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着侥幸心理,醉酒后依然开车,最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嫌危险驾驶案依法提起公诉。
许一山,小学文化,系内地来疆人员,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尉犁某团居民小区。4月22日21时许,许一山和朋友李军及其妻子、向阳等人约着一同在相邻团场一果蔬超市门前的烧烤摊饮酒、消遣。饮酒结束后,李军妻子驾驶机动车将许一山送至其在某团经营的某棋牌室。至次日凌晨0时10分许,许一山驾驶车牌号为新M8××××的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从某棋牌室出发,沿着该团商贸三期某棋牌室门前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车辆行驶至团“大众”餐厅时,被当晚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新疆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许一山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58毫克/100毫升,达到严重醉驾的标准。
检察机关认为:许一山在明知醉酒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许一山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检察机关的指控一致。在当事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的基础上,采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许一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决其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酒驾,是对生命的漠视,更是对家庭和社会的背叛,有可能会引发交通事故,给他人及其家庭带来一定的危害。通过此案例,希望能给更多的驾车朋友敲响警钟:要始终牢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这条铁律,不断增强个人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人人争做知法、守法、敬畏法律的合格公民,以生命为重,远离酒驾,平安出行。(以上人员、店铺均为化名)(鹿宏伟 汪润江 李亭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