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以管理现代化推动审判工作现代化这一主题,从党的二十大对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出发,分析当前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管理的关键联系,阐述管理在审判中的权力与责任内涵、核心要义,详解院领导、庭领导和法官在管理现代化中的具体实践路径,强调通过优化管理提升审判质效,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建设。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审判工作实践中,司法办案作为审判权力运行的基本载体,其上诉率、发改率等质量指标背后映射出审判人员的素质能力问题。当前,干警违纪、审执质效不优等诸多问题凸显出管理在解决审判问题中的核心地位。随着全国法院工作思路向现代化转型,如何抓好审判管理以提高审判质效,成为法官亟待深入思考的关键问题。
二、审判工作中管理的权力与责任内涵
(一)管理对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管理是保障审判工作有序推进的基石。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从而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从更广泛的层面来看,管理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只有建立在严格、规范、公正管理基础上的司法工作,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尊重,进而树立起司法权威。在当前司法责任制的大背景下,管理有着深刻的内涵,即“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所强调的,审理者和裁判者的范畴不仅局限于法官和合议庭,院庭长在不直接参与案件审理时,依然负有依法履行审判监督管理的职责,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的过程中,既是在履行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职能,同时承担着监督管理的责任。因此,对于每一位法官而言,管理既是赋予他们的权力,又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权力来源与责任依据
1.权力来源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法官的管理权提供了坚实的依据。《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规定从根本上确立了法官行使审判权和管理权的宪法基础。《法官法》则是法官管理权的具体法律依据,它详细规定了法官的权利、义务、职责、任免、考核、培训、奖惩等内容,明确了法官的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此外,《人民法院组织法》为法官管理权提供了组织层面的保障,规定了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审判机构、审判程序以及司法监督等内容,为法官在法院内部的管理和协作活动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同时,有一系列具体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和行政法规,它们作为对上述基本法律的细化和补充,进一步丰富了法官管理权力的内涵。
2.责任依据
权力与责任是相伴相生的。在法律赋予法官管理权力的同时,明确规定了法官的管理职责。为了突出强调审判管理责任,最高法院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如《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关于完善案件阅核工作机制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等。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这决定了法官不仅是“法学家”,更是“政治家”。党章作为党的根本大法,是人民法院开展工作的根本遵循,指导着法官的工作实践。《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16—18条对党组职责做出规定,要求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其他党内法规,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也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和普通法官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三、管理的核心要义
(一)管理作为实现目标的手段
从管理学角度审视,管理的核心要义首先体现在它是实现组织目标的有效手段。管理本身并非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组织既定目标的达成。在审判工作这一组织情境中,管理通过协调各种资源、优化工作流程、充分激发人的潜力等多种方式,为审判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这一过程涉及对“做正确的事”和“正确地做事”的双重关注,涵盖了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创新等多个管理维度。例如,在制订审判工作计划时,要明确审判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合理安排人力、物力资源;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保各个环节都能有序衔接;领导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朝着目标努力;通过有效的控制手段,及时发现并纠正偏差;同时,鼓励创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审判环境。
(二)管理中的信任与管人核心
管理的基础是信任,这是管理大师德鲁克所强调的管理本质。这种信任并非建立在强权之上,而是源于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它是实现组织目标的重要前提。在法院管理中,信任同样至关重要。而管理的核心是管人,管人的关键又在于管心。这就要求管理者关注人的需求、动机和心态,通过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了解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内心想法和期望;运用激励措施,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同时设置合理的约束机制,确保行为规范。此外,还要注重团队建设和组织文化的培育,营造积极向上、协同合作的团队氛围。在法院管理中,包括审判管理、政务管理和队伍管理三个方面,它们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审判管理不仅局限于与审判直接相关的事务,还涵盖了政治建设、人员考核、案件管理、审判监督与指导等一系列法院的职责权能,政务管理和队伍管理则为审判管理提供保障和支持,而案件管理则是管人、管事的最终落脚点。
四、管理现代化的实践路径
(一)院领导在管理现代化中的责任与实践
1.突破弱项抓管理
院领导在管理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以问题为导向是其履行管理责任的重要方法。从宏观层面来看,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案多人少与案件审判工作质效总体不高之间的矛盾,其中审判质效不高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这里的审判质效是一个综合性概念,不仅涉及个案审判质量,还包括管理、指导、监督、队伍建设等多个方面。从微观层面分析基层法院的情况,其存在的短板弱项主要体现在干部队伍素质不优、审执质效不高以及综合软实力不强(如亮点工作少、创新意识不足)等方面。院领导需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将工作重点聚焦于突破这些弱项,切实抓好整改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有难度、有争议的案件,院领导要带头办案、接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同时,要注重人才培养,积极带动青年干警参与课题研究,提升整体队伍素质,为提高审判质效奠定人才基础。
2.数据研透抓管理
指标体系在审判管理中犹如案件质效的“体检表”,院领导应高度重视数据在审判管理中的作用,坚持“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的理念,切实增强数据意识和数据敏锐性。一方面,要强化数据赋能,将数据运用落实到质效监管的细节之中。通过常态化开展审判运行态势分析,依据指标态势进行动态监管,要特别关注低水平指标、趋劣指标和异动指标,及时发现那些制约审判质效提升的堵点和难点问题。另一方面,要正确对待指标和数据,坚决反对盲目追求高指标、数据造假等“反管理”行为,严格把控数据质量,加强对全院审判基础数据的核查和追责,确保报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此外,高质量落实审判数据会商工作也是一个关键环节。定期组织数据会商,以辖区法院受理、审结的案件情况以及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效果等为依据,针对明显异常的变化,通过会商深入分析原因、研究对策,从而将审判管理工作做实做细。审判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审务工作的中枢作用,定期对与审判质效相关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挖掘数据背后隐藏的问题和原因,为后续工作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依据。同时,要健全审判绩效考核体系,强化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晋职晋级、免职降职的重要依据,切实落实纪律处分、员额退出等责任追究机制,实现放权与担责的有机统一,让责任追究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 突出联动抓管理
院领导在管理中要树立联动思维模式,将个案监管与类案办理紧密结合起来,使依法履职贯穿于新时代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在对内联动方面,对于复杂案件,可以推动设立跨庭室、团队的综合专业法官会议,促进法官之间共同研究、充分沟通,实现整体化解纠纷的目标。将法院工作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全面协调各方资源,加强“调、立、审、执、访”全流程联动管理,通过前端衍生案件治理和提升服判息诉效果,有效减轻中末端审执压力。需要强调的是,审判管理并非单纯的业务工作,要将案件管理和队伍管理进行深度融合,实现评“案”与考“人”的贯通,形成一体化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绩效考评的“指挥棒”作用,扎实做好干部考核管理工作,确保员额制能进能退,对于人岗不适的情况要及时调整,从而为广大干警创造可预期的职业发展路径,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的热情。在对外联动方面,积极推动府院联席机制建设,促使矛盾纠纷在前端得到有效化解,形成党委领导下的矛盾纠纷源头排查化解机制,做到矛盾纠纷止于未诉、消于未发。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合作,共同制定规范性文件,积极推动诉调对接工作,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规范司法确认工作流程,努力实现就地调处纠纷,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同时,积极推动跨部门平台应用,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不断提升案件办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4. 突出预防抓管理
突出预防的管理理念要求院领导在管理过程中具备前瞻性,采取预防性措施,以降低问题发生的可能性和减轻问题产生的影响。首先,要加强对“四类案件”的监管,对于容易引发系列案件的矛盾纠纷,将监管环节提前,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对于“四类案件”之外的案件,院领导也不能放松监管,绝不能当“甩手掌柜”。其次,要扎实做好案件阅核工作,通过对案件的阅核,可以及时发现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审判管理。以裁判文书阅核为重点抓手,全面审核办案程序是否规范、释法说理是否恰当、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裁判尺度是否统一、主文是否利于执行以及“三个效果”是否统一等关键环节,在案件处理的前端就严格把关,避免裁判文书“带错出门”,从而保障案件审判质量。
(二)庭领导在管理现代化中的责任与实践
1. 担当作为
在当前的审判工作环境下,法官履职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挑战,其中最大的风险在于领导干部的不担当、不作为。作为庭领导,绝不能只满足于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而对管理责任采取敷衍了事的态度。庭长要切实承担起审判管理责任,将其落到实处。在具体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在个案层面统筹“四类案件”的监管工作,并对重要数据进行有效掌握。同时,强化审限跟踪管理,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严格把控审限管理关,严格控制因特殊情况延长审限的案件比例,确保审判工作能高效、有序进行。
2. 合理分工
庭领导要以“清单式”管理为手段,清晰地列明职责边界事项,进一步梳理部门内个人的职责分工。根据工作内容,将各项重点工作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到具体负责人,并明确与其他岗位或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和沟通渠道,有效衔接重点领域的责任链条,从而解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顺畅、不及时以及在重点工作和重大任务执行过程中行动不协调、合力不足等问题。按照年度目标要求,详细列出每季度、每个月的工作目标,并确定完成目标的时间节点,真正实现目标任务的项目化、清单化管理。充分利用定期通报、督察督办等制度,对工作进度进行有效督促,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顺利推进。
3. 科学管理
打铁还须自身硬。庭领导作为团队的核心,首先要自身品行端正,以身作则,提升自身的审判能力和管理能力,带头办理示范性案件,做到政治素质强、业务能力精、纪律意识明。庭长在管理好自己的同时,要承担起本部门党的政治建设、纪律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优秀的干部队伍不仅是选拔出来的,更是管理出来的,如果管理不严很难带出一支过硬的队伍。庭领导要有一抓到底的决心和敢抓善管的智慧,不能只当“老好人”,在管理中要做到公正公平。只有这样,才能让干警感受到组织的可靠,赢得他们的信服。特别是要以业绩考评为重要抓手,营造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工作氛围,真正将责任承担起来,并将压力有效传递下去,激发全体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法官在管理现代化中的责任与实践
1. 案件管理
员额法官作为审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严格依法规范行使权力和自觉接受监督制约的意识,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审判权内化为自觉行动。在实际工作中,要聚焦责任抓落实,切实做好管案工作,提高审判质效。首先,要强化质效意识,避免对所有案件平均用力,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繁简分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审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从而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自己把握不准的案件,要及时提请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寻求专业帮助。注重审限管理,将财产保全、鉴定评估、送达地址确认、公告送达、类案检索等事项尽量前置,确保案件正式进入立案环节后,减少因程序事项占用审限,保障程序运转的高效、顺畅。同时,法官要认真做好庭前阅卷和审理提纲,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重点,最大程度减少因多次排期、多次开庭导致的审理节奏拖沓迟延等问题。树立一裁终局意识,将上诉率作为衡量审判工作质效的重要标准,以高度的责任感把群众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办,在自己负责的诉讼阶段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并做好对当事人的判后答疑工作,真正实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避免引发衍生矛盾。此外,要做好审执协调运行工作,因为执行的源头在于审判,要打通审判执行“中梗阻”问题,实现审判执行一体化运行。在立案、审判环节就要做好财产保全、督促履行等工作,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在审理时,法官还要注重提高裁判文书判决事项的具体性、明确性和可执行性,避免因裁判内容不明确或不可执行而导致执行不能的情况发生。
2. 辅助人员管理
在审判工作中,一支高效的审判辅助团队对于法官至关重要,它能够使法官从烦琐的事务性和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将更多精力和时间集中在案件的“审”与“判”环节。然而,当前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是,大部分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能存在混同现象,这不仅加重了法官的工作负荷,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效。因此,法官要切实管理好自己的审判辅助人员。首先,要明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例如,送达、诉讼保全、委托司法鉴定、调查取证等程序性事务应由书记员负责,而阅卷、主持调解、管辖权异议、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庭审争论焦点归纳、对疑难案件进行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草拟裁判文书等对法律专业水平要求较高的事项则应由法官助理承担,使辅助人员各归其位、各尽其责。其次,要制定完善的工作规范。由于聘用制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流动性相对较大,为确保新进人员能够快速上手工作,需要建立包括送达、记录、扫描、归档等工作流程及文书制作要求、庭审记录标准等内容的规范化工作手册,并加强对新进人员的培训与指导,包括工作流程培训和履职能力培训。再次,要加强团队建设与沟通。关注辅助人员的成长与培养,开展“传帮带”教育,充分发挥带学导师的职能作用,鼓励辅助人员多参与案件讨论并发表意见。健全激励和淘汰机制,对表现优秀的书记员,符合条件的可以转为聘用制法官助理,表现不好的予以末位淘汰。定期与辅助人员谈心谈话,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帮助解决他们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最后,要强化纪律监督。要求辅助人员严格遵守法院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管,确保他们能够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以抓实“三个规定”小切口带动全面从严管党治院大生态。(四川苍溪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李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欧星;苍溪县人民法院 李定贵)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1月上 新知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