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人民法院法官赴南湖街道大湾村实地调处一起因村民占用村集体土地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通过现场勘查、听取诉辩意见及数轮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据悉,因大湾村刘家坡组鱼塘边集体土地被沈某占用,2023年5月26日,大湾村委会与被告沈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沈某应于三日内拆除刘家坡组鱼塘边集体土地上的构筑物并迁离家畜,村委会支付15600元补偿款,沈某父亲及兄长均签字确认。后村委会将场地出租给案外人经营农家乐,但因沈某未履行协议义务导致土地无法收回、租金无法收取,经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土地并索赔违约金15600元及租金损失6400元。
承办法官受理后,通过电话沟通、现场勘察及入户调解,查明三被告占用土地系通过与其无承包经营权的案外人违规调换承包地所得,当即向被告释明该调换行为属无权处分且未经村集体认可,同时从维护乡村和谐角度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促成三被告当日返还土地并放弃地上种植物、附着物,村委会亦放弃违约金15600元及租金损失6400元的诉请。
该案通过“法理阐释+情理交融”两种方式相结合,既厘清土地权属关系维护集体权益,又以柔性司法弥合干群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成为基层法治实践中“枫桥经验”的生动写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