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郑巍纬在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现场(陈超 摄)
这是一起同事之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案,特殊的是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是前来劝架的人员。劝架的人怎么成了犯罪嫌疑人?疑问之下翻开案卷,得到了答案的一半。之所以说是答案的一半,是因为案卷中提到王辉(化名)是劝架时被误伤,气愤之下便也打了杨田(化名),事后鉴定被害人杨田所受损伤构成了轻伤,于是劝架的王辉也成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没得到另一半答案的问题是:王辉的加入与被害人杨田的伤情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
杨田因左侧上颌骨额突及左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但这伤是谁造成的、什么时候造成的,直接影响了王辉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杨田的伤是在倒地前被本案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李剑(化名)所致,那么王辉便可能不构成犯罪。在王辉加入前,李剑与杨田已经开始互相拉扯,李剑称后来不知道是谁把杨田弄倒在地,其在杨田倒地后击打过杨田头面部。王辉称是其把杨田拽倒,后看到李剑冲上去继续殴打杨田,自己也趁机踢了杨田两脚,踢到什么位置记不清楚了。杨田称知道自己被一人拽倒在地,倒地前后都有人殴打过自己的头面部,但是至于谁打的,因为现场比较混乱也没有分清。
单凭各方口供、证词,无法还原案件真相,于是办案组把重点放在监控录像的审查上。因从开始发生口角到打人致伤发生得很突然,监控视频不长,但过程很快。我和助理赵静芳反复查看监控录像。监控录像虽然完整记录了案件经过,但受角度和清晰度影响,具体细节不够清晰,且现场除了涉案的三个人还有多名劝架人员。结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所述细节,我们逐帧播放监控录像,对扭打、摔倒、劝架等每个阶段每个细节反复观看,事件经过得以还原:李剑和被害人杨田相互拉扯过程中,杨田手臂挥打到了前来劝架的王辉肩膀,王辉便拽倒了杨田,后李剑趁势压坐在杨田身上,杨田倒地后头面部遭受了李剑2次拳击、王辉1次脚踹,此前被害人杨田头面部未受到明显攻击,加上现场有1名证人称杨田倒地前脸上没有明显伤痕,倒地后才看到流血,由此确认了王辉和李剑二人行为与杨田头面部所受轻伤均有因果关系。
事实清楚了,案件“一诉了之”却不是最优解。涉案的三个人是同事,平时并没有什么矛盾,这次冲突是因为杨田作为领导认为李剑工作违规,拟给其“红牌处罚”,而李剑认为自己没有违规不服杨田的处理,争执中矛盾激化继而大打出手。案发后,李剑和王辉认识到错误,为一时冲动给同事造成伤害表示悔恨,真诚向杨田赔礼道歉,并向杨田给予了经济赔偿,杨田对二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在听取被害人意见时,被害人杨田也向检察官表示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予以最大的从轻处罚,其作为二人领导也不希望二人受到刑事处罚。法律有威严,司法也有温度。综合李剑和王辉认罪悔罪、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获得谅解、达成和解等情节,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最终对二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不起诉当天,公司组织职工到场接受法治教育,二人当场进行检讨表态。
这个案子是办结了,如何让类似的案件不再发生,达到“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成为办案组结案后的新课题。我和助理通过调查走访,了解了事件矛盾纠纷中提到的公司“红牌”制度,发现公司此项规定内容不尽清晰,且责任追究处理后,被追究人异议表达途径不畅通,容易引发矛盾。经听取公司意见,针对企业管理漏洞问题,向此公司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优化职工管理规定,完善职工奖惩异议制度,引导公司重视职工矛盾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及时化解矛盾,重视从“小、微”处着手解决职工纠纷。此公司全部采纳了检察建议,并邀请检察官到公司讲授法治课,切实提升职工的法治意识。
案件无论大小,都承载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再小的案件也关系着民心。本案是件“小案”,但证据证明标准不会因案小而降低,法律也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充满人文关怀的温暖力量。(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一级检察官 郑巍纬)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1月下 履职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