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语叶公好龙,想必大家耳熟能详。故事虽为杜撰,但叶公却是历史上真实存在的人物,《论语》、《庄子》、《左传》中都有关于他的记载。本文讲一则他与孔子论“直”的故事,该故事因涉及情与法的冲突,历来为儒家思想中最具争议的命题之一,而由其引申出的“亲亲互隐”理论,作为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之一,影响了中国及周边东亚、东南亚各国历代立法,更深刻影响着现代法治建设中的伦理考量。
该故事出自《论语·子路第十三》。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故事的主人翁,一为叶公,一为孔子。孔子自不必多说,下面主要说一下这位叶公。叶公非其名讳,而是尊称,其人姓沈,名诸梁,字子高,系楚国贵族,因封邑在叶(今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自然也就成为叶地的一“家”之长,统管封地内的一切事务,被时人尊称为叶公。
根据春秋时期的礼制,一国之主称王,各封地诸侯称公。因此,有周天子在,无论是齐、晋、秦、宋等大诸侯国,还是小一些的鲁、卫等诸侯国,国君都只称为公,如齐桓公、晋文公、鲁哀公、卫灵公。那么,与齐、鲁等国平级的楚国下面一个县级单位的首长怎么也称为公呢?这是因为春秋后期,周王室衰微,楚国崛起,自国君熊通起开始自称为王,故而各封地诸侯也称为公,封地在叶的沈诸梁自然也就成为“叶公”。只不过,那时候人们不是称他为yè公,而是shè公。在古代,“叶”字作为姓氏或地名时,读作shè。
叶公躬行仁义、德才兼备,治县有成,护国有功,曾身兼楚国最高行政长官(令尹)与军事统帅(司马)二职,是一位颇有作为的大吏。《论语》、《庄子》中有多处记载,叶公向孔子以及其弟子求政问道,“问直”正是其中的一次对话。叶公说:“我们那里有一位行事正直诚信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便出来告发指证父亲。”孔子说:“我们那里正直诚信的人的做法不一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诚信就在这相互隐瞒之中。”
长期以来,对《论语》中该篇记载都做如上解释,也被后世称为“亲亲互隐”或“父子相隐”。这一处理法律与亲情冲突的理念自汉武帝“春秋决狱”将其引入司法,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又下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进一步明确这一司法原则的适用范围。然而到了魏晋南北朝,规定“期亲以上得相为隐,不问其罪”,把隐的主体范围由直系亲属扩大到旁系亲属,且不再区分重罪、轻罪,一律“不问其罪”。唐律则更进一步,亲亲互隐不仅不问罪,若相互揭发指证还要入“十恶则”(涉及不孝、不睦二恶),且“十恶不赦”。此后至清,相沿不改,亲尊互隐甚至在某些时期还演变为官官相护、徇私枉法,而这也成为孔子、儒学饱受诟病的重要原因,近代学者对此曾产生过激烈的学术讨论。
人伦亲情确有其特殊性与优先性,但不可因此而回避法律的正义性,更不能徇私枉法,损人利亲;倘若一味强调子证父罪的绝对正义性,因而父子相告,伤害亲子和家庭关系,也似乎让人于心不忍。一边是亲情,另一边是正义;一边是家庭关系,另一边是社会秩序,“亲亲互隐”理论似乎让我们陷入两难境地。孔夫子会给我们留下这样一个千古难题吗?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们再来细读《论语·子路》篇。
叶公与孔子对坐论“直”(图片由 AI 技术生成)
该篇中,叶公与孔子二人讨论什么是直。叶公认为“子证父攘羊”为直,其判断逻辑为亲亲互隐是常态,大义灭亲是非常态。正因为这位儿子跳出常态,主动站出来揭发指证父亲,牺牲家庭中的父子亲情,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难能可贵,所以在叶公这样一位治国齐家者看来,这是值得赞扬的事情。后世商鞅推行连坐法、汉武帝颁布告缗令都是基于同样的目的——便于社会治理。但叶公毕竟是一位仁义之人,内心深处的不忍与不安,让他将此事作为一项重要议题,专程求教于孔子。
孔子也不出所料地给出了否定答案:“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当代学术研究者普遍认为,此处的“隐”应该解释为消失,引申为规劝纠正,即父子之间相互教育、规劝,帮助去除缺点,改正过错。大家择善而从,知错能改,奉公守法,坦荡做人,这样就不易铸成大错以至于触犯法律,也就不会发生亲人之间相互揭发的人伦悲剧,这才是真正的正直诚信。这是一个“防患于未然”的冲突解决思路。
孔子对“直”的理解并非为隐瞒真相、文过饰非,他倡导真性情,追求仁义忠恕,对于是非善恶明若泾渭。因此,当有人问他:“以德报怨,何如?”他很干脆地回答:“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当听到有人评价微生高真诚直率时,他说:“孰谓微生高直?或乞醯焉,乞诸其邻而与之。”他认为的“直者”是性格直率、有明确是非观的君子,而非一味讨好、左右逢源的乡愿,甚至他认为乡愿是沽名钓誉之徒,道德的破坏者,很有些不齿。
他也并不片面强调亲情、罔顾法律正义。《春秋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面对因收受贿赂、枉法裁判而遭杀害的弟弟,叔向毫不避讳,仍然依法惩办,直陈其罪并暴尸于市,孔子赞其“古之遗直”,这说明儒家并不否定大义灭亲的正当性。《论语·里仁》篇也记载,子曰:“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孔子认为,君子时刻思虑的是社会道义、法令制度,小人日思夜想的则是家乡故土、私利恩惠。礼法并重,始终是孔子秉持的治平之道,因此,他既不可能要求亲属之间为维护伦理而无视正义,更不可能纵容以亲情为名行徇私枉法之事。这种看似矛盾的态度,实则体现了儒家的“经权之道”:在维护社会正义的前提下,优先通过家庭内部的道德教化预防犯罪。正如《礼记·大学》所言:“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元,其伦理秩序的稳定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孔子追求的是更高层次的道德自觉——自我改过。他认为人都会犯错,有过即改,不要害怕改正过错,真正的过错是不承认、不改正自己的过错。他自己更是常常担忧“不善不能改”,时刻提醒自己“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而且闻过则喜,当听到陈国司败指出他的错误时,他高兴地说:“丘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当意识到自己失言时,哪怕面对的是自己的学生、晚辈,他也勇于承认错误并加以改正:“二三子,偃之言是也,前言戏之耳。”
孔子微言大义,试图以“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八个字调和情与法的冲突。这一主张并非鼓励包庇犯罪,而是强调通过家庭伦理的教化“绝恶于未萌”(《大戴礼记·礼察》),从源头预防恶行。但若父亲已然偷羊,子女该如何行事?结合孔子“事父母几谏”的观点可知,子女应委婉规劝、促其改正,而非沉默纵容、一隐了之。如在“子证父攘羊”的另一版本(载于《吕氏春秋·当务》)中,孔子批评因“证父攘羊”而一再获取名声的直躬者,正因后者选择告发而非先尽规劝之责。父亲偷羊,孩子应先劝说父亲把羊还回去,主动向受害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求得对方谅解,必要时给予额外的赔偿。如果父亲不听规劝,孩子可以替父亲补过。毕竟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但如果是大奸大恶或者屡教不改,无可补救,又该如何呢?难道还要子替父受过吗?由孔子一贯的主张可推断,此时的孔子应该会坚定地回答:“大义灭亲。”对于叶公而言,这也是孔子给出的司法之策:事先应做好民众的教化工作,引导国人向善乐义、奉公守法;偶有小错,及时纠正,不可轻易判刑;案件发生,则要秉公执法、不隐于亲。至于倡导检举揭发,孔子认为那是“惰政”且“不仁”,后世商鞅、汉武帝倡导检举揭发导致的后果也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亲亲互隐、代亲补过、大义灭亲,三种义务在孔子这里并不冲突,不同阶段、不同罪行适用不同义务,“直”在其中,一以贯之。
“亲亲互隐”的当代价值,在于它揭示了法律与伦理的共生关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亲属拒证权的设置,既尊重了人性伦理,又避免了将法律异化为破坏家庭关系的工具。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近亲属帮助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这种制度设计,正是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的生动体现。
从“叶公问直”到当代法治,中华法治文明始终在探寻情与法的平衡之道。“亲亲互隐”不是简单的徇私枉法,而是儒家“修齐治平”理念在法律领域的实践智慧,它提醒我们:真正的法治,既要守护社会正义,又要温暖世道人心。(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 王海鹏)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4月下(总第200期) 法治史话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