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晚,修文县法院接修文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传来被执行人唐某入住贵阳市乌当区某酒店的信息。在修文、乌当两地公安协调配合下,成功将被执行人唐某带回乌当区东风派出所。迫于司法拘留压力,唐某最终全额向申请执行人段某支付劳务费及相关费用,案件执行完毕。
段某与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明确唐某需向段某支付劳务费及资金占用损失。因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段某向修文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既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也不主动履行支付义务,甚至隐匿行踪,试图规避执行,执行法官遂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并根据与修文县公安局的联控机制,将被执行人唐某的信息推送公安机关布控查找。2025年2月14日晚11点,修文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唐某入住乌当区某酒店的信息,在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下,成功将被执行人控制,并当场向其送达司法拘留决定书。面对执行高压态势,唐某当场表示悔过,并积极筹集案款,履行完毕全部义务。被执行人感叹:“本来想好好地过一个情人节,没想到情人节变成了‘情人劫’。”
法官提醒: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承载着每一名胜诉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最终期盼。在此,敦促其他被执行人,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罚,请自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谭艳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