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实践
2025 04/09 15:41:01

“当人工智能走进我们的法治生活”系列报道之一 | 智能化转型进程需要怎样的市域社会治理?——《人民法治》专访北京市社会建设促进会会长宋贵伦

字体:

微信截图_20250414102847.png

编者按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当下,人工智能热潮席卷各大前沿舞台,成为全社会瞩目的焦点。3月25日,博鳌亚洲论坛2025年年会开幕,AI位列四大核心议题之一。会上,中外嘉宾就AI应用与治理热烈探讨,达成多方协作、动态治理、伦理优先、法治保障、技术透明等共识,力求平衡推进人工智能的应用与治理。而在3月30日的2025中关村论坛年会“科技与法治论坛”上,多位法律界专家呼吁加快人工智能立法。

鉴于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猛,现有法律已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亟待通过立法填补空白,强化技术安全与伦理规范,推动数智技术与法治深度融合。

本期专题聚焦人工智能在法治实践领域的前沿应用与深层问题,邀请业内权威专家、资深学者以及一线实务工作者,从理论研究、实践经验、技术革新等多元视角进行深度剖析。期望通过他们的真知灼见,激发各界对人工智能与法治实践融合发展的更多思考,共同探索前行路径,让人工智能更好地服务于法治公正,助力构建更加完善、高效的法治社会。

宋1_副本.jpg

宋贵伦,北京市社会建设促进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文科二级教授,北京城市学院特聘教授。曾任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北京市社科联党组书记,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书记、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主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著有《北京社会建设概论》、《十年磨一“建”:社会建设理论体系与实践路径研究》(上、下册)、《回归社会建设:四十年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社会建设现代化之路》、《全面推进中国社会建设现代化》等专著,主编“新时代中国社会建设系列教材”,主持若干项国家级重大、重点课题。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被视为关键突破口。如何以法治思维破解市域治理难题?如何通过法治建设夯实社会治理根基?带着这些问题,《人民法治》专访了长期深耕社会治理领域的专家宋贵伦教授。作为《中国社会建设现代化之路》的作者,宋贵伦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深入阐述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与实践路径。

《人民法治》:宋会长,当前,科技革命正在重塑治理形态,AI技术介入社会治理会带来哪些法治挑战?如何构建“科技向善”的法治边界?

宋贵伦:AI治理的法治化需要三重保障:算法透明性、数据权属清晰性、责任可追溯性。以上海“城市大脑”为例,他们建立“算法备案制度”,要求政府采购的AI系统必须公开核心算法逻辑。深圳在《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中首创“数据权益登记制度”,明确数据加工产生的增值权益归属。

但更深层的挑战在于价值对齐。我们曾在某智慧社区试点中发现,AI监控误将居民晾晒的衣物识别为高空坠物,引发隐私争议。这警示我们:科技应用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当技术手段可能侵害权益时,应选择最小侵害方案。这正是法治对科技发展的价值锚定。

《人民法治》:市域治理现代化如何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法治程序与民主治理怎样实现融合创新?

宋贵伦:在杭州市余杭区,他们探索“法治民主恳谈会”制度,将立法听证与协商民主相结合。制定物业管理条例时,通过“三上三下”程序,草案初拟后下沉社区讨论,收集意见修改后再反馈,最终版本获得92%居民支持。这种“立法下沉”实践,既保证法治专业性,又彰显民主真实性。

在市域层面,我们正在研究“法治指数”与“民主指数”的相关性。比如某市推行“参与式预算”改革,发现公众法治满意度提升了15个百分点。这说明,当民主过程被纳入法治框架,不仅能提升治理效能,更能培育法治精神。

《人民法治》:您提出构建“全视域”社会建设框架,在法治层面如何实现顶层设计、中观机制、微观实践的贯通?能否以某个领域为例说明?

宋贵伦:以“双减”政策为例,国家出台《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是顶层设计,市域层面需要制定“校外培训机构法治化转型”中观机制,而社区则要创新“课后服务”微观实践。在北京某区,建立“法治化课表”制度,将法治教育融入课后服务。开发“模拟法庭”、“法治辩论”等课程,既落实“双减”要求,又提升法治素养。这种“三层贯通”设计,使宏观政策在市域层面有效落地。

此外,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例,国家层面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顶层设计,市域层面需要建立“信用修复”中观机制,而社区则要创新“信用+服务”微观实践。比如南京某街道开发“信用社区”小程序,居民参与志愿服务可积累信用分,兑换社区公共服务。这种“三层贯通”设计,既体现法治统一性,又激发基层创新。

在法治贯通中,关键在于“制度接口”设计。比如《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专门设置“信用应用创新”条款,授权区政府制定实施细则。这种弹性空间,使浦东新区能率先试点“信用就医”等场景应用,形成“立法-实践”的良性互动。

《人民法治》:您提出市域治理是“中间突破”的关键环节,那么在法治建设维度,如何构建与市域治理相匹配的法治保障体系?能否结合北京“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谈谈法治实践?

宋贵伦:这个问题很有深意。市域治理的法治保障,本质上是要构建“制度之笼”与“活力之泉”的动态平衡。北京“街乡吹哨”机制的核心,是通过法治化程序将基层治理权下沉。北京设计了“三哨”制度:紧急哨即时响应,重点哨限时办理,常规哨跟踪督办。每个哨响都对应《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的具体条款,比如赋予街道对部门考核的“反向评价权”,这就是用法治刚性激活治理弹性。

在朝阳区某街道的实践中,曾出现城管部门与街道就违建拆除相互推诿的情况。街道依据条例启动“重点哨”,区城管局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解决方案。这种法治化的压力传导机制,使部门协同效率提升40%。这说明,市域治理的法治化不是束缚创新,而是为创新提供规范化轨道。

《人民法治》:您曾经提出社会组织发展面临“体系性短板”,从法治角度观察,当前社会组织立法存在哪些滞后性?如何构建“政府—市场—社会”的法治化协同机制?

宋贵伦:我国社会组织立法存在“碎片化”困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分散,且侧重程序管理而非实体赋能。比如,社区基金会开展公益创投,既要符合慈善法,又要满足公司法要求,双重身份导致法律适用模糊。

在浙江义乌,他们创新“社区发展基金会”模式,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其法人属性,既享受税收优惠又承担公共服务职能。这种地方性立法突破,正是法治协同的生动实践。未来需要制定社会组织促进法,建立“负面清单+正面激励”的法治框架,让社会组织在法治轨道上从“配角”转为“共治主体”。

成都的“社区发展治理委员会”制度值得研究。吸收社会组织代表参与政策制定,某环保组织负责人参与起草社区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使政策更具操作性。这种“参与式立法”实践,既提升政策质量,又增强执行认同。

在法治保障上,建立“政策伙伴”机制。政府与社会组织签订“共治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某街道与社区基金会合作开展“微更新”项目,通过协议明确资金使用、监督方式,结果,项目满意度达98%。

《人民法治》:面对“养成性短板”,法治如何促进健康生活方式养成?您能否分享行为法治化的创新实践?

宋贵伦:杭州的“垃圾分类法治积分”制度很有特色。居民正确分类,可获得法治积分,积分可兑换社区服务。某小区实施后,垃圾分类准确率从60%提升至95%。这种“行为法治化”设计,将法治要求转化为生活激励。

重庆的“法治家庭”创建活动很有特色。制定法治家庭评价标准,包括家庭成员学法、守法、用法等情况。某家庭三代人共同参与“宪法宣传周”,获评市级“法治家庭”,孩子升学时获综合素质加分。

在综合评价体系的六大模块中,我们专门设置“法治社会发育度”指标,包含三个维度:法治认知(通过公民法律知晓率测评)、法治参与(社区法治协商案例数)、法治信任(司法公信力评价)。比如在北京东城某社区,建立“法律明白人”培养机制,将法治素养纳入社区工作者考核,结果这个社区矛盾调解成功率提升28%。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引入“法治获得感”主观评价指标,但采用“大数据校正法”。比如市民对“执法公正性”的打分,会与行政诉讼败诉率等客观数据比对,形成“主客观双维度”评价。这种设计既避免“幸福指数悖论”,又真实反映法治建设成效。

此外,广州的“法治茶馆”模式值得借鉴。在老式茶楼设置“法律问诊台”,律师通过“以案说茶”普及法律知识。某社区因物业纠纷频发,茶楼定期举办“物业法治沙龙”,用“粤语讲法”形式解析案例。结果这个社区法律咨询服务量增长3倍,诉讼案件下降45%。这种“场景化普法”证明,法治教育不是单向灌输,而是生活浸润。我们正在研究“法治生活圈”建设,将法治元素融入社区商业、公共交通等场景,让市民在潜移默化中提升法治素养。

在法治设计上,需要构建“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法治教育体系。比如某市将法治教育纳入家长学校课程,开发“亲子法治游戏”,使法治信仰在家庭中传承。要区分倡导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比如“光盘行动”更多靠倡导,而禁止高空抛物则需强制。这种分类治理,既尊重个人选择,又维护公共秩序。

上海的“法治夏令营”模式值得推广。组织中学生参与模拟立法、社区纠纷调解等实践活动,表现优异者颁发“法治小卫士”证书,升学时可获得综合素质加分。某校学生调研“校门口交通乱象”后形成建议案,推动区人大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在法治课程设计上,我们主张“三段论”:小学讲规则意识,中学讲权利与义务,高中讲法治原理。就像建筑学习,先认识砖块,再了解结构,最后掌握设计原理。

《人民法治》:市域治理中的“潜在性短板”涉及社会心态失衡,法治该如何调节社会情绪?能否请您分享相关实践案例?

宋贵伦:重庆在“网红经济”治理中提供有益探索。某网红景点游客纠纷频发,当地没有简单采取执法手段,而是建立“法治调解+网红自律”机制,要求网红签订《文明旅游承诺书》,同时设立“旅游纠纷快速仲裁庭”。结果投诉量下降60%,还催生出“法治旅游”新IP。

新加坡的“社区心理响应团队”(CPRT)制度值得借鉴。每个社区都配备跨专业团队,包括心理医生、律师、社工等,建立“心理危机—法律干预”快速通道。某居民因债务纠纷产生极端倾向,CPRT团队在48小时内完成心理评估与法律调解,成功化解危机。

在法治设计上,需要建立“心理危机分级响应”制度。比如将危机分为红、黄、蓝三级,分别对应强制干预、专业辅导、社区支持。这种分级制度,既避免过度干预,又确保及时救助。

这种“软法治理”创新,体现了法治的“刚柔并济”。在市域层面,我们正在研究“法治情绪指数”,通过大数据分析社会情绪波动,及时启动法治应对机制。比如某市发现“学区房焦虑”导致纠纷激增,迅速出台教育资源均衡条例,从法治源头疏导社会矛盾。

《人民法治》:社会组织监管中的“支撑性短板”如何破解?能否从法治角度设计“激励—约束”平衡机制?

宋贵伦:成都的探索很有启示。他们建立“社会组织法治体检中心”,政府购买服务为其提供法律风险评估。某环保组织曾因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被预警,及时整改后反而获得政府项目优先权。这种“预警—整改—激励”闭环,既强化法治约束,又释放发展活力。

在法治设计上,我们主张“分类监管”:对政治法律类社会组织实行“严格准入+过程监管”,对公益服务类组织则采用“宽进严管 +信用惩戒”。就像交通管理,对货车与轿车采取不同规则,但目标都是维护秩序。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的实践很有启示。他们建立“数据确权—流通—监管”全链条法治体系,开发“数据沙箱”技术,使数据可用不可见。某医疗研究机构通过“沙箱”技术完成跨院科研,既保护患者隐私,又释放数据价值。

需要确立“数据主权”原则。比如深圳在《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中明确,公共数据默认向社会组织开放,但涉及个人隐私的需“脱敏+授权”双重保护。这种平衡设计,既促进数据流动,又筑牢安全底线。

《人民法治》:市域治理中的“体制性短板”如何突破?从法治视角看,社会建设专门机构的设立需要怎样的制度设计?

宋贵伦:中央社会建设委员会的设立,为市域治理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在地方层面,北京、浙江等地设立社会建设局,实行“委员会+专门机构”模式。这种模式既保持党对社会建设的全面领导,又强化行政执行力。

在法治设计上,需要明确社会建设机构的三项职权:规划统筹权、考核监督权、资源协调权。比如某市社会建设局通过“项目清单”制度,将各部门社会建设任务量化,纳入法治政府考核。这种制度设计,使分散的社会建设职能形成合力。

北京的“社会建设委员会”制度提供了经验。这个委员会由市委书记任主任,统筹教育、医疗、社保等领域政策。某次研究社区工作者待遇问题时,委员会直接协调人社、财政等部门,出台“三岗十八级”薪酬体系。此外,天津的“社会建设政策评估”制度提供了经验。每项政策出台后,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法治化评估,重点考察合法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某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因评估发现与劳动法冲突,及时修订后避免法律风险。

在法治设计上,需要赋予社会建设机构法定协调权。比如《北京市社会建设条例》明确,委员会可制发协调令,相关部门必须限期落实。这种法治化的赋权,确保了社会建设工作的权威性。建立“政策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明确政策制定、实施、评估、退出全流程的法治要求。比如某市规定,所有社会建设政策必须每三年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与时俱进。

《人民法治》:您强调“中间突破”的重要性,市域法治建设如何避免“上热中温下冷”?能否从机制设计角度破题?

宋贵伦:杭州的“法治指数”竞赛机制值得研究。市、区、街道三级签订法治建设责任状,每季度公布“法治竞争力”排名。某区因行政复议败诉率指标落后,主动开展“百名律师进社区”活动,结果排名提升12位。这种“压力-动力”转化机制,有效激活了中层治理。

在制度设计上,我们主张双向考评:上级考评下级法治建设成效,同时引入社会评价反向考评。就像网约车的双评分系统,既监督司机也约束乘客,形成法治建设的共生动力。

《人民法治》:市域治理中的“保障性短板”如何破解?法治手段如何保障基层治理资源投入?

宋贵伦:苏州的“法治预算”制度提供了创新样本。在社会建设预算中单独设置“法治保障”科目,要求各区按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50元的标准投入。某街道用这笔资金建立“社区法治驿站”,配备智能法律机器人,使法律咨询量提升3倍。

无锡的“法治建设专项资金”制度值得借鉴。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法治宣传、矛盾调解等,某区用这笔资金建立“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体系,使“法律明白人”覆盖率达85%。

在法治监督上,建立“资金绩效—法治评估”联动机制。某市审计发现某区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不仅追回资金,还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种“硬约束”确保法治投入真正用于社会治理。

《人民法治》:宋会长,最后想请您用一句话凝练对社会建设现代化的终极构想,并为学界、政府、公众三方行动倡议再做总结。

宋贵伦:社会建设现代化的终极构想,是构建新质生产力引领下技术向善、制度向优、人文向美的和谐发展生态。至于行动倡议——学界当以学科建设为基,夯实理论支撑;政府需以制度创新为要,试点探索路径;公众应从认知革新入手,凝聚共建合力,最终推动新质生产力与社会建设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同生共长、双向赋能。(邢军)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4月上(总第199期) 系列报道栏目

【责任编辑 -张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