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5日和2月6日,安龙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案件作出处罚决定:陈某甲被处以司法拘留10日并罚款5000元,陈某乙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
安龙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胡某某、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胡某某向陈某甲借款5000元,陈某乙作为担保人。胡某某到期未清偿借款,陈某乙代为清偿该笔款项,并以胡某某为被告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诉讼中追偿该笔款项,安龙县人民法院已判决。后陈某乙与陈某甲串通,以陈某甲的名义针对该笔借款再次提起诉讼,并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企图通过诉讼让胡某某重复承担该笔借款的清偿责任,侵害胡某某合法权益,妨害诉讼秩序。
法官提醒
诉讼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必须是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之上的。任何企图通过虚假诉讼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市民在参与诉讼活动时,需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禁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滥用诉权。否则,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甚至构成虚假诉讼罪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