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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3/24 15:17:44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成本研究——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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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界的共同追求。法治化营商环境对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至关重要,其中司法鉴定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司法公正性。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鉴定往往因工程构成复杂、工程量大等因素,产生的鉴定费用是极高的,导致企业维权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不断提高,影响企业正常运转,区域营商环境评价降低。

一、营商环境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交易成本的关系

(一)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成本

1.交易成本

成本是经济学的重要概念,是为达到特定目的所失去或放弃的资源。成本的概念涵盖了多个领域和方面,因此在法律研究中,使用“交易成本”这个概念更适合描述和分析法律活动和经济行为的费用和代价。交易成本指的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人们为实施某些经济行为,自愿实施交换而付出的代价。在民事诉讼中,交易成本区别于合同履行成本,具体体现为当事人为争取胜诉权的最终实现,在其可承受的经济和精力范围内所增加的额外投入,如,聘请律师、准备材料、申请鉴定。罗纳德·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交易是需要交易费用的,从而使交易变成了有成本的交易。法律经济学科斯第一定理观点认为,交易成本为“0”时,无论法律如何规定资源的分配方式,都不会影响企业资源配置的结果。可是实践中并没有零摩擦的谈判及交易成本永远为正。因此,科斯第二定理指出,存在交易成本时,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从民事诉讼当事人视角来看,交易成本累积会对案件的实际效果产生直接影响,但这种交易成本的增加并非可以无限持续。

2.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交易成本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则是指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价款、质量、工程量等事项进行审查分析并出具鉴定报告的活动。其交易成本是指当事人在鉴定活动产生的经济支出、时间支出、精神损耗等直接开支和非物质性损失。

(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交易成本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1.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案件统计分析

通过案例库检索统计,2021—2023年度全国审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鉴定问题的判决书有28325份,针对相关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在涉及鉴定问题的28325份判决书中,审理天数90天以内的有10277件,占比48.05%;审理天数超过90天的有18048件,占比51.95%;平均审理天数188天。标的额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有9206件,占比33.2%;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鉴定案件共16118件,占比55.98%;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共4168件,占比12.88%。

数据分析显示,大量建工案件只有鉴定才能作出判决,且建工案件所涉标的额较大,鉴定所需要的费用也会较高,即诉讼交易成本较大。实践中,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因程序启动不规范、鉴定材料质证不充分、收费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重新鉴定、鉴定超期现象严重,极大地增加了企业时间成本和交易成本,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

2.优化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交易成本促进营商环境再升级

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控制成本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它直接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市场竞争力、资源配置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企业会权衡不同解纷途径耗费的成本与收益占比,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但是,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因监管缺位和鉴定程序、内容上的瑕疵导致其交易成本不断增加,企业面对高昂的鉴定费用和漫长的鉴定周期,不得不撤回起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造成企业被诉讼“拖瘦”、“拖垮”的局面。因此,降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交易成本,能够有效促进区域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为企业创造更加有利的发展条件。

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理想框架应紧密围绕科学性、民主性以及便捷性这三大核心价值构建。但实践操作中,鉴定流程与内容层面均显现出若干偏离这些核心价值追求的现象,导致鉴定产生的交易成本不断增加,企业活动减少和投资减少,法治化营商环境进程延缓。

(一)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1.司法鉴定启动条件把握不准确

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后,法官需要根据其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决定是否启动进行鉴定。因此,人民法院具有实质意义上的鉴定启动权。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法院没有时间组成合议庭对所有鉴定进行合议审查,常出现鉴定申请事项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和必要性,法院仍同意其鉴定申请。有的当事人为了拖延案件办理时间,恶意提出鉴定申请,法官出于审限、质效等考核要求考虑,也乐于同意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以鉴定之名,行延长审限之实,这必然会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交易成本增加。

2.鉴定实施环节程序把控不严

首先,鉴定材料质证不充分。司法鉴定涉及的材料技术性强,很多鉴定资料质证仅停留在形式质证,移交给鉴定人的鉴定资料往往仅单方认可,甚至基础性材料在关联性、真实性上还存在问题,鉴定人直接自行认定鉴定材料的关联性及真实性,出现以鉴代审的情况。其次,鉴定时间随意。根据法律规定,鉴定时间自委托人与鉴定机构签订委托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鉴定过程中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时间不纳入鉴定时间。但实践中,鉴定机构所认为的鉴定起算时间却是第一次鉴定材料补充完整前,导致实际鉴定时间大于法定时间。最后,鉴定费用收费标准不一。工程造价鉴定收费标准由各省发改委和司法厅下发,导致同一鉴定收费标准不一,且申请人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不存在浮动、协商、竞价,只能按鉴定机构所要求的鉴定费用进行缴纳,当事人面对高昂的鉴定费用,只能撤回起诉。

3.重复鉴定难以控制

通过对建设工程鉴定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导致重复鉴定:一是鉴定机构缺乏资质或鉴定程序存在瑕疵,导致重复鉴定,以及每个省份对鉴定机构资质认可标准不一,导致鉴定结果无效需重新鉴定。二是当事人消极配合鉴定,在鉴定意见出具后,发现对自己不利,重新提交新证据或以各种理由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想要查明事实,不得不再次委托鉴定,当事人诉讼时间成本增加。三是出具的鉴定意见论证不够充分、结论不够客观,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存在争议或鉴定后出现新的证据材料,甚至出现鉴定意见与鉴定报告中论证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交易成本内容上存在的问题

1.鉴定范围确定不准确

合理界定工程价款鉴定的范围,是确保鉴定工作高效进行、缩短案件处理周期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但实践中,法官处理鉴定申请时,倾向于回避细致审查,而是以技术门槛、专业深度及复杂性作为理由,全盘接受并委托全面鉴定,导致一些本无须鉴定事项被纳入鉴定流程。

2.鉴定方法选择不当

部分案件中,鉴定人存在越权选择鉴定方法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造价的收费标准,而鉴定机构仍然套用与约定的取费标准不一致的定额,未遵循从约原则,导致鉴定结果不当。如工程造价鉴定中,针对合同未约定计价模式的鉴定方法如何选择,存在争议,有的鉴定机构不考虑合同约定,一律采用定额计算工程款,导致利益失衡,法院在采纳时未重视,引发类案不类判问题。

三、引起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交易成本增加的原因剖析

(一)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监管缺位

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20余部法律法规,但多套管理体制并存,导致管理机构冗余、职责模糊和鉴定标准不一,这些问题加剧了管理混乱,引发了监管缺位。鉴定机构管理目前存在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与人民法院管理两种体制。以河南省为例,其规定建设工程鉴定机构属于行业主管,不属于司法部管辖的司法鉴定机构范围,当事人主张建设工程鉴定机构未列入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名录,是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不予支持。这虽符合提高鉴定效率、放宽资质审查的趋势,但也造成监管不严。

(二)专业化审查制度缺失

建设工程领域专业性强,对司法审判提出特殊挑战。鉴于法官鲜少具备工程领域的专业背景,难以精准把握行业规范与术语。实践中,缺乏健全的专业化审查机制,如专家咨询制度与辅助制度,导致出现非专业审查专业的尴尬局面。具体表现为:部分案件无须鉴定,但内含的专业问题仍令法官难以独立判断;鉴定过程中,法律与事实问题的交织要求法官与鉴定人协同作业,但专业合议庭或法庭的缺失,导致对鉴定流程的掌控力不足,过度依赖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需经专业审查方能确认,但当前审查机制不足,审查多停留于形式层面;司法资源紧张,法官案件压力大,难以充分投入鉴定指挥,鉴定过程常由鉴定机构主导,影响鉴定的全面性与公正性。

(三)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及不诚信、不配合行为缺乏法律约束

在部分建设工程案件中,当事人尤其是发包方常出于诉讼拖延策略,滥用司法鉴定申请权,以质量问题为由提出鉴定申请,延迟支付工程款。这是因为违约成本低廉,工程款纠纷判决中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标准通常远低于发包人的实际融资成本,通过鉴定程序变相延长审理期限,同时成为其拖延付款的策略之一。我国诉讼体系中对于当事人滥用诉权、诉讼不诚信行为的规制措施不足。除刑事诉讼中对伪证行为的严厉打击外,民事、行政诉讼中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有限,罚款、训诫等措施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因此,加强诉讼诚信建设,完善对滥用诉权行为的处罚机制迫在眉睫。

四、降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交易成本的路径探析

通过逐一分析并规范上述讨论的问题,我们可以逐步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高效、科学的鉴定体系,为司法审判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高效的法治保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完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准入管理机制

对工程类造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严格要求,加强审核监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准入标准,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为司法鉴定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对司法鉴定过程中违法造假的机构或人员,除依法追究责任外,终身禁止其进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人员名单。对长期未履行年报义务,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强制退出市场。法院根据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开展鉴定工作的表现进行考核,从专业能力、鉴定费用、鉴定周期等方面考核评级,对表现良好的纳入优先选择范围;对表现较差的记录不良行为并及时更新名册,建立退出机制,视情节采取返还鉴定费用、追究妨害诉讼法律责任等措施。

(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方面的规范处理

1.正确把握司法鉴定启动条件

为了避免司法鉴定的随意性,法官审查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鉴定启动是否与案件未查明事实有关联性,拒绝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无意义的申请。二是鉴定启动是否必须通过特殊技术手段或者专门方法才能确定相应的专门性问题,现有举证、质证手段或证据能否查明。三是鉴定启动是否具有可行性。如建设工程已经被覆盖,原来工程事实无法查明的,缺乏鉴定的可能性。

2.注重鉴定实施环节的严谨性

首先,规范鉴定材料质证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法院需审查认定仅一方当事人提交,且另一方不予认可的鉴定材料,不能让鉴定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其次,严格把握鉴定期限。针对工程造价鉴定期限拖延问题,法院向鉴定机构出具的委托书中应明确委托期限及逾期后果,如扣除鉴定费、增加限制措施等。鉴定事项复杂需延期的,应与法院协商申请。同时,规范当事人的消极配合行为,要求一次性提供鉴定材料,缩短鉴定时间。最后,完善鉴定收费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价格竞争机制,保障司法鉴定秩序和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当事人议价权。一是实行“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促使鉴定机构提供“物美价廉”的服务。目前,江西、河南、浙江等地法院发布了“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的相关文件。二是工程造价鉴定费报价前移至“确定参与摇号鉴定机构”之前,不是中选后再报价,而是先报价,由当事人选择符合价格预期和资质要求的机构参与摇号。

3.规范重复鉴定行为

建工案件鉴定周期较长,为避免重复鉴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鉴定意见可分,对应部分不采纳;不可分的,整个鉴定意见不采纳。对于当事人消极配合鉴定,鉴定结果出具后不满意又重新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审查其重新申请鉴定的正当性,缺乏正当理由,不予重新鉴定。

(三)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内容方面的规范处理

1.合理确定鉴定范围

鉴定方法的选择不仅紧密关联待证事实,决定最终判决的走向,同时牵动着鉴定费用和鉴定周期。因此,裁判者需审慎审核鉴定请求,确保所申请的事项确属鉴定范畴,排除非必要事项。首先,委托鉴定的内容应聚焦工程纠纷中专业层面,与法律适用问题区分,因为法律适用是司法审判的核心职能。其次,法院要区分有争议与无争议事实。鉴定范围应针对争议事项,缩小鉴定范围,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最后,鉴定事项的确定,必须严谨准确。无法鉴定的不应纳入鉴定范围。对鉴定可行性或其对事实查明的意义存疑时,组织当事人和鉴定机构进行协商。在鉴定意见出具后,裁判者核对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事项是否与法院要求一致,防止漏鉴、超鉴或鉴定事项变更。

2.规范鉴定方法的选择

在鉴定方法的选择上,若当事人之间未达成约定,且缺乏相关标准作为指导,鉴定机构可提出合理建议,并解释选择鉴定方法的合理性与合规性。涉及多种鉴定技术方法时,当事人已约定或工程技术规范有规定的,鉴定机构要说明技术方法结果差异,向当事人解释并听取其意见。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按此选择进行鉴定,且不得随意变更。无法达成共识的,法官可要求鉴定人提供专业建议及理由,理由充分的,鉴定机构可据此鉴定并出具意见。如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当事人未约定计价模式的,应优先参考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五、结语

在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中,降低鉴定成本意义重大,它不仅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还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促进经济发展。近年来,建设工程类纠纷频发,降低企业司法鉴定导致的诉讼交易成本愈发重要。然而,我国目前此领域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面临诸多挑战。认真研究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具有深远的理论价值和重大指导意义。未来,我们期待更多关于降低司法鉴定成本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为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提供更为坚实的有力支撑。洛阳市宜阳县人民法院 陈艳梅 杜旭燕 苏洛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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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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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蝶飞:《完善工程类司法鉴定制度建设,明确监管权》,载《上海法治报》2024年3月8日第A4版。

[6]苏青:《司法鉴定启动条件研究》,载《证据科学》2016年第4版,第422-431页。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2月下 (总第196期)  法治新知栏目】

【责任编辑 -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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