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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5/07 14:02:08

新时代司法为民办案手记(系列)|共同饮酒者坠楼身亡,同桌人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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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6日,法官张峰(左二)与当事人沟通案情(魏淑芳 摄)

2024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受理了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坠亡的纠纷案。原告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被告包含共同饮酒者、物业公司、交通运输大队及保安等。但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难以证实当天事情的经过,经初步审查,本案涉及多方主体且法律关系复杂,需要全面核查事实。

为查清事情经过,我调取公安机关刑侦案卷,结合饭店监控视频及现场勘查照片,还原事件经过。2023年7月17日21时左右,死者受张某某、田某某邀请与他人聚餐,其间共饮1瓶高度白酒,直到21时54分死者因接打电话离开餐厅,共同饮酒者未做出反应。22时左右,死者不顾保安劝阻闯入某行政单位后院,沿着外挂楼梯跑到三层,后顺着三层阳台向东行进约10米,翻越该单位边界护栏进入无防护设施的外沿区域,继续向东连续跨越三个栅栏,行至全封闭塑钢玻璃窗阳台攀爬时不幸坠亡。保安在劝阻无效后返回保安亭取手机,期间死者攀爬坠楼,保安随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其死亡。事发后,死者的亲属将共同饮酒者、行政单位保安、保安所在物业公司及该行政单位起诉至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76万多元。

经审理查明,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过量饮酒及危险行为自担风险,其醉酒后连续跨越防护设施导致坠亡,存在重大过失,对于死亡后果其应承担90%的主要责任。本案被告饭局组织者和共同饮酒者未尽到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各方过错与因果关联度,被告张某某、田某某作为邀请人及共同饮酒人,基于先前共同饮酒行为负有安全护送义务,张某某作为主要邀请人应按5%承担赔偿责任;田某某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和共同饮酒人,应按3%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杜某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应按2%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某行政单位保安在行政单位处于下班期间,在死者醉酒进入单位时曾对其进行劝阻,劝阻未果返回保安亭取手机过程中,死者闯入办公区域到三楼翻越栅栏、攀爬玻璃阳台导致坠楼身亡,法院认定此保安对此不具有预见性,同时此保安对死者进行了劝阻并及时报警,作为被告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经履行了安保职责,不存在过错。本案被告某行政单位对楼梯间已经加装栅栏,阻止人员进入该区域,根据现场照片可以看到,三楼护栏完好,足以阻止人员通行。因此,被告某行政单位亦不存在过错。本案物业公司、保安、行政单位对死者的死亡后果不能预见、不可控制、不存在管理疏忽,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被告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回顾案情,审理案件并不能简单出于同情“弱者”的朴素情感,要求“强者”承担责任,而是坚决同“和稀泥”做法说不。案件是在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作出判决,摒弃了“死者为大”、“谁闹谁有理”的观念,明确共饮者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引导公众理性饮酒,彰显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作用,对树立“文明饮酒、珍爱健康”的良好风尚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张峰)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4月下(总第200期) 履职栏目】

【责任编辑 -郭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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