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
摘要
法治既是中国式现代化多重要素中的一个独立要素,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就必须同时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通过加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使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必须善于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正确处理法治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全民守法、严格依法办事与不断推进改革、法治创新与法治传承借鉴、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法治与德治等各种重要关系,以保证法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充分和有效发挥对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法治体系;法治国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确定为新时期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如何理解《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关系的论断,本文拟从中国式现代化为什么需要法治、中国式现代化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法治如何正确处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所涉各种关系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法治是人类自古以来追求的国家治理最理想方式
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哲学家和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优于人治,“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十七世纪的英国哲学家和思想家洛克提出国家治理的理想方式是:“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该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这样,一方面使人民可以知道他们的责任并在法律规范内得到安全和保障,另一方面,也使统治者被限制在他们的适当范围之内,不致为他们所拥有的权力所诱惑”。
我国古代法家亦极力主张以法治国,商鞅提出“法者,国之权衡也”。因此,国家治理应“垂法而治”“缘法而治”,甚至主张君主、官吏亦应遵法守法,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吏不敢以非法遇民”。韩非子更是主张“以法为本”“唯法为治”,认为法治胜于人治、胜于礼治,以人治礼治治国,“大者国亡身死,小者地削主卑”。因此,国家只有根据情势的发展变化而依法治理,才能实现民富国强,“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法治之所以被古今中外的许多思想家和政治家视为国家治理的最理想方式,一是因为法治有利于保障社会相对的公平正义,尽可能避免因“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引起的严重社会不公;二是因为法治有利于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尽可能避免公权力任性和专断等导致的权力滥用和腐败;三是法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尽可能避免因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公正处理而引发的社会动乱;四是法治有利于保护人们对未来最低限度的预期,尽可能避免因政府和公职人员行为朝令夕改、反复无常导致的社会公信力丧失和被管理者对未来失去预期、失去安全感而引起的恐慌。法治的这些治理优势既是推进一般现代化所需要的,同样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所需要的。
(二)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构成要素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多重要素中的一个独立要素。中国式现代化包括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社会现代化、文化现代化以及治理现代化等,而法治则是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基本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之所以如此,这是由法治的性质、功能和作用决定的。因为法治具有规范性、明确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它“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而能保障和增进政府的公信力。人民对政府依法制定的政策和依法实施的治理行为的可预期利益受法律保护;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不得朝令夕改。否则,即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就有利于构建起国家治理稳定有序的基础。正因为如此,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用三个“关系”表述法治对于我国国家治理的重大意义:“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要求全党“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法治之所以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构成要素,还因为法治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的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管理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这一整套制度体系必须依靠法律构建,依靠法律运行。事实上,国家治理体系是建立在法治体系(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之上的。没有健全完善的法治体系,国家治理体系就不可能建立,更不可能正常和有效运行。国家治理能力是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在党领导下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的能力。这种能力首先取决于法治体系的健全完善,其次取决于各级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水平和素质。可见,法治或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构成要素,从而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构成要素。
(三)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决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根据《决定》的精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而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法治保障。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对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必要性,《决定》用了六个“必然要求”予以概括: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必然要求;是应对重大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行稳致远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中赢得战略主动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建设更加坚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必然要求。
关于加强法治保障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必要性,《决定》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了阐述。一是深化改革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以保障改革的正确方向和目标,切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二是坚持改革和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做到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三是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这是法治对重大改革特别保障的需要。重大改革因为关系到相关基本制度的变革,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慎重决策和推进,因此,需要有直接的法律根据。四是改革成果应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改革成果只有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才能稳定、巩固和推广,并指导之后进一步的改革。
《决定》从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改革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关系的逻辑深刻阐释了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的论断。除此以外,我们从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各个要素(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考察,也完全可以得出法治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要素,同时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的结论。
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作为“中国式现代化重要保障”的法治不是一般的法治,而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色”概括为“十一个坚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十一个坚持”是我们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所要不断加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核和灵魂。很显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有人类一般法治的共性,更有我国国体政体所决定的法治特性。
那么,我们应怎样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从现在起到2035年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建设方面的目标聚焦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使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
(一)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
关于如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决定》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具体措施。
科学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关于科学立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法律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基础。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建立运作有效的法治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着力:一是坚持以宪法为核心。立法,无论是人大立法,还是政府立法,抑或是制定党内法规,都必须遵循和遵守宪法确立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以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为指导,不得与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相抵触。二是加强涉及国家治理、国家安全、重大体制调整、重大制度改革和保障、增进人民福祉所急需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立法。三是探索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如京津冀、粤港澳、长江三角洲等),针对共同面临的问题或事项(如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地区间低水平同质化竞争等)协同立法。四是统筹推进法律的立改废释纂。通过立改废释纂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五是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机制,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保障整个法律体系的良性和有效运转。六是完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制度,以保障法律体系运行的顺畅和正确方向。
依法行政,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关于法治政府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率先突破”。如何率先突破?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决定》提出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力:一是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二是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不断改进和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三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四是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五是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
公正司法,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关于公正司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为达此目标,一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二是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三是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四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司法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全民守法,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关于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为达此目标,一是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引导公民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培育全社会的法治信仰;二是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促进和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的建设;三是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强化道德规范的教育、评价、监督功能,以及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四是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五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创新,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六是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加强对网络直播、自媒体等新技术应用的规范和治理,引导网民文明上网、理性表达,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是紧密联系的,只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达到更高水平,就必须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亦有所区别。前者更注重治国理政的制度建设,后者更注重治国理政的政策方略和执政者的行为方式。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方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多个要素,其中最重要的要素是党依法执政,立法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因此,我们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就必须特别重视提升这些重要要素的质量。
坚持党依法执政,保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各要素中,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都很重要,但是最重要的要素是依法执政。因为党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处于领导地位,“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各级党委和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均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才可能带动各级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反之,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如果其党委、党的组织及其领导干部不依法执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个地方、这个部门就不可能实现法治。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我们各级党委和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立法机关坚持依宪依法立法,保证立法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良法善治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而良法则取决于立法机关坚持依宪依法立法,保证立法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反映社会客观规律。法有各种层级、位阶,宪法具有最高的层级和位阶,宪法之下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不同级别的立法机关在制定不同层级、位阶的法时,如果不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依法立法,国家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法治,就不可能产生良法。而没有良法,就不可能有善治,没有良法善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越权滥权。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权,防止行政越权滥权和不作为,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而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因为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占有最大的比例,且行政权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最为密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广泛、最经常、最直接与之打交道的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是衡量法治国家建设水平最重要的标准。
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五权”(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要求是《决定》在“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一节中首先提出的,它无疑应成为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内容和构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要素,同时应成为衡量我们今天法治国家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此前,《宪法》即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决定》将国家权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机制由法、检、公三机关增加到五机关(增加了监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更重要的是,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职权领域由“办理刑事案件”扩大到整个执法和司法领域。显然,这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正确处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法治所涉的各种关系
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法治所涉的关系多种多样,本文选择其中比较重要的,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时期对之有相应精辟论述的十种关系加以阐释。这十种关系分别是:法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人民当家作主与全民守法的关系;严格依法办事与不断推进改革的关系;法治创新与法治传承借鉴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的关系;严格执法的“力度”与“温度”的关系;法治人才的选拔任用与管理的关系;法治建设抓末端“治已病”与抓前端“治未病”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法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法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需要正确处理的最重要的关系。《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据此,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原则。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都要接受党的领导。《宪法》同时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据此,党必须依法执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有人因为没有充分理解宪法的上述规定,就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给出了精辟的回答:“‘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我国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我们党依法办事,这个关系是相互统一的关系。”
但是,习近平总书记同时指出,“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我们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但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插手,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这个界线一定要划分清楚”。“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可见,法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是明确的: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法律,但是党自身必须依宪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党委、党政组织、党政领导干部都必须尊法依法守法。
(二)正确处理人民当家作主与全民守法的关系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人民”和“公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是基于出生地或国籍的法律概念,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人民”在我国则是一个政治概念,不包括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公民。另外,作为当家作主的“人民”通常是作为整体的人民,作为个体的人民(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领导干部)都是公民。作为整体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尽管人民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也要依宪依法,但宪法和法律均是人民代表机关制定出来的。
关于人民当家作主和全民守法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国家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作为公民的人民,则应“承担应尽的义务”,“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要“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要强化依法治理,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三)正确处理严格依法办事与不断推进改革的关系
关于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决定》确定的原则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但法律是相对稳定的,从而法律(包括法规、规章)有时会不适应时代的发展。但如果允许政府可以自行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以改革的名义决定是否依现行法办事,法治又有可能不复存在。如何处理这种矛盾?目前实践中的做法有三:一是执法机关认为现行法已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请求立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机关)修改现行法;二是立法机关授权一定地区、一定部门在一定时期内不适用某一现行法;三是执法机关认为现行法的某一具体规定与该法的立法目的、原则、精神不一致,自行决定依该法的立法目的、原则、精神而不依其相应具体规定办事。
实际上,改革与依法办事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既不能突破法律红线搞改革,也不能死守过时的法律条文而无所作为。“要坚持破和立的辩证统一,破立并举、先立后破……在破立统一中实现改革蹄疾步稳。”
(四)正确处理法治创新与法治传承借鉴的关系
无论是法治,还是改革,都要坚持中国特色,坚持守正创新。要顺应时代发展新趋势、实践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大力推进法治理论创新、法治实践创新、法律制度创新、法治文化创新,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法治保障。但是,坚持“中国特色”和法治创新并不排除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传承,对国外法治有益成果的借鉴。
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曾经多次论述创新与继承、吸收、借鉴的关系,提出创新并不排斥继承、吸收、借鉴,应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但继承、吸收、借鉴决不能替代创新,“我们决不可拒绝继承和借鉴古人和外国人,哪怕是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东西。但是继承和借鉴决不可以变成替代自己的创造,这是决不能替代的”,“凡属我们今天用得着的东西,都应该吸收。但是一切外国的东西……把它分解为精华和糟粕两部分,然后排泄其糟粕,吸收其精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如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等。“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五)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
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最重要特色是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全面领导。要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首先解决管党治党问题,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而要解决管党治党问题,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必须完善党内法规,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因此,中国特色的法治是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依法治国要与依规治党相结合,要保证党依法执政,就必须坚持依规治党,坚持党的自我革命。没有依规治党,没有党的自我革命,不防止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腐败,就不可能有党的依法执政,从而不可能实现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要求“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动全党坚定理想信念、严密组织体系、严明纪律规矩”“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要贯彻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大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力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当然,我们强调依规治党的重要,并不意味着解决了依规治党的问题就解决了依法治国的问题。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虽有密切的联系,但也都有很多需要各自独立解决的问题。
(六)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法治和德治对于治国理政虽然都很重要,缺一不可,但法治和德治并非一个完全并行的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中即有“德”。习近平总书记之所以将法治和德治并提,是因为虽然法中可以有德,但法并不等于德,德并不全在法内。仅有法治而无德治尚不能构建现代文明社会,尚不能完全解决“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中的“不想腐”的问题。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今天提倡的“德治”并不全然同于我国古代儒家所提倡的“德治”和“礼治”。如果摒弃法治,其结果往往由于“德”的规则相对抽象,其治理依据则无确定性、稳定性。
(七)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所有国家机关、政府部门都要接受党的领导。
但是,党领导国家和政府并不意味着党代替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行使职权。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各自依法行使职权。故其仍要解决与各自行使职权有关的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各种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在我国,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要做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党委和党的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当然,党委和党的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并不意味着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就一定能做到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要解决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各种问题,也要解决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各种问题。
(八)正确处理严格执法的“力度”与“温度”的关系
在党和国家有关依法治国的各种文件中,几乎都将“严格执法”作为推进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四大任务和措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之一。法治四大任务的这种表述只是突出了法治四大环节的重点,而法治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例如,就立法环节而言,不仅要科学立法,而且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协调立法;就执法环节而言,不仅要严格执法,而且要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就司法环节而言,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且高效司法。
执法着重强调“严格”是必要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行政执法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调严格执法,让违法者敬法畏法”。但是,习近平总书记同时指出,“强调严格执法,让违法者敬法畏法,但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要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
因此,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之后有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文件中在对“执法”提出要求时,一般均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表述,而不是只单纯和一味强调“严格”而忽视规范、公正、文明。
(九)正确处理法治人才的选拔任用与管理的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有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在立法、执法、司法领域有一大批信仰法治、忠于法律,德行良好,并有深厚法律理论功底和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律专业人才。怎么建设这样一支法治人才队伍,首先必须把好法治人才入口关,保证进入到法治人才队伍里人员的质量;其次要把好法治人才管理关,把已进入到法治人才队伍里的人管理好,处理好法治人才的选拔任用与管理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法治专门队伍的管理必须坚持更严标准、更高要求”,以防止执法司法人员“手握重器而不自重,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办‘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严重损害法治权威。要制定完善铁规禁令、纪律规定,用制度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要坚决清查贪赃枉法、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人,深查执法司法腐败”。
关于法治专门人才队伍,习近平总书记认为立法、执法、司法三支队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应对其任用和管理的标准提出不同的要求:“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执法人员必须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
毫无疑问,法治人才的选拔任用与管理都很重要。必须把好入口关,不能带病入门、带病提拔,但是管理和制度更为重要。邓小平曾经精辟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十)正确处理法治建设抓末端“治已病”与抓前端“治未病”的关系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加强对违纪违法行为、腐败行为、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如何处理预防和惩治的关系:是更注重抓末端治已病,还是更注重抓前端治未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古人说:‘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更加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共建共治共享在基层的作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防患于未然,预防重于惩治,这既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传统做法,也是我们在新时代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经验。
以上正确处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法治所涉十种关系的理论,蕴含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诸多精华和智慧,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