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装饰装修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亦伴随不规范甚至违法现象的时有发生以及司法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诸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租户装修私拆承重墙、广东省肇庆四会市业主在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打穿墙体等事件。2023年6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旨在加强装修安全管理、遏制装修违法违规行为。2024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相关投诉2.12万件,投诉数量多年居高不下。
为全面梳理和分析装饰装修案件特点,有效促进纠纷预防、裁判与化解,本文对海曙法院近五年审结的涉装饰装修合同案件进行调研并形成分析报告。
一、问题检视:司法裁判难点问题
(一)法律关系呈现复杂性
法律关系的定性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实践中,装饰装修领域呈现出多重法律关系混淆、交织和变动的复杂性。
1.法律关系的混淆。学理上,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更应与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相区别,而实践中,这三类法律关系却易发生混淆。公装领域,法律关系争议不大;而在家装领域,多数法院定性为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部分法院定性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家装领域尤其是装修工程较小、施工人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案件中,还易出现对装饰装修与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分歧。
2.法律关系的交织。装修领域,尤其在将材料商品及服务范围等概括约定为“包工包料”的,往往呈现多重法律关系交织的复杂性:在设计、安装上具有劳务合同性质特征;在原材料、器具等的采购上具有买卖合同性质特征;在业主指示处理、施工方报告义务等上又具有委托合同性质特征。此外,实践中出现包租公司与业主签订混合合同,内容涵盖房屋装修与出租,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混同。
3.法律关系的变动。一是法律主体的变动。实践中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情节,也有业主在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后,又选择绕过装修公司而与合作工长、项目经理等私下订立增项工程订单,导致在法律主体的认定上出现变化。二是履行内容的变动。装修工程一般施工周期长,施工方案可能出现变动从而产生增项、减项,或装修形式由“半包”转为“全包”等,导致权利义务与最初约定发生较大变化,从而增加法律事实认定的难度。
(二)法律适用存有争议
公装领域的法律适用一般争议不大,但家装领域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1.家装是否属于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并未区分公装与家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下级案由。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来看,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而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家装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意即将家装工程排除在建设工程范围之外。
2.施工人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3.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家装纠纷的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部分法院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规定,部分法院适用承揽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如山东高院认为,家装不属于建筑法调整范围,而应当依据承揽合同审理。江苏高院则认为,住宅装修合同纠纷应适用承揽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但对于合同效力以外的问题仍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处理。
(三)事实认定存在困难
1.装修质量合格与否。工程质量是装修工程的核心问题,实践中对于质量瑕疵与质量不合格的认定标准常存在分歧。诸如墙面有裂纹、墙砖有空鼓、墙砖排列不齐等,业主常以装修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装修款。而装修企业则认为,装修瑕疵属于保修范围,业主可请求保修,但不能拒付装修款。实践中,小工程量的装修工程因成本高、周期长等因素较少启动鉴定,法官需通过现场勘查结合生活经验进行裁判。
2.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修理的质量争议。实践中,公装领域,如公司、餐厅、宾馆等经营机构出于成本考虑,急于开业经营,在未竣工验收情况下提前将装修工程投入使用。而在家装中,业主对中途退场的装修工程自行重做、续做,对渗漏、破损等质量问题自行修理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在原有装修工程被覆盖、施工现场难还原的情况下,司法鉴定评估丧失实施基础,造成价款结算与工程保修等权益的关联认定困境。
3.工程增项“私单”的审查认定。实践中,部分业主在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后,出于价格等方面的考虑,选择绕过装修公司而与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熟人、路边施工队等私下订立增项工程订单。通常为口头约定,在缺乏监管之下,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情况屡有发生。诉讼中,争议焦点往往涉及合同主体认定、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的否定评价、工程交叉施工的保修义务区分等,增加司法认定难度。
二、原因剖析:纠纷多发的主要成因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矛盾点通常集中在工程款结算、工期延误、装修质量等方面,而纠纷发生原因主要为以下几方面:
1.风险防控意识不足。一是前期调查不足。部分业主在装修前未核实施工人员的装修资质与装修能力。二是合同意识欠缺。部分业主轻信口头承诺,协议内容过于简单甚至未签订书面协议。三是证据留存意识欠缺。业主和施工方均易出现这个状况,如施工过程出现设计变更、增减项等重大变化时,未签订补充协议或保留微信、短信等电子证据,导致举证困难。
2.行业乱象普遍存在。一是施工主体混杂,部分施工人员缺乏资质,“马路游击队”挂靠现象普遍存在,呈现门槛低、难管理的特点;二是管理不规范,部分装修公司将装修工作交给包工头,缺乏必要监管;三是部分装修公司前期低价引入后期恶意增项;四是装修材料尤其是装修隐蔽工程以次充好、以假代真情况时有发生。
3.个性需求难以定性。随着业主对装修的个性化需求增多,专业设计分离、个性全屋定制、特殊色彩服务等形式愈发丰富。从传统的包工头一条龙承揽形式,逐渐向模块化、专业化服务发展,部分装修中甚至引入BIM(建筑信息模型)辅助设计案例。与此同时,审美的个性化差异也导致工程效果难以客观评价,施工行为难以精准定性,损失范围或填补方式亦难以具体确定。
4.信息壁垒长期存在。装修的强专业性,导致普通业主与施工人员处于信息不对等的状态。从装修公司的选择而言,市场上装修公司鱼龙混杂;从材料环节而言,同一品牌旗下可能有数十个产品线、几百种价差巨大的商品;从施工环节而言,部分工序的必要性、如何达到美观耐用并存等,非专业人员往往摸不到门道。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一旦业主对施工方缺失信任,则极易引发矛盾纠纷。
三、对策建议:纠纷的预防与化解
(一)加强宣传引导,提升业主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1.合同磋商事项精细化。引导业主在合同签订前审慎核查交易主体、装修资质等,避免选择无资质、未登记的自然人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文本、避免口头协议,细化合同文本、明确重要内容,将计价方式、工程工期、支付期限、材料品牌型号、质量标准、保修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合同中予以详细载明,细化合同条款。
2.合同履行过程规范化。引导业主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工期顺延、款项支付迟延等事项签署书面协议,避免后期引发争议。引导业主全过程、全环节确认留痕,在材料及施工人员进场时核对材料型号、质量和样式,不符合约定的及时提出,并在装修完工时积极履行验收义务。引导业主规范自身行为,避免签订“私单”,避免工程验收前擅自介入使用等不当行为。
3.证据留存方式多样化。引导业主留存书面证据,如原始合同文本、洽商变更记录、重要告知事项的邮寄凭单等。善于保存电子证据,如各节点施工现场视频、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支付凭证等。对未留存书面证据的重要环节,重视对电话通话内容录音等证据的固定和保存,但应注意获取证据的合法性,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二)强化监督管理,助推装修行业有序发展
1.有效发挥主管部门监管作用。建筑、市场监管、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出台示范化合同文本、发布政府指导价,从行业准入、工程质量、规范管理等薄弱环节入手,加大监管举措。强化对装修市场违法乱象的惩治力度,对存在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2.切实发挥行业协会指导作用。行业协会发布指导性文件、制定装饰装修负面清单。建立市场评估、政府监管的评级管理机制,将社会舆论和行业管理进行结合,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定期评选公装和家装优质工程,形成对装修企业的正向激励。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装修企业诚信“黑名单”,拓宽消费者的信息渠道。
3.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监督作用。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同时,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巡查检查和监督作用,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装修乱象的发生。
(三)延伸司法服务,充分发挥裁判示范作用
1.强化司法统一。通过研判司法案例,厘清装修领域不同法律关系的认定,统一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法律适用,总结装修领域中事实认定难点并提供参考或指引,以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等的形式统一司法裁判,有效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指引作用,促进装修纠纷的预防与化解。
2.加大司法惩治力度。严厉打击司法实践中发现的装修违法行为,给予违法行为当事人应有的法律制裁。严格制裁违约失信行为,无论是业主抑或装修企业,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裁判应赔尽赔。将存在违法行为的装修企业通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
3.延伸司法职能。积极延伸审判服务职能,及时总结普遍性问题,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示范裁判等方式发挥裁判的规范、指引和推动作用。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行业服务保障、政府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有针对性地发送司法建议,提出装修企业风险防控法律意见。
(四)深化多元共治,构筑纠纷化解长效机制
1.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治理合力。住建、工商、物价、国土、物业管理等主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日常协作机制,有效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互通和工作联动,高频排查辖区内装修领域矛盾纠纷多发风险点,制定风险预防与化解机制,推动装修风险防范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转变。
2.加强多元调解融合解纷力量。成立装饰装修纠纷调解委员会,融合人民调解、共享法庭等平台,借助行业协会、装修网络平台、物业、社区等多方力量开展诉前调解,打造多层次、全方位的纠纷联动化解机制。
3.组建行业专家库提升解纷效率。探索建立辖区装修行业专家库,将行业内资深专业人才充实入库,在诉前调解阶段引入专业人才力量,助力高效化解纠纷。案件审理阶段,亦可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以弥补当事人专业认知不足的情况,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促进公正、高效审判。(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课题组)(课题组成员:任啸雷、庄春梅、高梦婕、邱丽婷)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4月上(总第199期) 法治新知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