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失态难免,但行为过线绝对不行!醉酒并非免责事由,切记三思而后行!
案情简介
刘某某醉酒后多次拨打贵州110报警电话,接警中心根据其所在地指令贵州省息烽县公安局出警。处警人员抵达现场后,身着制服的民警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刘某某见状不仅拒绝配合,还追赶、辱骂处警人员;在处警人员对刘某某进行安抚、劝解期间,刘某某甚至将垃圾桶从自家二楼砸向站在一楼院坝中的处警人员,又持水泥砖头、镰刀威胁、辱骂、追赶处警人员,拒不配合处警工作。处警人员请求警力增援后,刘某某被当场控制。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息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处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官提醒
配合执法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时,应积极配合,任何辱骂、威胁或暴力殴打的行为均属违法。醉酒状态不能成为免责事由,醉酒者需承担相应责任。大家应以此为戒,勿因一时失态,触犯法律红线,引来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钟亚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