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宇翔和合议庭法官召开庭前评议会(北京金融法院 供图)
作为一名金融法院的法官,必须有从全局审视一案,以一案助推全局的司法担当。尤其是在审理那些对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引领性强的首案、要案、难案时,一案会带动一片、影响未来,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每一个判决,都不只是简单地解决当下的纠纷,更会在社会中产生深远的涟漪效应,塑造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对市场秩序的信心。
2024年5月8日,我作为审判长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大型企业集团四级并表子公司财务造假引发的银行间债券虚假陈述案。
法庭上,原告某商业银行诉称,2015年12月发行人某大型企业集团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过程中,因发行人四级并表子公司存在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影响发行人发行文件财务数据真实性,虚增利润总额10亿余元。票据到期后发行人未能依约兑付本息,且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某商业银行申报债权未能足额受偿,故起诉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其全部本息损失。而被告则辩称,原告作为银行机构投资者,对自身的投资行为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且原告并非基于对案涉财务信息的信赖进行投资,不具备交易因果关系。
面对双方各执一词的争辩,我深刻认识到,此案的审理,不仅决定着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而且本案中对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的准确认定,也将对统一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着重大影响,关系着证券市场健康稳定运行。从法律层面来看,金融领域的法律条文虽有框架,但在复杂的现实案例面前,如何精准解读和运用,需要综合权衡各种因素,既要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又要适应金融市场的快速变化和创新发展。从社会影响层面考虑,金融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不当的判决可能引发市场的连锁反应,影响无数投资者的利益,甚至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该案的特殊性在于,案涉的虚假陈述行为并非发行人自身直接的虚假陈述行为,而是发行人的四级并表子公司财务造假,包含该财务造假数据的财务报表逐级向上级公司合并最终至发行人并表项下,从而成为发行人财务数据的一部分。而这样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就是,发行人发行中期票据前披露的合并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这就与一般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都是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下一级子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行为有所不同。
在发行人的四级并表子公司实施虚假陈述的情况下,虚假陈述的实施主体与名义主体之间链条较长,要确定名义主体的责任,则必须有非常充分的正当性依据。这不仅涉及对法律条文的严格解释,更需要理解公司治理结构、财务核算逻辑以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之间的内在联系,确保责任认定既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又能准确反映商业活动的实际情况。
面对合议庭成员的各种困惑,我提出,能否认定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责任,必须首先确定,通过合并报表成为发行人财务报表一部分的涉假财务数据,是否影响投资者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判断?
我的意见,为合议庭打开了思路。合议庭成员围绕四级并表子公司财务差错额在发行人营业收入中的占比、投资者因信赖其四级并表子公司已有营业收入和利润而投资发行人中期票据的充分性证据等专业问题开展研究探讨,并最终认定四级并表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足以影响专业投资者对于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整体判断,不具有重大性,从而判定原告要求各债券服务机构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要多少,赔多少?‘一刀切’显然不是对金融健康长远有益的办法。通过一次判决,敦促发行方严格核查把关、中介方规范服务行为、投资方保持谨慎理性,让各方共同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共同构建资本市场良好生态,这是我作为法官,应当为发展大局而作的司法保障。”我经常对自己说。在金融市场中,每一方参与者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司法的作用不仅是裁决纠纷,更在于引导各方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促进市场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术到极致,几近于道。入职18年以来,我累计审结案件2300余件,先后办理了多起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金融司法案件,真正做到“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挑战,也是一次践行司法使命的机会,通过这些案件,我深刻体会到金融司法不仅要维护法律的尊严,更要为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北京金融法院 丁宇翔)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2月下(总第196期) 履职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