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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22 11:36:04

交通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法治力量:制度创新与安全保障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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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翔,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访问学者,新西兰怀卡托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商业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行为法学会理事,北京市交通运输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老龄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政府法制研究会理事。

交通领域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不仅体现在先进运载工具、装卸设备制造,先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技术更新形成的新产品新设施,更体现在先进的交通运营管理、先进的物流业态等交通新业态新产业层面。交通领域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对法治提出了全面而深刻的要求,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多个层面深化改革。

一、新质生产力重塑交通生态格局

(一)智能交通系统

智能交通系统(Intelligent Traffic System)又称智能运输系统(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是将先进的科学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数据通信技术、传感器技术、电子控制技术、自动控制理论、运筹学、人工智能等)有效地综合运用于交通运输、服务控制和车辆制造,加强车辆、道路、使用者三者之间的联系,从而形成一种保障安全、提高效率、改善环境、节约能源的综合运输系统。智能交通系统在我国许多城市已经实际运用且不断升级迭代,通过深挖海量交通数据,解构城市交通的运行规律和特点,为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整合各类道路交通资源提供重要支撑。智能交通系统建设也是“数字城市”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重塑智慧城市技术架构、系统性变革城市管理流程、一体化推动产城深度融合。

(二)自动驾驶技术

自动驾驶技术依靠人工智能、视觉计算、雷达、监控装置和全球定位系统协同合作,让电脑可以在没有任何人类主动的操作下,自动安全地操作交通工具。当前这个技术已经开始运用在无人机、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列车、无人配送设备、智能船舶等领域,并且与智慧物流技术相配合,成为智慧物流系统中的核心内容。无人机的运用成为低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环节;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轨道运输正在改变城市公共交通的基本面貌;无人配送设备商业化运营,帮助打通物流传输的“最后一公里”;智能船舶技术的运用引领着水域经济迈向智能化。

(三)新能源交通工具

为实现运输工具装备低碳转型,扩大电力、氢能、天然气、先进生物液体燃料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新能源交通工具正在不断发展。如电动汽车通过采用锂电池、氢燃料电池等技术,减少碳排放,而电动公交和轨道交通的运用,也提升了公共交通的环保性。

(四)共享交通方式

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新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广泛应用催生了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网约车、无车承运等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了交通运输平台经济的蓬勃兴起。这些新业态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利用算法精准匹配交通需求和交通资源,使得资源共享得以实现。

此外,交通领域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与相关产业融合正在促进跨领域新业态形成,如交通运输与旅游、物流、商贸、制造、农业等产业融合,孕育出旅游交通、电商经济、客货邮、平台经济、智慧物流、通用航空、低空经济等新业态,使得不同产业间的利益博弈复杂化,参与交通领域的人员呈现多元化。而交通运输关系越复杂,就越要求相关规则明晰,要求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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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技术创新与安全伦理,将是交通领域新质生产力发展中面临的新挑战(视觉中国 供图)

二、法治保障面临三重挑战

(一)在立法层面需要适当调整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则

交通领域新质生产力的核心是将交通数据作为驱动交通经济运行的新质生产要素,而交通数据运营规则与传统生产力完全不同,其虚拟性和流动性特征,既要求相关立法从整体层面考虑交通新业态“广泛连接、紧密协同、个性化服务” 网络效应特征,关注交通运输数字产业经济发展新趋势,特别是需要考量以融合为主要特征的新业态新模式对共享出行、智慧物流、低空经济、邮轮游艇、交邮融合、站场综合立体开发等领域的产业发展,形成宏观调控方面的产业政策安排,对相关产业的空间布局、组织规模、区域协调等方面提出具有前瞻性的规则;又需要从市场运营规则的角度,考虑智慧交通运输市场竞争的新特点,依托交通运输市场数据的透明化、可视化,掌握智慧交通运输市场运营的特殊性和发展规律,时刻关注交通运输市场新型“技术壁垒”和“数据垄断”等新问题,特别是关注交通运输平台中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垄断定价、歧视定价、限定交易、设定歧视性条件等行为。

(二)在执法层面需要大幅提升交通主管部门行政能力

作为交通领域新质生产力的主要表现领域,交通新技术、新业态和新产业的迅猛发展,对交通主管部门行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交通执法部门不能及时更新对交通领域新质生产力的监管措施和监管手段,就既有可能出现管理缺失从而放任新业态“野蛮生长”,也可能由于监管规则的滞后成为新质生产力创新的阻碍。当监管规则滞后于现实需求时,交通主管部门若严格依据既有规则进行适用,就有可能阻碍交通新业态的发展,使得新质生产力的社会绩效不能充分、及时地得到实现;若不依照既有规则进行管理或者随意类推适用,交通领域出现新问题,例如造成交通敏感数据流失、交通资源无序流动等,交通主管部门就有可能因“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而面临失职的风险。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围绕交通领域新质生产力产生的新问题新现象,让执法行为有高度,准确传递出政府的政策导向。有温度,鼓励交通创新体现人文关怀和社会本位;有深度,促进形成稳定、健康、有序的交通秩序。

(三)在司法层面需要形成可靠的交通伦理和交通安全底线保障

交通领域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引发了对交通伦理和安全的担忧,如自动驾驶中的“电车难题”、无人驾驶技术引发对传统业态工作机会的取代等争议。交通安全问题始终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防范化解社会安全风险的关键环节。司法制度需要有效调整社会多元利益的激烈冲突,司法实践需要在审判中实质性地化解矛盾纠纷,需要守住交通伦理、人身财产安全和系统性风险底线,确保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不偏离法治轨道。

三、完善交通领域新质生产力发展法治保障的建议

交通领域的新质生产力通过智能化、绿色化和共享化,提升了效率、安全性和环保性,推动了交通系统的现代化发展。现代化交通系统需要现代化的法治保障,在基本理念和立法、执法、司法各个层面进行完善和创新。

(一)统一交通领域新质生产力法治保障理念共识

1.坚持包容审慎理念。为促进交通领域新质生产力发展,交通立法、执法、司法都应坚持包容审慎理念。对交通领域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和应用,持宽容态度,鼓励创新、保护创新,避免因严格规制而扼杀交通新业态的出现,形成对交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的制度障碍。同时,应遵循“个人自负其责,公权力适度介入”的原则,避免过早通过行政干预去解决问题,应允许市场竞争和行业自律先行,给新质生产力发展适度的容错空间。

2.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理念。当前,在加快落实交通强国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新质生产力发展正在重构交通业态并且深刻影响社会经济关系,交通领域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和利益分歧越发凸显。因此,维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交通公平正义,例如,对于无人驾驶的“电车难题”,应明确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交通安全更应成为交通领域法治保障的基本理念。

(二)完善交通领域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立法

1.在宏观调控立法中,制定推动交通领域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快发展低空经济、智慧物流等新兴产业,推动交通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制定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运用新质生产力,引导不同交通方式之间和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之间处理好抢位发展和错位发展的关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相关制度,健全提升交通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的相关制度。同时,着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为交通领域新质生产力发展营造良好国际环境。

2.在市场规制立法中,考虑到交通市场新质生产力运用主要依托数据资源,因此一方面要准确判断交通数据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公平;另一方面要制定严格的交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在确保数据高质量供给和高效流通的同时,保护好个人隐私。例如在自动驾驶技术运用领域,既要打破“信息孤岛”、“信息垄断”保障交通数据能够共享以促进技术进步,同时要避免数据被滥用,侵害交通参与人的个人隐私,危害国家交通安全。此外,回应绿色交通发展需要,在立法中还需要制定和完善绿色交通设施设备的相关标准,使其符合安全、环保、智能等要求。

(三)推进交通行政执法全过程智能化

提升交通行政执法能力,依托大数据技术、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实现交通领域数据综合关联应用,强化全时空、全方位、全要素数据的汇聚整合,实现交通执法全流程信息化跟踪、监督、审核。探寻交通领域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潜在规律和发展趋势,为行政决策提供态势感知和智力支持。在交通管理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加快各类新型智能化技术在行政执法等业务中推广应用,优化改进其执法方式,依托交通新技术提升监控预警能力和科学执法水平。

(四)推动司法力量聚焦交通新业态新产业

运用法律手段对交通领域新质生产力进行精准有效的司法保护,应不断完善司法裁判规则,聚焦于交通新业态新产业中新的矛盾增长点,了解适应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求和特征,持续完善司法保护规则和裁判规则,遵循基本交通伦理规则,保护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防范化解交通领域系统性风险,为交通新质生产力发展守住安全底线。

交通领域新质生产力应在法治轨道上发展,同时需要法治保障护航。在相关规则设计时,应在技术创新与安全伦理之间形成平衡机制。在行政执法中,形成更加智能化和动态化的管理方式,完善能够快速响应复杂场景、高效准确的执法机制。在司法审判中,推进交通纠纷治理工作,防范和化解交通安全风险。应以法治手段保障新质生产力的健康发展,推动交通领域向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方向迈进。(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可持续交通创新中心研究员 郑翔)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4月上(总第199期) 法治新知栏目】

 

【责任编辑 -郭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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