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按约定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子女成年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否直接向对方主张欠付的抚养费?
案情简介
黄某与苏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10月生育黄小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7年1月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黄小某跟随黄某生活,苏某自2017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黄某与苏某离婚后,黄小某跟随黄某生活,苏某却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现黄小某已成年并独立生活,黄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苏某支付欠付的黄小某抚养费。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黄某起诉要求苏某支付欠付的抚养费,主体是否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本案起诉时,作为抚养对象的黄小某已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其父亲黄某作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向苏某请求支付离婚协议中承诺给付但欠付的抚养费,于法有据,其作为原告主体适格。黄某与苏某离婚后,黄小某跟随黄某生活,苏某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黄小某独立生活时止,苏某共计欠付抚养费金额为30000元。
最终,依法判决苏某给付黄某欠付的婚生女黄小某的抚养费人民币30000元。
经判后回访,苏某已将欠付的该笔抚养费支付给黄某。
法官说法
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父母法定的、不可推卸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承诺给付子女抚养费,系其履行抚养义务的替代形式。不管是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还是诚实信用原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索欠付的抚养费,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应自觉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否则,即使子女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仍然可能因抚养费“吃官司”。(贺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