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原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杜万华先生在第二届上海国际商事调解论坛暨长三角庭外重组中心成立仪式进行了主旨发言。以下是发言全文:
庭外重组机制的意义和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杜万华
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
今天非常荣幸参加第二届上海国际商事调解论坛暨长三角庭外重组中心成立仪式。刚才又聘请了一大批调解员,长三角庭外重组中心马上就要开始运作了。在这里,我祝贺长三角庭外重组中心成立,并预祝他们未来在我们国家经济建设过程中,在国家法治建设中作出更加突出的贡献。同时,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长三角庭外重组中心是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在全党、全国人民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为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组建的,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因如此,我今天借论坛这块宝地和长三角庭外重组中心成立的东风,以《庭外重组机制的意义和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为题,对如何构建庭外重组中心、如何开展工作提一点看法和意见,供同志们作参考。
一、庭外重组机制的意义
以前虽然也有庭外重组,但是像现在这么重视还是空前的。因此,还是需要把庭外重组中心的重要意义在这里谈谈。
庭外重组是相对于司法重整而言的。庭外重组具有民间性质,是对企业法人组织和其他市场主体所需要的生产要素或者说市场要素,在一定社会组织的参与下通过协商,以契约的方式推动的重新整合,也就是生产要素/市场要素的重新整合。庭外重组应当与破产制度一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组成部分,对推动我国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所作的《决定》第二部分,即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专门谈了破产制度,而且把破产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把破产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制度,这在我们党的文件中还是第一次,它表明我们党对破产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部分,有三个条文。一是第五条,讲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涉及三种经济的问题;二是第六条,讲如何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问题。这两条讲构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三是第七条,专门讲如何构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讲了四个方面:一是产权保护,包括经济产权和知识产权;二是讲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度问题;三是讲破产制度,包括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四是讲信用制度。以前我们历来把破产制度只当作是商法中的一个小制度,现在变成基础制度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哪些算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我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可以并行排列的有:一是市场主体制度,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和非法人制度;二是物权制度,包括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等,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三是知识产权制度,这是保护经济发展所必须的智力成果制度;四是市场交易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合同制度。还有人格权制度、民事侵权赔偿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等。这些都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这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破产制度归为基础性制度,可想我们国家现在对破产制度的认识已经达到了很高的程度。
庭外重组,我认为和破产制度一样,是针对危困企业或者危困市场主体陷入破产危机或者出现破产趋势的情况下,为挽救危困企业和危困市场主体所产生的具有破产法律性质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与司法主导的破产法律程序密切联系,是助力于破产法律程序的外围法律制度。因此,与破产制度一样,庭外重组制度也应该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组成部分。
除了刚才说的具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性质以外,庭外重组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现代化建设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概从四个方面来说:
第一,我认为,庭外重组机制可以为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保障。大家可能还记得,在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党把我国经济建设从“高速发展”改成“高质量发展”,以后又提出了“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等提法,即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旧动能转换来实现我国的高质量发展。为什么党的十八大以来要做如此大的变更?这一点,主要是由全球经济发展变化的原因所导致的。
我们知道世界经济的发展经历过第一次工业革命和第二次工业革命,这两次工业革命对于中国来讲都失去了机遇。因此,中国落后了。但第三次科技革命和工业革命的发展正时逢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好时机。因此,借助于这个时期,我们通过改革开放,让中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从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经济从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变成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是同志们,包括在座的同志们,都经历过的一段历史变革。这次我们抓住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美国次贷金融危机)为转折点,第三次科技革命成果转化的红利,或者说第三次工业革命的红利出现减弱,世界各国经济都开始走下坡路。我国也一样,通过这几十年的发展,产生了一大批适应第三次工业革命需要的企业,这些企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分别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以后,我们当时为什么要搞去库存、去杠杆这样的活动,原因就是因为红利减弱,企业经营出现了困难。
与第三次科技革命成果的红利减弱的同时,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成果正在不断地涌现。这些成果有些已经转化成生产力,有些正在转化成生产力,有些将要转化成生产力。正是在此背景下,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成果以人工智能、生物制药、新材料、新能源,呼唤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到来。为了适应世界经济的突变,我们党把我们国家的经济从“高速发展”转化为“高质量发展”。
我们现在面对世界经济的时候,可能会发现世界很乱,贸易战打了一场又一场。特朗普打了一次贸易战以后,第二次上台又继续疯狂地打贸易战。什么原因?打着玩吗?不是,这是美国担心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到来,中国要超过他,所以开展了一系列的贸易战,以及其他的热战,包括俄乌战争等。我认为这跟这一次科技革命成果和工业革命的发展,谁来做“领头人”是有关系的,美国坚决不能让中国做领头人的。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的过程中,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既要应对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现状,但也要看到事物发展的本质在哪个地方,这一点我觉得非常重要。
在此背景下,再来分析我们国家的经济。现在我们国家的经济面临这样那样的困难,其实都是第三次工业革命所催生的企业下一步该怎么办的问题。目前,国家的经济处于什么样的状态呢?我们国家的经济已经过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发展的时期,实现了工业化,正在向后工业化时期、信息化时期发展。这时,我们的投资往哪投?我们的投资还按照传统从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发展的模式来开展投资活动吗?显然不行!!!现在如果我们要争取在第四次科技革命成果转化过程中走在前面,必须要面对现有的企业,要把危困企业作为我们的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向,这是未来的大趋势!这个大趋势估计得有几十年的时间。
在这个时代背景下,从2015年开始清理“僵尸企业”,开始抓破产审判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效果。但光靠破产审判工作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吗?解决不了。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庭外重组与破产审判相结合来挽救危困企业,是一个大方向。为了迎接这次新的工业革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实际上已经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大致是这几个方面:1.通过吸收科技革命的成果,与原有企业和市场主体的生产要素重新整合配置,催生新产业、新模式(生产模式和经营模式)、新动能,推动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的发展,也就是要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二十届三中全会为这个已经指明了方向,也为庭外重组指明了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特别是要推动新一代的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设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等战略性产业的发展。我们这些发展从哪来?很大程度上要从现有企业的基础上来,通过重构重组改造危困企业的发展而来,不是都靠建新的企业实现发展目标。
2.通过对原有企业生产要素、市场要素整合,吸收新的数字生产要素,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通过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特别是要通过推动传统产业的数字化改造,实现传统产业的数字化革命,提高传统产业的质量和效率。这都是三中全会提出的内容。如果我刚才说的第一个是科技革命的新产业,第二部分就是传统产业,搞新材料不能忘了传统产业,传统产业始终是要存在的,但怎么改造?党中央的文件指明了方向,通过数字化,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的结合,给我们完成庭外重组,包括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方向、目标和任务。
3.通过对原有企业生产要素、市场要素的重新配置,分领域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们知道产业中服务业是很重要的,服务业中的生产性服务业是支撑实业发展的基础,也是要考虑的。具体就不说了。我们在现有企业的基础上分类别进行的时候,对这个新产业的形成具有重大意义。
可见,庭外重组和破产制度一样,可以对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发挥巨大作用。这是它的第一个重要意义。
第二个重要意义,庭外重组可以为中国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发挥重要作用。
1.现在中国的经济形式有三大类——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外资经济;企业也是三大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二十届三中全会在论述“两个毫不动摇”的时候,为这三种企业或者说三种经济形式做了定位。我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没有国有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稳,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压舱石”,担负着维护整个经济稳定的重任。这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经济的重要区别。
2.没有民营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活”。民营经济通过自由及市场竞争,降低成本,推动创新发展,市场经济就会活起来。但如果市场经济灵活过度,有可能出现“市场失灵”,从经济的角度来讲,需要国有经济对经济的衡平。如果国有经济“主静”、“主稳”,那民营经济那就是主“活”、主“动”。我把这个叫做“阴阳之道”,一阴一阳谓之道,舍弃一个,不仅另一个就会出问题,整个经济都会出问题。
3.外资经济同样重要,外资经济的性质和民营经济的性质是基本吻合的,但有它的特点。整个国家经济从世界的角度来讲,高科技的发展,国外还有很多东西需要我们学习,包括高科技各行业的管理等等,需要我们学习的地方还有很多。我认为,离开外资经济或者外资企业,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强。
我用三句话六个字来讲就是:“要稳、要活、要强”。以此为特征来构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实现这三大经济的目标,作为国有经济也要按照国家所规定的,特别是《公司法》所规定的现代企业制度,对我国的国有企业进行改革。这次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按照三中全会的规定,提出了“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进一步明晰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完善主责主业管理,推动国有资本的“三个集中”,实现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压舱石的基本功能,来弥补市场失灵,用经济手段来维护市场秩序。”
按照党中央二十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我国的国有资本应当实现“三个集中”:
(1)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
(2)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集中。
(3)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
很明显,这个任务的提出就为我们怎么开展庭外重组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在这方面发挥力量、发挥作用。通过司法重整、庭外重组机制,实现国有企业的功能,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也需要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构建现代企业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要解决面对市场化怎么生存和发展的问题。
庭外重组可以为我国的民营企业构建现代企业制度服务。我们如果认真地分析我国的民营企业,会发现除了一部分民营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方面是高水平的以外,像华为、大疆、阿里、腾讯等等民营企业以外,有相当数量的民营企业还没有完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设立。许多民营企业还带有家族企业的特征,还不会或者不善于运用“公司法”的要求来经济和管理民营企业。所以,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同样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出现问题,陷入破产困境。在此情况下,对出事的民营企业怎么营救?我们可以通过庭外重组、司法重整等方式,在民营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我原来还没退休的时候,抓破产审判工作,利用破产审判方式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已经取得了不少成功在经验。在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利用庭外重组方式配合法院的破产审判方式来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应当是社会解决问题的重要选择。
至于外资企业,当然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法人组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来组建企业,我们不用为他们担忧,他们会这么做。他们也知道怎么样运用法律来建立自己的企业。在这方面,庭外重组同样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三个重要意义,庭外重组机构可以为挽救尚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危困企业和危困市场主体服务。
我们刚才说的重组中,可能有一些还不符合“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破产标准,但其已经陷入危困,滑落的趋势正在变强。在此情况下,这类企业并不具备进入司法程序的条件,要逆转趋势,让企业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可以通过庭外重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庭外重组机构的有效工作,先查清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并在企业原有的生产要素的基础上,吸收新的生产要素,并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对这些生产要素重新进行组合,让企业重新获得生机。
第四个重要意义,长三角庭外重组中心的成立还可以率先通过改革试点,为全国构建市场主体资源重组、在专门机构主持下开展庭外重组,为破产审判所进行的司法重整探路。
关于重组(重整),存在三种方式:
(1)自由的契约性重组。所谓的“自由的契约性重组”,是指不同的市场主体,在没有外来机构和人员的帮助下,自由平等地按照市场化的要求,通过谈判合并组成新的企业或者分拆重新组合成新的企业群。此类重组,完全基于市场需求,是市场主体的自我选择,是契约自由的结果。这种自由的契约性重组,如果各方都是诚信而专业化很强的市场主体,其效果应当是可以预见的。但是,如果其中个别市场主体隐瞒自己企业的真实情况,欺骗其他合作者,或者合作者的重组并购没有专业的知识认知,有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甚至好的企业也被隐瞒情况或者错误认知拖垮。这一点,在过去二十多年的重组并购中已经有历史教训。
(2)有专门机构主持下的庭外重组。这就是长三角庭外重组中心主持下的模式。这个模式就是专业性的组织和人员,通过调解、辅导等方式,帮助各方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要求作出正确的市场判断,把各方当事人掌握的生产要素重新配置,来实现重组的目标。这一模式的好处是能够弥补“自由的契约性重组”方式专业性不够的缺陷,同时又有保护企业私密的好处,能够较好地兼顾重组的质量和企业形象,这对于已经陷入困境但又不很深的企业,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挽救模式。
(3)兜底的司法审判中对生产要素的重新整合。整个司法审判工作来讲,具体的破产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司法重整,二是和解,三是破产清算。三种都是生产要素的重新整合。如果说司法重整与和解是原有企业不打烂,在原有企业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或者说市场要素的基础上再吸收社会上的其他生产要素,来重新进行整合,搞活企业,让这个企业生产的产品能够在市场中实现交换。破产清算跟重整与和解不一样,破产清算的方式是把原有企业打碎,把它的生产要素解放出来,放在社会中去进行新的组合。
我认为,下一步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自由性契约企业重组,以及专门机构组织下的庭外重组,与法院的破产审判,应当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来帮助企业发展和从危困中重新走向新生。如果这个企业新生不了,那就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
二、开展庭外重组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长三角庭外重组中心既然已经成立了,这项工作怎么开展,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我从个人的角度拟出了几个问题,供同志们参考。
第一,庭外重组应当尽可能查清危困企业和危困市场主体陷入危困或者破产的原因。不仅要查清表面上的原因,更要查清实质性的原因,不仅要查清单一原因,还应该查清综合性原因,这是庭外重组要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基础。
在我职业生涯中了解过一些情况,它和破产审判有相同的地方。这个企业为什么陷入危困或破产?很多企业说流动性差,缺钱,把钱拿来就行了。是不是仅仅缺钱?不一定,缺钱是表象,任何破产企业或者危困企业都缺钱,不缺钱就不会陷入破产或者危困状态了。但是,真正导致它陷入破产的原因仅仅是缺钱吗?不一定是,可能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比如它的产品不受社会欢迎,卖不出去;它管理水平太低,导致生产的产品成本过高,没有市场竞争力;它的产品科技含量水平太低,已经不被市场所接受;市场开发不够,市场认知度低等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它当然就可能陷入破产或者危困状态了。如果不把背后的原因找清,你投多少钱都会成为无底洞,那个企业是救不活的。我们在重组的时候,要把这个因素考虑进去。
曾经我在讲这个问题的时候,有些同志认为破产重整就是债务重整,我当然认为债务重整是很重要的,但除了债务重整以外,企业的重整、管理等各个方面的重整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只有把原因找到,企业管理等方面的重整才有基础,不然就是无的放矢。
第二,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上,应当对该企业是“死亡”企业还是“可拯救”企业做出判断,对自然人是否应当运用破产法律去进行挽救作出判断。如果企业已经“死亡”,则应当按照市场出清的要求,直接开展破产清算,查清财产,追回债权,依法拟出财产分配方案,维护债权人的受偿权,实现市场出清。在企业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不必强行搞重整与和解,搞庭外重组也不行了,因为我们要对战略投资人负责,不能让它们的钱扔进“无底洞”,“打水漂”。如果市场主体是自然人,应该判断其是否为“善良守法”的债务人。如果不是善良守法的债务人而是逃债人,是不值得运用破产法律去救的。其债务不能豁免,相反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虽然目前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正式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现在只有深圳有《个人破产条例》,厦门正在制定《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但是全国各地法院程度不同地都在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或者“类个人破产制度”,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情况下已经探索出不少可行的经验。与此同时,按照中央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要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没有个人破产保护制度,中国的破产保护制度就是不完善的破产制度,不仅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会拖市场经济发展的后腿。可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因此,在庭外重组活动中,运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经验,以及探索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具体做法,对“善良守法”债务人值不值得救,怎样救,还是有意义的。
第三,庭外重组时,应当引导相关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自己的商业判断。在开展庭外重组时,专业的机构和人员,可以运用自己掌握的专门知识,为各方当事人分析利弊,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供他们参考。各方当事人是利益主体,商业判断要由他们自己作出,我们主持庭外重组的调解人等机构和人员,不宜代替他们作出判断。在他们做出自己的商业判断后,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让他们相互之间达成相关协议。主持庭外重组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尊重相关当事人的意见,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当事人。这是庭外重组工作开展时应该注意的。
第四,庭外重组时,各方当事人及主持者应当保守各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在商业谈判中接触各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相关当事人和庭外重组机构接触这些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人员,都负有这一保密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里,在承担保密义务的同时,对于谈判需要公开的秘密,应当对相关当事人公开,不然庭外重组工作就很难开展了。例如,对战略投资人在协商过程中,需要了解重组企业和市场主体的相关情况,应该向战略投资人公开,以便投资人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但是,投资人对所了解的情况应当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庭外重组最大的特点之一是,破产制度讲究公开性,而庭外重组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在协商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密。但保密时不能对战略投资人保密,战略投资人要拿真金白银出来,不了解这个企业的生产经营等方方面面的情况,怎么掏钱?编一个套让人家上套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所以对战略投资人不能保密,人家是要做判断的。但投投资人要对了解的情况,包括商业秘密和其他方面的情况,有保密义务。不能把秘密弄到以后就扬长而去,甚至窃取商业秘密为自己所用,这是我们在主持庭外重组中要防止的情况。
第五,庭外重组时,主持者(主持的机构和人员)应该严格依法处理重组事务,坚持反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逃债式重组。我们在搞破产时也发生过,有些企业在进行重整的时候,把优质资产全部打包起来以后去成立一个公司,这个公司把优质资产都拿走,把所有的债务放到另一个公司,由这个公司去背债,拿背债公司去破产。这明显就是逃废债务,这是在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不能容忍的。对此,我们的庭外重组的主持者,要坚决反对这种逃债式重整,维护庭外重组的声誉。
第六,开展庭外重组工作,希望长三角庭外重组中心能在政府、社会各界的支持下,能够帮助或者支持成立一批能够挽救危困企业和危困市场主体的企业。我很早以前就讲了,我认为这是很重要的。现在的司法重整也好,包括未来的庭外重组也好,要解决这个问题。现在司法重整为什么效率不是很高?原因在于我们目前的各种生产要素处于分散状态,有钱的可能不掌握科技,掌握科技的可能不懂管理,如此等等。所以,要把各种生产要素快速集聚起来,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要求重新整合,让原来的企业经过重整后成为能够重新创造财富的企业。这是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重要的社会需求,如何满足这一社会需求,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我一直以来都有一个建议:能不能设立一些企业,它们能够直接掌握一些自己熟悉的行业所需要的生产要素,在这些行业成为危困企业时,能够迅速调动新的生产要素,并根据自己娴熟的经验,快速对新旧生产要素进行整合,挽救这些危困企业。这正如只有当医生成为能够赚钱的行业时,病人的挽救才能得到快速有效的治疗。比如,这个“能够挽救危困企业和危困市场主体企业”,按照一些行业如钢铁、矿山、纺织、机器制造等危困企业的需要,利用其掌握的资本、技术、管理、市场,迅速调集资源来重整拯救这个企业。它们开展这些工作时,可以掌握危困企业的一些股份,以便于对该企业的改造。经过整治,如果这个企业救过来了,他可以卖出自己的股份或者资金,或者由原股东回购股份。通过这一操作,“能够挽救危困企业和危困市场主体的企业”能够从中获利,其积极性必然高涨。任何东西,只有把它纳入到经营中的生态中来,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我认为是不是考虑能够按行业设立一批“能够挽救危困企业和危困市场主体的企业”,这一点让企业家和金融各个方面来做这件事情。名称可以是投资公司,可以是基金,重要的是职能。在国外已经有这样的模式,我们可以学习。
除此以外,我还主张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搭建高质量、高效率的信息平台,也就是各种生产要素平台,以提高重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刚才公布的投资人库等就是一个好的办法。但是我觉得光有投资人库还不够,需不需要有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科技人员的库,还有一些科学技术方面的库,如果这些库都能整合在一个平台上,很多危困企业解救起来是不是容易得多?我认为这两项工作可以同时做,它生出了两个不同的方向。
第七,庭外重组工作应当与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建立密切联系。这里涉及到至少两个方面:(1)庭外重组机制自己能够独立完成重组工作,并且解困危困企业和危困市场主体的,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做好后盾。庭外重组的机构应该和法院建立密切联系。(2)庭外重组机制不能独立完成重组工作,主持庭外重组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通过调解引导各方当事人在谈判中缩小差距、做好工作,可能不一定能完全做成。但在此基础之上,为法院完成破产审判工作奠定基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庭外重组工作进展的情况,再进一步明确下一步是做好司法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工作,这方面要和法院有一个沟通联络。
第八,庭外重组工作应当与政府各职能部门建立好工作联系,争取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支持。庭外重组工作涉及到各种生产要素、市场要素的畅通流动和高效配置,而这些生产要素/市场要素往往又是由政府各职能部门来管理的。因此,如果庭外重组工作,不能闭门造车,不能临时抱佛脚,要与政府建立起良好的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没有这一良好的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庭外重组工作是很难顺利进行的。这一点,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第九,庭外重组工作应当与管理人组织的工作结合起来,做好庭外重组工作与管理人工作的衔接。特别是庭外重组工作的具体情况,管理人应当通过制度衔接全面掌握情况,以便管理人能在庭外重组工作的基础之上来开展司法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工作,这样管理人也可以少走弯路,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还应当看到,目前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需要建立管理人收入的基础。通过建立庭外重组与管理人职业的衔接,可以弥补当前管理人队伍建设的不足,对整个破产审判工作的整体化、体系化建设是十分有利的。
这就是我提的九点工作建议,谢谢大家!不对的地方,请同志们提出批评指正。供大家参考,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