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活动中,货物运输是连接供需两端的重要纽带之一,但运输途中一旦出现意外,便容易引发纠纷。近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小寨坝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私扣货物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
转运途中出事故,索赔被拒私扣货
2025年2月,陈某某通过微信委托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邹某某从A地运送500件啤酒至B地,双方约定单程运费为440元。
送货当天,邹某某按照约定将啤酒运送到了指定地点,卸货中途,陈某某却临时要求将啤酒转运到另一地。转运过程中,邹某某驾驶的货车撞坏他人房屋,进而赔偿了他人损失4000元。邹某某认为是陈某某临时要求转运到其他地方卸货致使发生事故,故陈某某应当一同承担4000元的赔偿费用。陈某某则认为,临时要求转运到其他地点卸货已经邹某某同意,发生交通事故是邹某某驾车不当所导致,故拒绝赔偿。
双方因此产生争执,邹某某一怒之下擅自将货车上尚未卸货的180余件啤酒拖走扣留,陈某某遂将邹某某诉至息烽县人民法院,要求邹某某返还扣留的180余件啤酒;若无法返还,则折价赔偿4500元。
审理结果
息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邹某某作为承运人在到达原约定的送货地点卸了部分啤酒后,又根据原告陈某某即托运人的要求向另一地点转运剩余啤酒。转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导致被告赔偿了案外人4000元。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要求变更到达地。因此,无论托运人陈某某是否同意分担该损失,承运人邹某某都应诚信履约,按双方约定将剩余托运啤酒运至变更到达地点卸货,并可依法向托运人主张440元运费。承运人以托运人不分担赔偿责任为由,擅自扣留剩余托运的全部货物,于法无据,属于违约行为。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因运输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故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其运输费用等确定且具备到期的支付条件,而托运人拒不支付。该案中,承运人邹某某并未完成到变更后的指定地点卸货的运输任务,遂因发生交通事故与托运人陈某某就赔偿费用的分担产生矛盾,而非托运人拒不支付运费,承运人不能通过留置啤酒的手段要求托运人分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行使权利,以避免损失扩大。
最终,法院判决承运人邹某某返还托运人陈某某剩余未卸货啤酒180余件。
法官说法
留置权作为承运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旨在保障承运人在未收到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时,可以通过留置货物的方式保障其经济利益。在实际操作中,承运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此项权利,避免因不当行使留置权而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