服务公司,与个人无关;二是强调该笔债务已随公司破产申报并分配完毕;三是质疑原告主体资格,称开具发票的是某销售公司,且公司已委托荣某申报债权。张某甚至提交法院破产裁定书和债权人名单,试图证明债务已“清零”。

审理经过:抽丝剥茧 辨明债务真相

面对张某的抗辩,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从三个关键维度展开审理:

其一,厘清债务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后果由法人承担。但本案中,欠条由张某个人签署且无公司盖章,张某未能提供以公司名义签署的合同、财务记录或股东会决议等证据,证明交易用于公司经营,因此法院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其二,确认债权人身份。张某以发票开具方为由质疑荣某债权人资格。法院经审理查明,开具发票系应张某要求,荣某未签署债务转移协议,也未书面同意债务转移,因此实际债权人仍为荣某。且出具发票的某销售公司向法庭出具了《证明》,证实该笔货款实际债权人系荣某,该公司并未实际销售轮胎,只是出具了发票。

其三,剖析破产申报关联性。张某提交的破产裁定及债权人名单,仅能证明汽车服务公司破产事实,无法证实该笔债务属于公司债务。法院认定,张某的抗辩缺乏关键证据支撑,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法律利剑 刺破“甩锅”企图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荣某支付货款441460元,并以起诉之日起,按约定年利率3.45%支付利息。因判决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商业往来守规矩,欠债甩锅行不通 

1. 规范交易留证据: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间交易,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主体身份、货物明细、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保留交付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债务性质争议。

2. 债务主体莫混淆:个人以自身名义出具欠条、借条,即便款项用于公司经营,若无明确书面约定,仍需承担个人还款责任。企业经营者更应规范财务管理,避免公私财产混同。

3. 破产程序非“挡箭牌”:公司破产需依法申报、清算债务,个人不能借公司破产逃避自身债务。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恶意转移债务、虚假申报,可依法主张撤销权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为债权人追回了血汗钱,更彰显了司法对“欠债甩锅”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法律的天平从不因债务主体的刻意混淆而倾斜,也不会因公司破产程序而让恶意逃债者得逞。它警示着每一位市场参与者:契约精神是商业活动的基石,诚信履约方能行稳致远;而法律的威严,则永远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宇)

【责任编辑 -赵婧妤】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