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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6/04 14:58:58

排除合理怀疑的司法审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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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怀疑是辩方通过对单个或几个证据疑点的提出,动摇客观印证体系,达到以点击面的出罪效果,因此,排除合理怀疑的地位是客观印证证明体系的补充,而不是主导。司法人员不应仅停留在单个证据的怀疑上,应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综合全案证据,得出符合法律事实的唯一结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提出无法查证、缺乏证据支持的虚假辩解又称“幽灵辩解”,对此检察机关必要时可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查明其辩解是否符合常情、常识、常理。

本文拟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45批指导性案例入手,对合理怀疑的实践争议、评价原则进行分析,并对司法审查方法提出具体建议。

一、指导性案例视角下适用排除合理怀疑适用的实践争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45批指导性案例中有3起抗诉案件,反映出不同司法部门对如何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观点迥异。

(一)对行为人辩解是否合理的审查思路不同

近年来,刑事案件法律关系日益复杂,且行为人反侦查意识也逐渐增强,各种天马行空的辩解,让司法人员较难判断辩解是否合理。在刘某某贩卖毒品二审抗诉案中,证人周某从刘某某轿车下车后报警,称刘某某车内有毒品。随后,公安机关从刘某某车内查获冰毒1千克。刘某某归案后辩解,车上查获的毒品系证人周某所留。检察机关最初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后变更起诉为贩卖毒品罪。法院认为本案不能排除毒品是周某所留的合理怀疑,最终判决刘某某无罪。此处,法院的合理怀疑指向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但检察机关则认为,法院所认定的这一合理怀疑缺乏充分依据。检察机关认为周某不具备购买1千克冰毒的经济条件,刘某某辩解毒品归周某所有并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其辩称的从事燕窝生意亦与事实不符。因此,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的辩解不合理,不予采信。

(二)部分证据不充分是否影响全案事实认定的内心确信不同

对于部分证据不充分,能否引发对其他有罪证据的全部怀疑,实务中有不同观点。

在宋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再审抗诉案中,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撞击了被害人张某后逃逸。事故现场遗留了宋某某汽车的残片。随后,宋某某将车开至长怡新村东门处停下,步行至马路对面的人行道上躺下睡觉。宋某某下车的过程被证人张某某看见并报警。宋某某被抽血检验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mg/100ml。案发后,宋某某辩解车辆系魏某所开,但无法联系上魏某。原办案单位认为宋某某危险驾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后被上级检察机关纠正。原办案单位据此向法院提起公诉,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证实车辆系宋某某驾驶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无法排除魏某驾驶车辆的可能性,最终判决宋某某无罪。本案先后经过两次二审抗诉、一次再审抗诉,最终作出有罪判决。检察机关在第一次二审抗诉时,为进一步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对监控录像中出现的驾驶人员影像与被告人进行了比对鉴定。经鉴定,案发时驾驶人员与宋某某系同一人。但在审判阶段,一审法院又重新委托了其他两个鉴定机构重新比对鉴定,其他两个鉴定机构均认为检材中人像高度模糊,不具备人像鉴定条件。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检察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不能采信,再次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为由判决宋某某无罪。检察机关第二次二审抗诉,二审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检察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缺乏可靠性,支持了一审法院的无罪判决。检察机关再审抗诉,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再审期间,检察机关对新发现的路面监控影像重新鉴定,得出车辆驾驶人员与被告人衣着、发际、鼻部等具有相似或者相同特征的鉴定意见,宋某某最终被判有罪。本案办理过程一波三折,集中反映出检察机关内部以及不同法院在证据审查判断上存在分歧。具体而言,各方对案件鉴定意见、“幽灵辩解”等单个证据的怀疑是否合理,以及单个证据对整个证据链条采信的影响,有着不同的认定思路。

(三)是否敢于适用经验法则、逻辑推理的司法理念不同

根据现有规定,在缺乏直接证据而需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时,要对证据进行逻辑和经验层面的严谨推理验证。当前,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下,基于终身追责的职业风险,对于不认罪的案件,法官往往仅以查明的事实定案,不敢大胆运用经验法则、逻辑推理。

在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二审抗诉案中,李某通过社交软件将被害女性约出,使用迷药致使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将其带至宾馆,在宾馆里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猥亵,并将被害人手机支付宝中的钱款转走。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公安机关未从被害人血液、尿液中检测出迷药成分,李某是否向被害人饮品中投放迷药存疑,且本案缺乏直接证据证实被害人是在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下被转移财物,无法排除李某与被害人可能存在经济往来的合理怀疑。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证据虽都是间接证据,但综合全案证据,合理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进行推理,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首先,虽然从被害人血液中未检出迷药成分,但被告人有购买迷药的记录;监控录像等证据显示,被告人在饭前出去购买饮料时,具备投放迷药的作案时间;事后,被告人还存在向朋友炫耀曾通过迷药强奸多名被害人的情节。其次,被害人与被告人相识不久,不具有经济往来的可能性。最后,被告人在案发过程中有浏览网络查询如何规避犯罪查处的记录。本案各项间接证据均指向被告人的辩解不合乎常理,而证实有罪的间接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这起案件反映了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是否敢于利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进行定案。

二、合理怀疑是否合理的评判原则

(一)合理怀疑是能动摇客观印证证明体系的怀疑

合理怀疑既可以是对单个证据的怀疑,也可以是对多个证据、取证程序的怀疑,其提出的目的是证明据以认定犯罪的证据有矛盾、有疑问,无法形成证据链条。因此,任何案件的合理怀疑是否合理的判断,应建立在该怀疑是否对客观印证证明体系产生了动摇。这种判断标准虽然站在功利主义立场,但是简单有效。举例而言,若辩护人提供了犯罪嫌疑人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该证据一旦成立,将直接颠覆整个定罪证据体系,使得据以定罪的其他证据失去证明效力,这种情况下提出的怀疑显然是合理的。

(二)合理怀疑是符合常情、常识、常理的怀疑

经验法则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常情、常识、常理进行判断的方法。有人指出,由于常情、常识、常理在不同人群中的认知存在差异,同样不具有可操作性。由于经验法则需要价值评价,实践中为避免诉讼风险,部分办案人不敢利用常情、常识、常理进行判断。以一起强奸案为例,案情是凌晨2时许,李某在酒吧主动与醉酒的被害女性搭讪,其间搂抱、亲吻被害人,因被害人醉酒,未见其有明显反抗动作。后李某将被害人拖拽离开酒吧并带回自己的出租屋内。次日,被害人报案称被强奸。经身体检查及鉴定,被害人身上有多处挫伤、乳房上留有李某的精斑。李某归案后,辩解其和被害人接吻时,被害人未反抗,故认为被害人同意和其发生性关系;其拖拽被害人回家系担心被害人独自留在酒吧无人照料,存在人身安全隐患;其在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时,被害人未反抗,被害人身上的挫伤是自己醉酒摔倒所致。本案提请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后,形成了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凌晨在酒吧独自饮酒,与李某接吻时未见表现出明显反抗迹象。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害人身上的伤系自己摔倒所致。在酒吧相识并发生“一夜情”的现象较为常见。本案从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分析,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李某误以为被害人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有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系在校大学生,其在被李某亲吻时,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醒。李某辩解为了保护被害人安全将其带回家中的辩解明显与常理不符,且被害人大腿内侧、腹部多处挫伤,不可能系摔倒造成,本案应认定为强奸罪。

笔者认为,对常情、常识、常理的判断应基于正确的价值观。我们不能因社会上存在某种不良风气,便认为一名在校大学生第一次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在醉酒状态下能同意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此外,行为人辩解将被害人拖拽回家的目的是保护被害人安全,明显与常情、常理不符。经依据经验法则进行评判,李某最终被判定有罪。

(三)合理怀疑是经过逻辑推理后仍无法排除的怀疑

对于行为人不供述、仅有间接证据的案件,需要司法人员运用逻辑推理,准确认定事实。一起盗窃上诉案中,被告人以破坏手段多次实施了盗窃轿车内财物的行为。被告人作案时佩戴着棒球帽和口罩。多个视频监控证实案发前后被告人出现在被盗车辆附近,但没有直接拍摄到被告人实施盗窃的过程。民警在其中一辆被盗汽车内提取到指纹一枚,经鉴定系被告人所留;民警在另一辆被盗车辆内提取鞋印一个,经鉴定与被告人左脚尺寸一致,但无法确定是否系被告人所留。民警将被告人抓获时,其穿着服饰与监控中出现在被盗车辆周围的人员服饰一致,但未发现任何赃物。被告人归案后,辩称自己系来旅游,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一审庭审时,被告人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又以未实施盗窃为由提起上诉。本案系典型的无直接证据,仅以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经办案人员审查,认为本案虽无直接证据,但通过逻辑推理,可以证实上诉人实施盗窃:一是行为人的指纹出现在他人车内,曾在被害人车内出现过,与被害人不相识,不具有毁财的主观动机。二是民警从另一被害人车内提取的脚印虽不能给出系行为人所留的鉴定意见,但鞋的尺码与被告人脚的尺码相当。三是行为人虽然盗窃时通过服饰掩饰自己相貌,但通过影像与其本人进行比对,视频中出现的男子的身高、姿态与行为人身形、体态一致,且民警实施抓捕时,该男子正佩戴与视频画面中相似的棒球帽。四是其在一审庭审时突然认罪,后又以未犯罪上诉翻供,对比不能合理解释。综上,通过逻辑推理,本案能得出其实施盗窃的唯一结论。

三、排除合理怀疑的司法审查方法

(一)以证据为中心运用多元方法完善证据链条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不难发现,这些案例在一审公诉时,并未做到查无可查。如前文所述,检法部门对合理怀疑是否合理存在不同理解。从审判人员角度来看,改判的原因系二审或再审有新的证据,改判时的判断依据与原判决的判断基础并不相同。而作为公诉机关,则只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在此基础上,探讨案件事实是否有怀疑、怀疑是否合理。

1.尽可能引导侦查机关对客观证据进行收集,做到证据量充分。在我国,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要想实现证据确凿、充分,则对证据的收集有一定量的要求。实践中,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认罪时,往往会忽视对客观证据的及时取证。一旦行为人在后续诉讼程序中翻供,公诉机关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检察机关应在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各阶段引导公安机关对案件客观证据及时固定。

2.对行为人的辩解穷尽侦查可能。实践中,法官采信或不采信被告人的辩解,往往看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或否定。如果我们对行为人的辩解置之不理,便会削弱法官的内心确信。因此,针对行为人的辩解,至少要调取证据排除行为人可查部分的辩解,以此动摇法官采信行为人辩解的根基。在一起托人办事诈骗案中,行为人辩解找张某办事,办案人员则引导公安机关对证人取证。查明后,行为人又辩称找了刘某办事,但无法提供刘某的具体信息,法院最终以被告人辩解不具有可信性,予以排除。

3.检察机关适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一方面,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建立备案审查制度,通过内部监督,纠正错误不起诉。如宋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再审抗诉案中上级检察机关及时纠正下级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履行好自行补充侦查职能。自行补充侦查是对公安机关侦查手段的补充,而不是替代,但在关键证据或线索上,检察机关可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条。第一,针对关键证人的取证,检察机关可直接开展询问工作。第二,针对案情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应以证据为中心,可先行开展侦查工作,将查实的犯罪线索移交侦查部门,通过侦查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借助侦查机关的技术侦查手段,形成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配合侦查的联动侦查机制。

以证据为中心运用多元方法完善证据链条需要在办案中不断探索。笔者在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辩解其没有酒后驾车,而是在车内休息时饮酒被查获,立案后犯罪嫌疑人找证人作伪证。由于犯罪嫌疑人第一时间认罪,公安机关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进行勘验。针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在车内饮酒的争议,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自行收集犯罪嫌疑人与证人当晚在饭店的消费账单及记录,并对证人进行询问核实;发现存在妨害作证及伪证罪线索后,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同时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最终,本案以有罪判决结案。

(二)对“幽灵辩解”要善用经验法则

以一起盗窃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入户盗窃失主卧室内手机1部,公安机关调取了监控视频证实犯罪嫌疑人进入了失主的单元楼,并从失主卧室抽屉上提取到指纹一枚,经鉴定是犯罪嫌疑人所留。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后,未从其身上查获被盗的手机。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辩解到单元楼是为了找同乡,但提供不了同乡的联系方式,在找同乡未果的情况下,急着上厕所,便发现失主的房门未锁,推开房门进入房间是为了找厕纸,在卧室抽屉内未找到厕纸后离开。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先后提出找同乡、进入失主房内是为了找厕纸的“幽灵辩解”。经审查,公安机关已穷尽侦查手段,不具有继续侦查的可能性。本案的赃物未查获,犯罪嫌疑人对指纹的辩解是否符合常理,需要通过常情、常识、常理进行判断。首先,犯罪嫌疑人无法提供证明其辩解合理性的证据线索,其“幽灵辩解”不具有合理性。其次,即使失主当时忘记锁门,正常人未经他人同意,推门进入他人室内找厕纸,本身不符合常理。最终,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三)对不认罪的案件要敢于对间接证据进行逻辑推理

曾看到一篇原创文章对穿越题材电视剧《庆余年》中“范闲醉酒斗诗案”进行评析。北齐文学泰斗庄墨韩参加宴会时,为证实范闲之前吟诵的《登高》一诗不是范闲所作,提供了《登高》诗画一幅,并当场吟诵,称《登高》系其已故师父所作。鉴于庄墨韩的文学地位,其又提供了物证,范闲作出《登高》诗的意境又与其年龄不符,不禁让在座的宾客产生了合理怀疑。范闲为破局,随口吟作百余首名诗。所有人相信,既然随口吟作的都是经典,又何故抄袭?该文章作者以范闲通过间接证据证明自己不具有抄袭他人诗作的可能性,完善了《登高》系本人所作的证据链条。但《登高》并非范闲所作,诚然,范闲能随口吟诵其他名诗,但也不能证实《登高》是自己所作,从逻辑推理角度也得不出唯一结论。

实践中存在很多类似范闲的行为人以“品德证据”良好、“行业规则”的普遍性为辩点,以证明自己行为的真实性、合理性。一起以仿古砚台冒充明清古砚销售的诈骗案中,被告人辩解文物行业的“捡漏”、“走宝”、“打眼”都很正常。被害人从其处购买砚台的目的是收藏,被害人购买时还找了朋友来帮其鉴定真伪,被告人并没有骗对方;自己销售给被害人的砚台都是从拍卖行拍下的古砚,并且被告人还提供了在某拍卖行拍下数方古砚的证据。本案承办人为确定被告人辩解的行业规则是否合理,赴位于安徽的古徽州砚生产企业实地走访取证,发现被告人销售给被害人的砚台均系现代仿品,成本价为200元至800元不等。几位厂长都称现存古砚台流通的很少,即使拍卖行也不可能一次性存有几十方的古砚。而本案犯罪嫌疑人以每方1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且销售数百方。通过逻辑推理,即使被告人曾经从拍卖行拍下过古砚,也不能否定被告人实施诈骗行为。最终,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梁腾腾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刘通  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韩占玉)


参考文献

[1] 余响铃:《合理怀疑,怎么怀疑才合理》,载《检察日报》2021年12月7日第7版。

[2] 潘金贵,夏睿泓:《排除合理怀疑的过度客观化及其纾解》,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第75-83页。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5月上(总第201期) 法治新知栏目】

【责任编辑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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