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旁听的案子怎样了?结案了吗?我们都很牵挂那位老人的状况。”
“结案了,在法院协调下,被告提出了解决方案,原告按照解决方案重新提供了材料,不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事就解决了,原告申请了撤诉。”
“太好了,这真的是最好的结果了。”这段对话来自我在2023年办理的一起房屋登记不予受理的案件,这个让旁听人员都牵肠挂肚的纠纷到底是怎么回事?
其实该案件的案情比较简单。2023年3月1日,孙某向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区分局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同时提交了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涉案不动产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想将老伴王某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同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区分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孙某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具体内容则是缺少部分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继承关系不明确。孙某不服,接着又向区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区人民政府依法审理后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区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孙某依然不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不予受理告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庭审中,经合议庭询问,被告进一步明确原告孙某缺少的材料是其老伴王某的父母及前妻是否在世以及王某与前妻是否有子女的证明材料。这可难坏了孙某,其老伴王某出生于1925年,已经于2021年去世,二人唯一的子女也已经去世,而且老伴王某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和其父母断绝关系,完全不再来往,根本不知道其父母情况;王某的前妻死于20世纪50年代初,二人没有子女。时间太久远了,根本没法提交上述证明材料。
2023年11月16日,法官赵云(右)正在和原告沟通案情(北京市海淀法院 供图)
从法律规定来看,两名被告的处理并没有问题,原告提交的材料确实不符合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但是被告要求补充的材料,孙某确实也无法提交,而房子过户不到孙某名下,孙某就无法安度晚年。原告孙某在起诉时也已经83岁,身体不好,她说:“只是想把房子留给一直照顾自己的亲属,好安心养老,不让有心之人觊觎了去,怎么就这么难?”走到诉讼,可以说薄薄的一本卷宗承载了孙某全部的希望。
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行不行?当然行,但判决后呢?很明显完全达不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法结”未解,“心结”难化,解铃还须行政机关这个“系铃人”。我继续翻案例,咨询民事法官,最终和被告协商,原告如果能提交其老伴原籍的村委会或者派出所开具的相关证明也能办理。确定好方案,我第一时间联系了孙某的律师杨某,杨律师也非常负责任,拿着法院开具的调查令立即奔赴王某河北老家的村委会和派出所,查询王某的父母及前妻是否在世,以及王某与前妻是否有子女的档案材料或证明材料。终于,赶在2023年的最后一天,杨律师激动地告诉我:“派出所及村委会都出具了证明材料。”我马上联系被告,当场确认有了这些材料,孙某就可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了。那一刻,我觉得我收到了最好的新年礼物。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老百姓,是与老百姓之间重要的桥梁,只有不断增强 “如我在诉”的意识,以“情同我心”的态度,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想问题、干工作,才能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赵云)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3月下(总第198期) 履职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