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与其丈夫许某某因感情不和,向修文法院起诉离婚。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为了多分财产,被告人陈某某与其侄女婿邓某某(另案处理)恶意串通,捏造虚假的《客运出租车买卖合同》,虚构车辆买卖关系,企图将其名下的出租车过户至邓某某名下。因车辆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拒绝配合且许某某对该车申请了财产保全,故未能成功过户。为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被告人陈某某铤而走险,指使邓某某以买卖合同纠纷向修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判决确权的方式将该车过户给邓某某,期间邓某某向法官虚构支付购车款等关键事实,修文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3月,许某某以邓某某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陈某某了解到其侄女婿已到案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修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指使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对正常的司法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法官寄语
诉讼活动需以事实为根基、以法律为准绳,任何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必将自食其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王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