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骨”系古脊椎动物化石,是记录地球演变的“无字史书”,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为扎实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走深走实,强化对古生物化石的司法保护,3月18日,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召开联席会议,针对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法律适用问题展开深入研讨,为保护古生物化石构筑全链条法治保障。
近年来,县域内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件多发频发,但考虑部分案件证据标准、情节认定等因素,检察机关可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然而,刑事程序的终结是否意味着违法行为的“免责”?如何避免“不刑不罚”的执法盲区?此次会议直面这一实践难题,重点围绕“不起诉后行政处罚的必要性”“法律适用依据”等核心问题展开论证,旨在打通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堵点,织密古生物化石保护法网。
“盗掘‘龙骨’案件逐年递增,不起诉决定仅代表刑事追责的终止,但盗掘行为本身已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应对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的被不起诉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检察机关首先阐明观点。公安机关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次发表意见,各部门就行政处罚的确定性、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深入交换了意见。
不起诉不代表不承担责任,“不刑”不代表“不罚”,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不起诉后,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会议中,各部门围绕具体案例、证据材料、行政责任、法律适用、处罚意见等具体情况展开全面且深入的探讨,最终达成共识:检察机关针对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发出检察意见后,由公安机关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其保护需要法律利剑高悬,更需要执法、司法部门的协同发力。未来,志丹县检察院将基于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对内继续强化检察融合履职,对外持续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衔接配合,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高质效开展。(邢登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