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专职研究员 宋天骐
202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向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该报告提出,着力抓好“三农”工作,深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恰逢其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正式实施,该法是推进“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对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作用。那么,作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组织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如何发挥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目的之一在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该法第三条进一步设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发展、乡村治理、政治凝聚方面的基本功能,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动能作用,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村治理效能,巩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政治凝聚功能。
其一,在经济动能作用发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统一经营或者投资经营的方式,整合集体资源、资产,担任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意思表达主体,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从而为“农民增收入”目标的实现贡献持续性经济动能。
其二,在乡村治理效能发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收益分配或者经费保障的方式,持续保障乡村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优化,坚定维系村民委员会的有序运转,从而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破解治理难题。
其三,在政治凝聚功能发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级组织负责人的“一肩挑”机制,有效保障村级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同时,村党组织领导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方式灵活有效,通过决策引领的方式支持重大集体经济事务的发展,通过先期研讨的方式规避集体重要事项的法律风险,从而为乡村社会的秩序稳定提供组织保障。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3月下(总第198期) 特别报道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