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纠纷中,押金返还问题往往成为矛盾聚焦点。近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房屋租赁纠纷的案件。
原告作为租客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某小区房屋,租期两年,租金1500元/月,租金半年一付,押金1500元,租赁期满退还押金。原告入住后发现房屋年久失修,房屋内沙发积灰、桌子生锈, 窗帘、冰箱生霉,电视机等电器损坏无法使用,后双方进行协商,被告同意原告更换全新物品,但费用需原告自理。租赁时间到期前,原告提前2个月告知被告后续不再继续租用房屋,要求退还押金,被告不予退还,报警处理无果后诉至法院。
租客:更换物品前已协商,旧物仍保存,新物不带走,被告应退押金
原告认为在更换全新物品前,已与被告及其儿子进行友好协商,且被告同意原告自费更换物品,全新物品价值大于旧物,针对旧物原告未丢弃也未损坏仍保存完好在房屋内,不再续租也已提前通知被告,现被告不予退还,请求法院判决退还押金1500元。
房主:验房时台灯有灰尘,小碗丢失,不予退还
被告认可前述内容,因原告及其妻子嫌弃房屋内部分物品生霉在先,所以才同意其自费更换。退房时被告前去验房,发现房屋内台灯有灰尘,原告没有打扫干净,锅碗瓢盆不在原位置,甚至有小碗丢失迹象,要求打扫干净并将旧物恢复原位,原告仅是打电话口头通知不再续租也不合理,故不予退还。
法院:判决房主退还租客押金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租赁期限届满后,原被告未续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及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等规定,原告在租期届满前通过电话方式告知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被告辩解验房时房内有灰尘,原告没有打扫干净,锅碗瓢盆不在原位置,甚至有小碗丢失迹象故不予退还的意见,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押金1500元法院予以支持。
该案判决后,承办法官对被告运用心理学的共情方法,耐心疏导,后被告以现金的方式主动履行了义务,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官说法:
租房时经常会遇到押金难退还,租房逾期不退房等情形,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租期、租金、押金以及房屋现状等关键性条款,明确的内容可以从不同角度证明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租赁过程中,双方都应妥善保管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如发生纠纷,应进行积极协商,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协商无果可报警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切勿采取极端方式导致损失扩大。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零三条至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维权。(李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