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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6/23 18:29:43

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人民法院: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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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家庭生活中,子女应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应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那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吗?下面为您来讲解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王某与李某确定恋爱关系,8月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自2018年起,双方因经济问题多次发生争吵,信任渐失。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李某被诊断为小脑萎缩、前庭功能减退等病症,经多次治疗未好转,后被评定为多重残疾(言语贰级、肢体贰级)。

在此期间,原告王某于2021年7月以夫妻感情淡化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自此,二人开始分居,被告李某带着女儿回到父母家中,原告王某未主动照顾李某,也未向李某支付生活费。2023年6月,原告王某再次起诉离婚,被告李某反诉要求王某承担一半的医疗费,并向其支付扶养费及女儿的抚养费。

法院经多次主持调解,王某与李某均同意离婚,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均无异议,但对于扶养费数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判决认为,首先,王某与李某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已满两年,原告王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次,双方自2021年8月开始分居,原告王某未主动履行丈夫的扶养义务和父亲的抚养义务,被告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支付扶养费和抚养费。遂判决:准许王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女由王某抚养;王某向李某支付医疗费、扶养费、抚养费及经济补偿金合计15.27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法官寄语

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既是道德义务,也是基于婚姻关系而直接产生的法定义务。夫妻之间不仅要“同甘”,还要“共苦”,这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李某身患重病,需要支出医疗费、生活费,但无收入来源,而王某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王某向李某支付扶养费和经济补偿金,彰显了法律对妇女儿童弱势群体权益的充分保护。

在婚姻中,扶养义务既是责任也是温度。法律护航,让权益不被辜负,家风美德得以传扬。 (顾元生)

【责任编辑 -赵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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