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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2/20 15:13:52

秦岭沿线法院共商祖脉保护大计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在第二届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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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第二届七省(市)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会议即将圆满结束。这次会议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这一重大命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分析研判当前形势,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为全面加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汇集智慧、明确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贺小荣副院长、陕西省委政法委刘强书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韩德洋院长等领导同志作重要讲话。贺小荣副院长讲话要求,要站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充分认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重大意义,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全面落实司法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审判责任。要推动司法协作协同进一步走深走实。秦岭沿线七省(市)法院已经建立了协同保护机制,形成了“朋友圈”,要打出“组合拳”,使各项协作机制落地见效,推动新时代新征程秦岭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要立足本地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持续加强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三审合一”,优化集中管辖机制,以司法审判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政治、社会、法律和生态四个效果统一。要在促推综合治理上下更大功夫。根据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需要,不断增强司法保护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持续深化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及社会各界的协作配合,不断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同履职、“外脑”助审等机制,健全生态环境修复共同监管机制,更好地凝聚共识,形成秦岭协同保护和系统治理的最大合力,让秦岭美景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秦岭办)、生态环境厅、林业局专题介绍了秦岭区域相关工作情况,秦岭沿线七省(市)高院介绍了司法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工作开展情况,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和部分中、基层法院介绍了一线执法办案情况。全国人大代表朱晓丽教授、全国政协委员祁志峰董事长予以精彩点评,并各自指出三点工作建议要求,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体现了全体一心、同向发力共同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意志和成效,各界对涉秦岭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深切勉励。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推进秦岭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会议纪要》,发布了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取得了丰富成果,会议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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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洛南县人民法院牵头联合县检察院、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洛源镇政府等九部门,在黄河一级支流洛河水源地洛南县洛源镇龙潭沟秦岭主峰草链岭脚下,设立洛河水源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洛南县人民法院  供图)

今天交流的成果与经验,都是秦岭区域党委、政府、法院、广大法官和社会各界的智慧结晶。总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判职能充分彰显。秦岭沿线法院一年来共审理6万多件案件,用办案实效支持和保障了秦岭生态环境。聚焦职能使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震慑和教育功能、行政审判预防和监督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公益诉讼裁判评价和指引功能,依法审理涉秦岭环境资源案件,彰显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担当作为。四川法院依法审理公安部督办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严厉打击“捕—运—销”黑色产业链,彰显司法保护秦巴山脉、长江上游生态环境资源的坚定决心;青海法院对案件中罚没的麝香、麝角等野生动物制品,依法移送林业主管部门,以司法助力科学研究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陕西法院妥善审理羚牛伤人引发生命权纠纷案,兼顾野生动物保护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双重目标,有力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是体制机制持续优化。牢牢抓住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这个“牛鼻子”,持续完善专门审判组织体系,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陕西高院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巡回审判庭,成为全国第一家省级层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组织;湖北三级法院建立省法院指导、5个中院集中管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0个基层法院和N个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1+5+10+N”环境资源审判模式;河南法院积极推动构建“18+1+1”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促进裁判标准统一,提升系统化保护水平;重庆法院出台《环境资源审判技术调查官管理暂行办法》,推动专家以技术调查官身份辅助案件审理,参与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开庭审理等工作,提升涉案事实、证据、司法鉴定查明质效。体制机制持续优化的例子还有很多, 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三是多元共治不断深入。各级法院立足自身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战略布局,高度重视协作配合,有效推动完善跨域保护长效机制。陕西商洛法院不断加强与省内外检察机关、行政机关、高校的联动,先后建立了三省六县(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保护司法联动机制、秦岭红豆杉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秦岭南麓司法碳汇价值损失赔偿等多个协作机制,共同护航一江碧水向北流;四川法院建立“林长+法院院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等方面加强衔接协作,推动森林资源保护合力;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法院与小陇山检察院、森林公安局、保护中心四家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发挥叠加效应,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效;重庆法院联合川陕渝三省(市)十九地法院共同签署《蜀道·荔枝道历史文化遗产跨区域司法保护协作协议》,全力打造集文物古迹保护、文旅融合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三位一体的历史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新格局,切实筑牢秦岭地区历史文化遗产跨省域协同司法保护屏障。

四是修复理念全面贯彻。各级法院坚持预防为主、修复为先的环境资源理念,不断创新审执方式,建立特色生态修复保护司法基地,采用多元化形式,修复生态促进生态环境修复。陕西法院坚持裁判不是环境资源案件的终结,及时有效修复才是最终目标,建立执行“回头看”长效机制,持续开展环境资源生效裁判集中执行工作,切实兑现最美生态环境权益,相关工作受到省委书记批示肯定;四川法院创新碳汇补偿修复制度,推动生态司法与碳汇工作机制的有效衔接,引导被告人认购碳普惠碳汇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青海法院在审理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中,以司法鉴定认定的修复费用购买核销碳汇,实现了受损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重庆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依法对扣押在案活体黄杨树抢救性移植。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做实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

取得的成绩可喜可贺,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秦岭区域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与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更重任务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我们要以更高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审判自觉,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及本次会议精神,在更高水平、更广领域、更深层次上谋划和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筑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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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3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党总支在牵头共建的秦岭碳中和生态修复基地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共种植白皮松、雪松等100余株,为秦岭生态修复增添新绿。图为院领导班子成员挥锹植树(黄俊华  摄)

牢记“国之大者”,切实履行秦岭生态卫士的政治责任和司法担当

保护秦岭是习近平总书记念兹在兹的“国之大者”。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西考察时指出“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对确保中华民族长盛不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多次强调“当好秦岭卫士,守护好我国中央水塔和中华民族祖脉”。习近平总书记对秦岭保护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为新时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擘画了壮美蓝图,指明了前进方向。

党的二十大报告就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战略部署,提出要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聚焦建设美丽中国”作为“七个聚焦”之一,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系统改革部署。

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准确、具体地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全过程各个方面。从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以对历史负责、对民族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要清醒认识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牢记人民法院肩负的神圣职责和重要使命,紧紧围绕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形势变化,深入研究涉秦岭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特别是聚焦重点领域犯罪强化司法惩治作用,聚焦绿色低碳发展方向强化司法政策措施供给,聚焦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和新类型案件,强化审判理论研究和监督指导,更好地跟上、适应形势发展和人民群众更高要求,共同守护好秦岭生态屏障。

严格公正司法,在法治轨道上为全面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服务保障

良法之治,山河为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不是一时一日之事,而是千秋万世之责。既要立足当前因地制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现实问题;又要着眼全局长远保护,加强实践探索总结,促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机制更加成熟完善,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长期性法治保障。

一是要坚持山水相济的整体保护。秦岭处于黄河与长江之间,从地理位置来看,长江流域与秦岭山水相依、重合度高;从保护内容上看,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从实践成效上看,加强对二者的保护能够更好推进长江流域、秦岭区域一体化保护、系统化治理工作。保护好秦岭,就是守护好长江。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的专门法律,对于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长江经济带建设和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人民法院要全面系统学习长江保护法,准确把握法律要旨,密切结合本地实际,在增强贯彻落实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好功夫、做好文章,不断提升应对长江流域、秦岭区域重难点司法问题,解决协调区域流域冲突的能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维护长江流域、秦岭区域的生态安全。

二是突出因地制宜的系统治理。秦岭沿线(豫、鄂、渝、川、陕、甘、青)六省一市,所涉案件类型多、要素全、范围广,各地法院要充分结合本地实际,立足突出问题,分类施策,增强审判工作的系统性、协同性和实效性。强化秦岭植被保护。依法惩治非法采石、采砂、取土、乱砍滥伐、毁林挖草、非法开垦等破坏秦岭生态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审理封育保护、封山禁牧、退耕还林还草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河湖整治、人工影响天气等生态保护措施相关案件,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要切实保护秦岭的水资源。加大秦岭范围内水污染纠纷案件审理力度,严惩污染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在秦岭河道非法采砂、采矿及破坏性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守护好中央水塔,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向北流。加强对行政机关对秦岭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乱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案件审理,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落实秦岭水资源保护监管责任。要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依法惩治在秦岭范围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及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制品,非法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物种多样性。依法审理涉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司法保护案件,坚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原则,遏制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有效保护秦岭生物基因资源库。要加大秦岭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创新环境资源裁判执行方式,探索环境资源案件“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加大对罚金、生态修复金、替代性修复等执行力度,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助力生态系统恢复和生态功能提高。

三是要强化多元共治的全面协同。要加大秦岭范围司法协作力度。建立健全秦岭范围司法联动协作机制,扩展司法协作力度和深度,探索建立跨域立案机制、巡回审判机制和案件执行协作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和协同保护。要强化外部联动沟通配合。要依法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在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化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等方面有序衔接。围绕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提出司法建议,推动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合力。要加强秦岭环境资源审判智库建设。探索建立秦岭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聘请环境科学、生态学、法学等领域的专业人士作为专家库成员,建立专家陪审员制度、专家证人制度、法庭技术专家制度和专家会议制度,构建秦岭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的专家辅助平台。

坚持守正创新,不断提升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能力水平

唯实惟先,善作善成。要把守正创新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通过审判专业化建设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以更多的精力、更大的力气、更实的举措,持续推进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迈向更高水平。

一是要持续增强机构运转优质化。当前,我国环境资源专门审判组织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要不断完善和优化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判组织,把重点从“做多”转向“做强”,推进人员聚焦主责主业,着力推动专业化组织体系有效运行。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环境资源案件类型化研究,加强立案、环境资源、技术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不断提升环境资源案件识别精准性,提高归口审理效率,实现审判资源最优配置。要充分发挥秦岭司法保护基地功能。依托已设立的各类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通过增殖放流、补植复绿、认购碳汇、劳务代偿等多种举措,推动秦岭受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恢复和治理,有效保护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二是要深入推动“三审合一”实质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审合一”机制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新征程上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张军院长高度重视“三审合一”工作,张军院长在全国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专门就实质性推进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三审合一”提出要求。要准确把握“三审合一”的实质要求,以最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最有利于当事人环境权益维护、最有利于案件公正高效处理为原则,加快实现审判理念、规则、程序、责任等实质性融合贯通,既善于在民事案件处理中一体考虑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惩处、行政管理漏洞堵塞等问题;又善于在刑事案件处理中一体考虑环境侵权赔偿、生态修复责任承担、行政管理责任落实等问题;还善于在行政案件处理中一体考虑与民事、刑事的衔接等,努力通过“立体式”审理定分止争、促推治理,标本兼治解决问题。

三是要依法推动集中管辖协同化。结合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环境资源案件特点,探索多元化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模式,筑牢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严格遵守三大诉讼法规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统筹运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等制度机制,确保集中管辖改革于法有据。依托跨域立案、在线诉讼等规则,促进集中管辖与诉讼便利之间的协同增效,加强集中管辖和非集中管辖法院之间、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结合国家发展战略部署,继续探索以流域、森林、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推动生态系统协同治理和一体化保护。

同志们,站在新时代,踏上新征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使命无上光荣。让我们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牢记嘱托,勠力同心,切实当好秦岭司法卫士,共守秦岭美丽底色,永葆秦岭绿水青山。

在此,再次感谢各位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长期的关心和支持!感谢陕西高院、西安中院为本次会议所做的精心组织和细心安排!

谢谢大家!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1月下 授权发布栏目)


【责任编辑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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