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民间金融活动,因其灵活性与非正式性,容易引发诸多法律问题。近日,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在跟着“锋锋”一起了解其中的法律要点,提前规避潜藏的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3日,小王与小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小王向小李出借资金200万元,借款年利率13%,借款期限自2023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要求小李在借款期限内分4次偿还小王全部借款,如果小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偿还小王相应借款金额的,小李应当支付小王违约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小王仅向小李出借资金100万元。之后,因小李未按时偿还借款,小王将其诉至前锋区法院,要求小李偿还本金100万元,并支付10万元违约金。
诉讼中,小李反诉小王,称小王未按照合同约定出借全部借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小王与小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小李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小王主张小李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小李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根据借款合同对违约金的标准来看,双方约定违约金为10万元,该金额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也低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故小王主张小李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之规定,借款合同中虽然约定借款数额是200万元,但是约定时合同并未成立,而是在小王向小李提供100万元借款时合同成立,小李未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向小王提出异议,则应视为其认可借款数额为100万元。故小李主张小王违约而承担违约金10万元的反诉请求不成立。
锋锋说法:
民间借贷纠纷在当下社会经济生活中层出不穷,成为影响金融秩序与人际关系的重要因素。在诉讼中,常因借条信息不全、现金交付缺记录、转账备注不明等陷入困境。更为棘手的是,此类纠纷常与诈骗、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交织。锋锋在此提醒大家,需谨慎进行民间借贷,在借贷时要规范操作、留存证据,才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乔梦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