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秦岭沿线七省(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签署的《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内容,青海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守正创新、担当作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
坚持党的领导,更新生态保护司法修复理念
全省法院着眼把牢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三江源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强化依法保护“中华水塔”意识,以专业化审判立足,以恢复性司法切入,做实环境资源审判,持续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
全省法院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注重环境生态保护和修复的特殊性及侧重点,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要求,探索更新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公正高效处理各类案件。如审理的王某及其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被告单位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修复费用购买核销碳汇,实现了受损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在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时,联合行政机关开展增殖放流进行补给性修复,达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做实“三合一”审判,依法公正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青海法院2024年以来充分发挥刑事审判震慑和教育功能、行政审判预防和监督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赔偿功能、公益诉讼裁判评价和指引功能。共受理各类一审环境资源案件871件,审结各类一审环境资源案件611件,取得了打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行为、落实民事赔偿责任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审判成效。
在积极推进《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的同时,于2024年印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执行案件管辖的意见》,进一步对集中管辖和“三合一”审理后存在的执行问题加以明确,更好地做实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工作。
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非法狩猎、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盗掘古墓葬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2024年,省法院已审结木里矿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7件,判决确定生态损害赔偿金额近30亿元,统筹用于木里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促进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落实;采用“以劳代偿”等多种形式保障生态损害赔偿落实到位,对案件中罚没的麝香、麝角等野生动物制品,积极移交省林业部门,以司法保护助力科学研究保护生物多样性。
在海东市人民检察院诉互助县某公司生态破坏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中,法院积极发挥调解优势,牵头主持协商会促推被告主动履行全部环境修复费用金额为651879.18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实现修复费用足额缴纳、道歉宣传作用不缺的良性效果。
2024年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哇某某等六人盗掘古墓葬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胡某某诉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秦岭与昆仑山连接处的狼牙峰(视觉中国 供图)
持续协同保护,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多元治理体系
青海法院加强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调解组织、社会公众等协作,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会商、信息共享、工作交流、化解纠纷、联动措施等协作机制,与职能部门联合签发相关工作行动方案并参与日常工作,推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并在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中落实方案职责和要求,培树各类与方案相关典型案例。
设立司法修复基地,强化环境司法宣传力度
青海法院在可可西里管理处索南达杰保护站等地分别设立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警示教育基地、司法协作修复基地、司法保护基地和实践教学基地。
全省法院充分利用“6·5”世界环境日和“8·15”全国生态日,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巡回审判作为法治宣传的有效手段,在村社街巷、田间地头、草场帐篷开庭成为常态。结合案件在当地高发、易发的特点,到案发地进行双语公开开庭审理,针对青海多为藏区的实际情况,制作藏汉双语宣传资料,扩大环境司法影响力,多角度、全方位普及环保法律知识,确保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1月下 授权发布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