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孩子的家庭而言,夫妻离异虽然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结束,但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依旧存在。那么,离婚后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怎么办?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易某与袁某于2016年4月18日生育易某1,于2018年9月28日生育易某2。易某与袁某于2020年2月25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易某1由易某抚养,易某2由袁某抚养,双方均不付对方抚养费且有探视权。离婚后,易某1、易某2跟随易某共同生活。2021年6月15日,袁某到易某家中看望易某2,在准备带易某2走时,双方发生争执。后袁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共同生育的次女易某2由原告抚养;易某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易某2由易某抚养,由袁某从2023年1月起每月支付易某2抚养费500元至易某2成年时止。
裁判结果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袁某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反诉被告)袁某、被告(反诉原告)易某共同生育小孩易某2由被告(反诉原告)易某抚养,原告(反诉被告)袁某从2023年1月起每月28日前向被告(反诉原告)易某支付易某2抚养费500元至易某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一审法院宣判后,袁某提起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系父母协议离婚后,一方未履行抚养、照顾义务而引发的纠纷。父母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达成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影响父母一方根据情况变化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若另一方不同意变更,父母一方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主张,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为基本标准作出判断。本案中,易某与袁某虽协议离婚,约定易某2由袁某抚养,但易某2长期跟随易某生活,袁某并未尽到抚养照顾义务,且袁某已在陕西再婚定居,育有一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现阶段不应改变易某2的学习生活环境,故判决易某2由易某直接抚养对于易某2的成长更为有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温馨提示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且长期存在。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亲或母亲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即便解除婚姻关系,仍应从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出发,围绕子女的抚养、探望问题共同建立起一种新的长期“合作”关系,共同为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义务,妥善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