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物业与业主因物业费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凸显。物业服务标准不达标、费用收支不透明、公共设施维护不到位等问题频发,导致业主拒缴物业费,而物业公司催收方式单一,也导致双方矛盾不断激化。此类纠纷呈现数量多、调解难度大、就新产生的欠费不断起诉等特点,该类案件因标的小、法律关系简单,在法院多适用小额程序进行审理。因小额程序一审终审的特点,加之判决并未真正解决当事人不满情绪,导致此类案件当事人往往选择申请再审作为情绪宣泄口。
近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办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再审审查案件过程中,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主动前移矛盾化解端口,通过多次耐心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不仅化解了再审争议,更推动另一起关联案件一并解决,实现了“一案调解,两案了结”。
物业纠纷,对簿公堂至再审
原案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系案件被告即某小区业主。原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时提交的证据,认定申请人所在小区于2019年6月交房,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申请人需缴纳2019年6月10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申请人对判决不服,认为物业服务费用应从2020年6月起算,并提交2020年6月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称该证据因故未能在原审时提交,现以有“新证据”证明原案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花溪法院立案庭承办法官经深入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在原审诉讼程序中已实际存在,且系因申请人主观原因未能提交,而并非因客观原因不能发现或无法取得,故申请人主张的“新证据”,与法律规定的再审案件“新证据”的构成要件存在本质差异。同时,法官还了解到,物业公司以申请人欠缴2023年4月1日至2025年2月25日期间新产生的物业费为由,已将申请人再次诉至花溪法院。
法官在与申请人充分沟通了解其诉求后,敏锐意识到单纯按程序审查办理难以实质化解纠纷,考虑到物业与业主之间矛盾较大,且该矛盾具有可持续性,若简单驳回再审申请,可能会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善用调解,案结事了促和谐
为从根源上解决矛盾,承办法官主动与物业公司代理人进行联系,以换位思考的方式,通过“背对背”沟通、“面对面”释法,向双方当事人阐明诉讼成本、风险与和解的利弊,引导当事人寻求利益平衡点,努力化解双方之前沟通不畅产生的“心结”和申请人对法院判决结果的“法结”。
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物业公司代理人对申请人的不满表示理解,并在主动与公司进行积极沟通后,同意放弃原案判决中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用于冲抵关联新起诉案件中申请人所欠的物业费,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作为业主的申请人不但撤回再审申请,还按调解协议当场向物业公司支付另一关联案件中所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也申请撤回了对该案件的起诉。至此,两起物业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实现了一案“解”多案“结”。
化纷止争,融合情理法多维度
此次成功的调解,是花溪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生动实践,既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又为构建和谐的物业服务关系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花溪法院牢固树立“调解是高质量、高效率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的理念,注重对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以调促和、以调止纷,通过调解工作传递司法温度,展现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李悦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