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全面深化了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认识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把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深刻把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题,不断推进鹤岗检察现代化
深刻理解和把握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和重要要求。在深化、内化、转化上持续下功夫,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确保全会精神在南山区落地落实、践行见效。依托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开展专题学习、书面研讨,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摆在重要位置系统学习、统一谋划、融合思考,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强化理论武装,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吃深吃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把握实践要求,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自觉融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
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做好2024年度检察工作结合起来。按照黑龙江省鹤岗市委和上级院的部署要求,切实以检察之力护南山之进。要切实提升检察服务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紧紧围绕全会提出的系列要求,找准南山检察履职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深入推进平安南山建设。回应人民群众对生产、生活安定有序的期盼,依法打击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等各类刑事犯罪,全力守护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
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助推传统产业加快升级,坚持治罪治理并重,依法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用法治方式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服务保障新兴产业壮大,定期举办“检企对话”主动了解企业司法需求,针对性开展商业贿赂、企业职务犯罪预防、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助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持续落实法检化解执行纠纷协作机制,常态化开展涉企民事、行政执行纠纷化解工作,促进现代新兴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严惩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强化对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滥用诉权的民事检察监督,深化知识产权“行刑衔接”协同保护机制,做优做强服务大局新篇章。
深刻领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进检察工作体系现代化
把让人民满意作为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扎实开展“检护民生”,努力解决群众诉求,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抓好群众信访件件回复、刑事和解、公开听证、领导包案、司法救助等多元化手段,高效推进息诉罢访,把矛盾化解在检察环节。找准公益诉讼检察服务改革发展切入点,紧盯安全隐患重点领域,推动重点场所排查整治,实现隐患动态清零。聚焦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助推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重点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助力美丽南山保护治理、人居环境整治。
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围绕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健全各项管理机制,不断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构建案件质量标准体系,强化对办案质量监督,规范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运行,加强繁简分流,推动简案快办、繁案出精品,探索深化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切实疏解执行难点、回应群众期待,强化审查、调查和侦查,推动养成侦查思维、建立履职机制、增强监督刚性,着力推动制度机制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
不断深化对“三个结构比”的理解、认识和运用。坚持在党的绝对领导下深化检察改革,在履职办案中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法理情相统一。从履职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把握“四大检察”案件总体态势,有针对性做优强项、补齐弱项;从案件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审视监督职责履行情况,提升检察履职整体效能;从案源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精准拓宽法律监督线索渠道,与时俱进增强工作主动性。
树立长期思维和全局思维,以优化“四大检察”履职结构比,促进基层检察工作现代化
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必须站在历史正确一边、站在法治进步一边。持续强化正风肃纪,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坚持从严基调,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打造一支讲政治、守纪律的南山检察铁军。重视人才队伍建设,针对岗位特点、发展层次,开展错位培养,为青年人才提供广阔成长舞台。
充分发挥院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在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中强化“检察要素”功能。团结带领检察人员立足法律监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履职,依靠顽强斗争打开新时代南山检察事业发展的新天地,让党建硬核力量成为检察力量系统性重塑的最大增量和最大变量。
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原义。引导检察人员聚焦民事检察“不专”“不会”、行政检察“不敢”“不力”、公益诉讼检察“不精”等问题精准发力,进一步将检察履职纳入法治要求的轨道。面对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和环境等方面内涵更丰富、标准更高的法治新需求,法律监督要坚决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汤忠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