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被告人利用情侣关系实施盗窃的案件在伊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胡某依法受到了惩处。
犯罪嫌疑人胡某(男)与何某(女)通过聊天软件于2024年相识,二人见面后迅速发展成为恋人关系,热恋期间胡某与何某同居在何某家中。何某一时被爱情冲昏了头脑,无意中将家中存放黄金首饰及钱财的保险柜密码告诉了胡某。
2024年6月,胡某因生活中日常开支大、缺钱,遂趁何某不在家时打开保险柜,将何某存放在保险柜内的黄金吊坠、手镯盗走变卖,所得赃款7万余元挥霍一空。
“我以为我们俩是情侣关系,拿她点黄金首饰去换钱,她知道后也不会报警。”胡某到案后说。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以胡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分析】
公民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女友何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拿”走女友财物用作个人消费,侵犯了何某的财产权益,其二人虽是恋人关系,但不影响该罪名的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提醒】
男女朋友关系本应该建立在相互信任、相互帮助的基础上,一些犯罪嫌疑人却利用恋人的信任行违法犯罪之事,然而任何亲密关系都不能成为可以随意侵犯对方财产的外衣。同时,情侣在交往过程中也要保持一定界限,注意家中门锁密码、保险柜密码、个人手机和银行卡密码等隐私,平常要经常查看家中财物、手机账户交易明细,一旦发现家中财物丢失或银行账户异常,及时留存证据后马上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余桂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