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里,不少人为了快速达成交易,常常选择采用简便的口头形式订立协议。然而,口头协议不像书面协议那般规范、严谨,一旦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出现纠纷,当事人往往会陷入维权困境。那么,口头协议究竟具不具备法律效力呢?
案情简介
2016年,原告贵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科技公司”)与被告贵州某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叶公司”)通过口头协议达成约定,由茶叶公司向生物科技公司购买茶叶有机肥。协议达成后,生物科技公司依照约定,按时向茶叶公司提供了80吨茶叶有机肥。然而,茶叶公司却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96000元的货款迟迟未到账。生物科技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无奈之下向开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茶叶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庭审过程中,生物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载有茶叶公司盖章的《发货单》《发货明细》《欠条》以及《货款催收函》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生物科技公司与茶叶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生物科技公司已经实际提供了货物,并且茶叶公司也已接收,这足以表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仅成立,而且合法生效。生物科技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茶叶公司至今仍未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判定茶叶公司应当承担向生物科技公司支付9600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口头协议同样是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为有效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口头协议在现货交易或金额较小的交易场景中应用广泛。不过,由于口头协议缺乏书面凭证,一旦发生争议,不仅容易引发纠纷,而且取证难度较大,给当事人维权带来很大的困难。所以,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即便采用了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也一定要妥善保留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凭证、票据等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行使、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