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
期待带来更多更好的检察题材作品
赵冬苓 全国人大代表、作家、编剧
健康的影视市场生态既需要长剧,也需要短剧、微短剧。微短剧更多的是提供情绪价值,让观众的情绪得到宣泄。微短剧的冲击对长剧编剧来说也是好事,让编剧从微短剧里学到如何在有效时长内呈现更强烈的戏剧冲突,更全面考虑到观众的情感需求。
近年来,检察题材的影视剧、微短剧作品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我一直在关注并且积极参与其中,和检察机关也保持着密切联系。检察题材的剧作可以提升公众对法治建设的关注度,希望能和检察机关继续共同做好这方面题材的创作,带来更多更好的检察题材作品。
——摘编自中国作家网
建议将网络微短剧纳入法律保护范畴
杨 松 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区直机关工委书记
应将网络微短剧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简化维权程序,打击低俗内容。微短剧爆发式增长的背后也面临着多重考验:微短剧生产让著作权侵权问题频发,原著作者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诉讼耗时长、诉讼结果难以达到心理预期、部分网络平台对微短剧监管审核不严等情况。杨松建议,针对微短剧等著作权纠纷案件,简化诉讼程序,提供“一站式”维权服务,降低视频创作者的维权成本,有效解决微短剧案件纠纷。
同时,相关部门要对微短剧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建立文本关键词、预警名单、黑名单等过滤机制;对内容低俗、夸张、博眼球等微短剧及时予以整改或禁播,鼓励公众监督,保持监督渠道畅通,引导社会面共同营造健康短视频行业环境。
——摘编自央广网
专家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的议案看似聚焦影视生态和法治题材,实则隐含了对当前文化生产逻辑的敏锐观察。首先,长短剧互补的生态主张,本质是承认不同媒介的“功能分化”:长剧可以承载深度叙事,短剧可以填补碎片时间,而微短剧作为情绪快消品,可以对社会焦点作出即时回应。这种分层策略既避免市场同质化,又督促创作者直面观众真实需求,而非沉溺于自我表达。
该议案强调检察题材对法治建设的贡献,背后的重要原因是检察题材的影视剧作品符合群众对司法正义的想象。这类作品的成功在于,没有沦为政策宣传片,真正呈现了法治实践的复杂性(如控辩对抗、办案压力等),另外又没有过分沉迷于法律技术,破除了法律神秘感。在信息化、图像化的数字时代,影视作品与法治文化相结合是最佳的普法手段:通过影视载体软化法治教育的刚性,用故事替代说教,更易突破圈层壁垒,培养公民理性参与法治建设的意识。
全国政协委员杨松的提案聚焦网络微短剧行业的治理,由于微短剧生命周期短,制作成本低,成为当下的精神快消品,因而对传统著作权保护和治理的路径提出了新的挑战。其提案强调一方面要明确微短剧的著作权法律属性,为原创者提供维权依据,鼓励和推动创作生态升级;另一方面要将微短剧纳入治理监管范围,建立相应的过滤机制。而在具体的治理手段上,既包括司法层面的简化维权程序,将维权成本与侵权收益的天平拨正,让中小创作者不再因诉讼周期长、成本高而被迫沉默,打破“盗版零成本、维权高门槛”的恶性循环;又强调强化平台责任,厘清制作方与传播者的责任边界,同时引入公众监督构建社会共治体系。整套方案从法律、平台、社会三个维度重构行业规则,既降低行政监管成本,又增强用户参与感,形成行业自律与他律的良性互动,对规范新兴业态、提升文化产品公共价值具有很强的时代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刘哲玮
未成年人保护
建议制定未成年人惩戒法
张大冬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淮安市新安小学党委书记
建议尽快制定未成年人惩戒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分级处置措施。例如,违法犯罪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但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进入未成年人管教所。
——摘编自中国新闻网
建议从重处罚教师性侵未成年人
方 燕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一些特殊职责人员如监护人、教师等本应保护其安全和健康,却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和信任关系实施性侵犯罪,造成更为严重的伤害。对于这类案件,应从重处罚甚至顶格处罚,才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增强法律威慑力,遏制潜在犯罪行为,减少此类犯罪发生。
——摘编自中国新闻网
专家点评
两位代表的议案,以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导向,提出了良好的完善立法和强化执法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张大冬建议制定未成年人惩戒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分级处置,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司法保护原则的要求,把具体帮教措施与分类后的帮教对象紧密结合,实现精准帮教,提升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效果。全国人大代表方燕提案建议从重处罚教师性侵未成年人,一方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强奸罪修改的回应,对处于教育、医疗等不平等权利关系中女性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另一方面也是发挥刑事法律“严刑峻法”的作用,以严厉的刑罚警示和震慑教育领域发生的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维护校园安全。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张荣丽
网络治理
加快制定人工智能行政法规
吕红兵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
制定一部既要解决当下问题,又能充分兼顾长远发展的人工智能算法难度极大。可以选择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简称GAI)这一社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口”,尽快出台行政法规。
净化GAI生态,不仅需要道德规范、伦理约束,更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
该行政法规应对GAI技术开发者、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监管者以及社会公众,分门别类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职能与责任。如AI生成内容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是个既核心又敏感的问题。从国际惯例看,输入端使用作品相对宽松,但前提是文本挖掘和数据训练使用为非商业性,一旦进入商业领域,则版权应受到严格保护。
应明确服务提供者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关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履行“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依法对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发现违法内容应及时处置、整改并报告。同时,按照民法典有关“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细化对使用者的权益维护与使用规范,对生成内容涉嫌“深度伪造”可能构成侵权的,则应建立并完善精准的检测标准。
——摘编自《人民法院报》
专家点评
当前,以ChatGPT、DeepSeek、Qwen等为代表的大语言模型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改变着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从生成合成文本、图像到音频、视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在促进经济发展、丰富网上内容、便利公众生活、提升工作学习效率、降低创作门槛的同时,也催生了虚假信息传播、版权侵权争议、损害公众对信息的信任、破坏网络生态等问题,社会广泛呼吁加快专门立法、强化技术监管、压实平台
责任。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可大规模产出与人类创作高度相似的内容,多数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性要求企业履行内容标识义务,通过技术溯源和显式、隐式标识,确保公众能快速识别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来源,抑制虚假信息的泛滥。2024年实施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明确要求,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实施严格的透明度要求,所有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内容必须明确标注为“人工智能生成”,且需通过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元数据嵌入等)确保可追溯性。
近日,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标识办法》以内容标识为抓手,细化了前期相关部门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有关标识的相关要求。
《标识办法》要求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的,应当符合《标识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形式和相关要求,其中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二是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标识办法》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标识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起实行,相关配套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也将于同日实施。对此,我国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将实施强制性标识,“哪些是生成的”、“谁生成的”、“从哪里生成的”必须明确标识,这将推动人工智能由生成合成到传播各环节的全流程安全管理,力争打造可信赖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生态。
——南京邮电大学教授,浙江大学双聘教授、博导 王春晖
婚姻家庭保护
建议将反家暴纳入基层警察入职和晋升培训必修课
方 燕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在警察入职、晋升培训中增加反家庭暴力专门课程,能够纠正公安民警在反家暴认知上的误区,进一步增强民警们的反家暴意识;能够使民警深入了解家暴受害人和施暴者的心理行为特征,增强对家暴受害者和自身的危险管理意识。方燕建议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学习、反家庭暴力的警情处置课程纳入警察入职、晋升培训课程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培训作为必修课学习。
——摘编自光明网
建议设置彩礼上限,推动“红白理事会”建设
石炳启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河间市兴村镇大庄村党支部书记
为改善农村风俗,应完善村规民约并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特别是通过红白理事会等组织推动婚事简办和健康婚俗。他建议各地可以制定彩礼金额上限标准,广泛开展文明村镇、星级文明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此外,他强调应根据地区和民族特点,利用村规民约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加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支持其在移风易俗中发挥关键作用。
——摘编自广东省民政厅网站
应加强对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
杨善竑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阜阳市副市长
因为长期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和婚姻家庭建设工作,杨善竑发现,目前,适龄、大龄单身青年群体婚恋难题比较突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在她看来,应加强对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以法律助力婚姻家庭观塑造。“这需要多方协作,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协同、家庭为主’的良性治理格局。”
在法律服务方面,杨善竑建议,要建好、用好婚姻家庭法律实施联席会议制度,探索设立家事法庭,普遍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令机制,打造一支专业的婚姻调解员队伍。加大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力度,扩大婚姻家庭案件法律援助范围,优先为经济困难群众、家暴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要进一步优化婚姻登记流程,将婚姻登记与婚检、生育咨询等服务相结合,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摘编自《中国社会报》
专家点评
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周期性、渐进性特征,如果得不到正确处置,不仅不能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还可能将其置于更大的风险之中。对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使其具有先进的性别意识、科学的反家暴理念、扎实的反家暴知识与能力,是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实践证明的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公安机关是家庭暴力案事件的主要首接单位,是反家暴工作最重要的防线,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建议将反家暴纳入基层警察入职和晋升培训必修课,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贯彻落实,契合反家暴工作的专业性要求。此外,对警察的反家暴培训还可以进一步向前延伸,纳入警察院校的相应课程中。
高额彩礼问题的治理,既要看到彩礼作为中国流传千年的婚姻习俗,在社会关系构建、身份认同和文化传承方面发挥的作用,也要认识到高额彩礼问题形成的深刻社会、经济原因,不能简单一禁了之、一限了之。全国人大代表石炳启建议通过完善村规民约来推动婚事简办和健康婚俗,正是看到了村规民约在补充法律治理方面的独特价值。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产物,可以增强农民的自我约束意识,让农民从内心自觉抵制高额彩礼、拒绝婚事大操大办,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村规民约也可以充分考虑地区和民族特点,避免“一刀切”带来的问题,更好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进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治理,使彩礼回归“礼”性,是构建乡风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任重道远。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但淑华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为核心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法律体系。文本的法律如何活起来、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杨善竑的议案为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法律体系的实践运行提供了整体性的解决思路。在明确实体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法律还应当关注司法过程中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等司法保护命令的联合或区别适用,亦需进一步优化相关法律服务流程、标准。此外,对于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有效经验,亦应及时推广,如反家暴联席会议机制、巡回法庭进社区等开拓创新型举措,一方面有效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另一方面,婚姻家庭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也是实现矛盾纠纷长效预防的重要路径。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郝佳
生态环境保护
建议完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法律制度
汤建伟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战略发展处副主任
近年来,桂林将保护好漓江、保护好桂林山水作为重中之重,不断完善漓江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体系。立足漓江看全国,他将目光聚焦在自然资源系统性保护上。汤建伟建议,在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法律制度,推进全民共治的法治文化建设,积极探索“法治+共治”模式,让群众成为生态保护的“流动监控”,进一步夯实美丽中国建设的社会根基。
——摘编自甘肃自然资源网
建议加快湖泊保护立法
王焰新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院士
把增加湿地碳汇作为湖泊生态修复的重要目标,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他建议构建湖泊生态修复的长效机制,建立湖泊湿地碳汇增量目标考核机制,加快湖泊保护立法,将湿地碳汇确立为湖泊生态系统的重要功能和生态修复的重要目标。健全湖泊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争取中央财政纵向补偿资金和省级财政引导支持,对促进湖泊湿地增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统筹实施湖泊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
——摘编自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专家点评
两位代表提出的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价值。全国人大代表汤建伟提出的建议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创新性,其“系统思维”与“全民共治”理念是美丽中国建设的关键。从地方性法规保护漓江的实践出发,为全国生态保护提供了可供复制的模板。当前生态问题往往具有跨区域、跨要素的复杂性,单一要素保护难以根治生态恶化。汤建伟强调“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符合生态系统整体性规律。“法治 +共治”模式将公众纳入生态环境保护体系,赋予群众“流动监控”的角色,可弥补政府监管盲区,提出了全民共治的治理创新性。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可能还会面临一些挑战,实施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的可操作性、区域差异性、公众教育、部门协调等问题。比如,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涉及自然资源、水利、农业等多部门,现有体制存在职能交叉、权责模糊问题,需在环境立法中明确跨部门协调机构的权责,并建立数据共享、联合执法等机制,真正实现生态保护从“人治”到“法治”、从“被动应对”到“主动治理”的转型。此举不仅关乎我国生态安全,更是对“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生动实践。
全国人大代表王焰新的建议以法治为保障、以碳汇为纽带、以市场为驱动,构建了湖泊生态修复的长效机制,既体现了科学研究的深度,也展现了政策设计的全局观。他提出的关于加快湖泊保护立法、将湿地碳汇纳入生态修复目标的建议,体现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刻思考和对湖泊生态系统修复的系统性谋划。该建议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和公平性。将湿地碳汇与生态修复结合,既抓住了生态系统的核心功能,又对接了国家“双碳”战略,这一建议具有科学依据,符合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和“双碳”目标的趋势。通过将碳汇增量纳入考核机制,不仅能推动生态修复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增汇”,还能通过碳普惠等市场化手段实现生态价值的经济转化。建议中提出的“三位一体”机制即立法保障、考核激励、补偿机制体现了系统性思维。此外,建议中还提到了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区域间利益平衡。
两位代表的建议,从不同角度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向,若能在实践中逐步落实,必将有力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向新高度,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的实现。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环境法学科教授 王宏巍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3月下(总第198期) 特别报道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