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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08 14:05:52

专家法治观点——农民收益权是推进农民增收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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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专职研究员 曹相见

2025年5月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贯彻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动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推动农民增收离不开农民收益权的保障,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享有参与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第四十条则规定了农民收益权的份额量化。那么,农民收益权该如何量化?能否处分?

农民收益权的份额量化应维持动态模式,避免静态化,即按人头进行分红;虽然收益权本身与成员身份不可分离,但不妨碍农民以将有债权的形式予以处分,释放集体成员权的财产要素。

其一,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改意见”)确立了收益权份额量化的静态模式,一度成为实践的普遍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文义也有这种倾向。但实际上,将份额量化的对象限定为农民收益权而非集体财产,只是对集体财产不可分割性的回应。在集体所有制的影响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有成员权利平等的特征。基于这个要求,集体收益的分配应当尽可能做到“见者有份”,依一定期间内人口的增减灵活调整成员的分配数额。

其二,“产改意见”曾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担保、继承等权能。但这种做法显然是对公司股权模式的照搬,与集体所有的要求矛盾。有学者因而认为,农民收益权不可继承,不可转让,即便质押,也只能是强制管理或者不影响成员权身份属性的方式。

通常,农民的收益权体现为两种形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确定分配但尚未取得的收益权以及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确定分配的收益权。前者实际上已转化为农民的既得权利,后者则未改变其成员权性质。不过,后者同时也意味着存在一项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将有债权。通过将有债权的形式,我们可以化解成员权的身份限制,从而进行处分。当然,债权的最终实现仍依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议,在此之前,受让人不享有债务履行请求权,担保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3月下(总第198期) 特别报道栏目】

 

【责任编辑 -郭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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