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创新采用“现场勘验+现场调解”模式,成功调解一起燃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款项当场兑现,赢得当事人一致赞誉。
2024年2月,包某某与某新能源公司达成口头约定:包某某向该公司购买生物燃油,公司则免费提供电喷燃灶。双方约定,供应关系结束时,包某某需结清燃油款,并归还电喷燃灶。然而,当包某某停止使用燃油后,既未支付燃油款,也未归还电喷燃灶。某新能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包某某给付尚欠的生物燃油款400元,并支付电喷燃灶款34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开展庭前调解工作。但调解过程并不顺利,包某某对燃油实际使用量提出异议,且拒绝承担电喷燃灶费用,双方各执一词,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册亨县人民法院秉持“坐堂问案不如现场办案”的理念,考虑到该案虽标的较小,但纠纷已持续近一年,为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承办法官决定转变调解思路。法官仔细梳理矛盾焦点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现场,对未返还的电喷燃灶及剩余燃油进行实地查看,并当场对剩余燃油进行称重。基于现场勘验数据,法官引导某新能源公司合理调整诉求,将燃油费计算标准从“预估损耗”改为“实际余量折价”。在此基础上,法官提出“折价燃油费+合理设备占用补偿”的调解方案,该方案兼顾法理与交易习惯,迅速得到了双方认可。
最终,双方当场签署调解协议,包某某当场兑现1070元,并协助某新能源公司运走电喷燃灶,这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该案承办法官通过现场勘验、计量、定价等举措,快速固定案件事实,并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优化调解策略,运用“折价+补偿”方案平衡双方利益,既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又确保胜诉方权利及时得到兑现,法治的温度在平凡小案中得以彰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