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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6/09 12:35:04

拒不配合破产管理工作?贵州安顺中院“执破融合”有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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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某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案涉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违反法定义务,严重阻碍破产程序推进,安顺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开出罚单,决定对其罚款5万元。

2024年7月,安顺中院裁定受理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多次电话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要求其配合管理人进行接管、资料交接等工作,均因邹某拒不配合而未果。鉴于邹某拒不提交公司的印章、财务资料、债权人名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等行为,安顺中院通过传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等形式督促邹某履行义务,但其均拒不配合,导致公司财产情况不明,严重阻碍破产程序推进,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025年3月13日,安顺中院依法作出决定书,决定对邹某处以罚款5万元,并要求其在2025年3月21日前缴纳罚款。后邹某仍拒不配合履行相关义务,也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案件移送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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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联系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均未果,后法院对邹某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但邹某仍拒不配合到法院沟通案件情况。为彰显司法权威,执行法官果断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于2025年5月29日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查明邹某的下落,并到其所在地依法将邹某拘传至法院。拘传到院后,执行法官和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共同对邹某进行了严肃的训诫和深入的释法明理:明确指出配合破产程序是法律赋予其的强制性义务,其行为已经违法,详细告知其继续抗拒可能面临包括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在内的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并解释其行为不仅阻碍债权公平清偿,更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破坏营商环境。经过强有力的法律威慑与耐心的思想疏导,邹某最终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表示悔过并当场安排其工作人员将公司的印章、财务资料等现场向管理人进行了移交。鉴于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的态度转变,为保障邹某的日常生活,承办法官也随即为其解除了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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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安顺中院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发挥公正司法作用,在打破执行与破产程序分工壁垒方面革故鼎新,持续推进“执破互促”一体化改革,本案的顺利推进彰显了安顺中院将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从“单向转化、前后衔接”变为“双向互促、一体推进”,建立起以破促执、以执促破、执破融合的新工作格局。

【责任编辑 -郑辰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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