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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1/24 14:21:46

人民法院督察巡查成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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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察巡查工作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自身建设很大程度影响着地区、国家和社会的法治水平。为强化内部监督,法院在借鉴党内巡视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司法巡查、审务督察、政治督察制度。各地法院在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吃透政策文件、把准督察巡查内容标准及创新督察巡查方式方法上进行不断探索研究,督察巡查工作在加强法院系统内部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要看到,在实践工作中,由于思想认识、人员配备等诸多原因,督察巡查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实际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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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到辖区西秀区人民法院召开政治督察、司法巡查座谈会

  一、人民法院督察巡查现状分析

  (一)人民法院督察巡查机制体系概述

  一是司法巡查机制的建立。为探索建立符合法院系统工作实际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威信,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法院系统建立司法巡查制度,对下级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司法队伍建设、司法业务建设情况进行巡回检查。2010年10月,在认真总结试点巡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正式颁布《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标志着法院系统司法巡查制度正式建立,对于规范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班子建设、司法队伍建设、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正确有效贯彻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新时代、新形势需要,强化内部监督,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2010年10月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2月25日印发《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规定》。

  二是审务督察机制的建立。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发布《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改革精神,适应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对《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2月11日印发《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规定》。审务督察是人民法院内部监督的“轻骑兵”,在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查究司法作风问题、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和人民法院行政事务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在人民法院全面加强从严治党从严管理、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形象、司法公信、司法权威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政治督察机制的建立。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党的政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开展政治督察工作的通知》。政治督察重点对加强党的政治建设、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情况进行督察,注重从政治角度发现具体工作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督促整改落实。人民法院落实政治督察制度、开展政治督察工作是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内在要求,是加强人民法院政治建设工作指导的重要方式,是确保全国法院系统政令畅通的客观需要。

  (二)取得的成效

  经过十余年的不断努力,督察巡查机制在确保党中央及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促进廉洁司法、防范司法腐败,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作风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是强化了上下级监督指导。通过督察巡查,上级法院加强了对下级法院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检查督促,有利于保证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法院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同时,加强了上下级法院的联系沟通,确保了对下级法院实施科学性和针对性的指导。

  二是保障了审判执行规范。通过内部督察巡查,加强对下级法院司法业务建设及审判管理工作的监督,有效改进了工作作风、司法作风,推动了做深做实做优审判管理,提升了审判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加快了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加强了司法运行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使审判执行工作更加公正、高效、廉洁。

  三是提升了队伍建设水平。督察巡查工作加强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及其领导成员的监督协管力度,有利于保证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的严格执行;强化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政治建设、思想建设、能力建设、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的监督,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有力提升了队伍建设水平。

  四是推动了制度建设和规范运行。督察巡查“后半篇文章”整改工作不仅要解决具体问题,而且要深入挖掘问题背后的制度性、机制性问题。通过问题整改,及时查缺补漏,完善和修订相关制度,限制和规范权力行使,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规范性,为问题的根本解决提供制度机制保障。

  二、督察巡查成效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取得相关成效的同时,看到督察巡查制度成效方面仍然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

  (一)发现问题质量不够高

  督察巡查发现问题的质量具有不稳定性、随意性,问题质量有待提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发现问题不突出。在督察巡查中要发现被督察巡查法院重要的、突出的、代表性问题,但有些督察巡查人员结合具体法院的延伸思考不够,没有带着问题去开展督察巡查,没有把握督察巡查的重点和方向。

  二是发现问题不深刻。发现的共性问题较多,个性问题较少;有的问题仅是一般性的描述,表达问题不够深刻,针对性不强,达不到见人见事的要求,存在浅表化、同质化问题。

  三是发现问题不精准。有的督察巡查人员发现问题全而不精,有的问题依据不充分,发现问题不准确;另外,发现问题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督察巡查人员不同,发现问题的质量和数据也不同,对问题把握尺度不一。

  (二)整改成效不显著

  一是整改范围存在局限性。现有督察巡查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督察巡查法院要根据上级法院反馈的督察情况和意见,研究制定督察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一般整改工作不会延伸到其他法院,导致整改范围局限在被督察巡查法院,共性问题没有实现共同整改,问题可能在不同法院之间反复出现。

  二是整改机制经验没有推广。督察巡查整改工作在整改完成后就基本结束,较少法院会对整改经验和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和梳理,并将整改经验进行推广和宣传。另外,在整改中形成的制度机制也没有推广,针对相同或相类似的问题,不同法院之间的整改措施、整改成效都会不同,无法充分借鉴其他法院的整改经验、制度机制。

  (三)结果运用不充分

  一是结果运用方式单一。在实际督察巡查中,主要通过会议及报告将督察巡查结果及时进行反馈,要求被督察巡查法院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因此,督察巡查主要是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动工作、促进发展为工作方针,推动强化监督效果,结果运用方式较单一。

  二是结果运用机制缺失。《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规定》没有规定除整改以外的结果运用机制,而《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规定》虽然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司法巡查结果及司法巡查整改情况作为被巡查人民法院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内容”,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缺乏对司法巡查结果运用转化的方式、运用程序等机制规定。

  三是信息共享不健全。2022年9月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开展政治督察工作的通知》虽规定了信息通报共享机制,但是该项制度不够健全。各法院在内部没有与开展督察巡查法院的人事部门、审判管理、行政办公部门共享信息,形成对下督促合力;外部没有充分将信息与下级法院的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派驻纪检机构等进行共享互通,未能节约监督成本、提升整改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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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到辖区法院普定县人民法院反馈政治督察、司法巡查情况

  三、构建督察巡查机制的意见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一是加强思想教育。通过专题培训、督察巡查动员会宣讲、常态化学习等方式加强对督察巡查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开展督察巡查工作,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督促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措施,是促进践行初心使命、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把“严”的主基调坚持下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途径。无论是督察巡查主体还是督察巡查对象,必须深入了解督察巡查机制的重要意义,落实好督察巡查制度。

  二是强化主动作为。在督察巡查中,督察巡查人员要有斗争意识,积极担当作为;要始终坚持透过业务看政治,透过问题看责任,督促各级法院党组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党中央和省、市委及上级法院的要求,把自身肩负的职能责任落地落实落细。

  三是做到积极配合。被督察巡查法院要真正从思想上形成共鸣,认识到督察巡查工作的重要性,全力配合督察巡查组工作,不怕暴露问题,敢于自我揭短。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内部监督的必要性,高度重视督察巡查问题整改,不断强化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在各级人民法院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切实严格公正司法,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提升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水平。

  (二)强化队伍建设

  一是建立督察巡查人才库。要分级建立法院督察巡查人才库,选拔优秀干警作为人才库成员参与审务督察及司法巡查工作,推动督察工作的专业性、主动性与规范性。根据巡查督察工作需要,明确入库人员标准、规范入库程序,确保将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较强的人才选拔到督察巡查人才库。通过严把标准,真正把党性强、敢担当、守纪律、作风硬的党员干部纳入督察巡查队伍,确保入库人员能够高质量地开展督察巡查相关工作,使人才库的建立取得相应成效。

  二是加强督察巡查业务培训。通过专题培训、政策指导、会议指导、调研指导等方式,以及采取上挂下派、以干代训等方式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提高辖区法院干警督察巡查工作整体水平。同时,要加强法院系统关于督察巡查的业务交流,多听取督察巡查人员好的工作经验分享,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提升督察巡查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是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制定出台关于年轻后备干部督察巡查岗位锻炼制度文件和激励约束、考核评价制度,将督察巡查工作作为培养、锻炼和发现干部的重要平台。对参加督察巡查人员的现实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后,按照比例评选优秀督察、巡查人员并通报表扬。另外,将督察巡查人员参加审务督察、司法巡查的相关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给予相应分数。通过正向激励机制,提高督察巡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参加督察巡查工作从“不愿去”到“主动去”,从而提升督察巡查人员的获得感和成就感。

  (三)提高手段措施

  一是要解决督察巡查中的效率问题。要依托智慧法院平台,灵活运用“线上+线下”督察巡查方式,开展督察巡查,增强督察巡查的全面性和实效性。要推动智能督察系统建设,大力开展智能督察巡查。智能督察巡查具有效率高、智能化等特点,是人民法院提高督察巡查工作质效、缓解事多人少矛盾的有效手段。要充分认识智能督察的价值作用,依托智慧法院平台,推进智能督察系统建设,大力开展智能督察巡查。

  二是要解决督察巡查的深度广度问题。在开展督察巡查工作的过程中,可以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入户走访等方式,做到主动作为,深入挖掘高质量的问题线索。要综合运用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民主测评、实地考察、寻找知情人、信访、暗访等方式,发现重要信息、重要问题和重大案件线索。可以要求人大、纪检监察及群众参与,积极听取不同的意见与建议,拓宽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创新监督载体。

  三是注重督察巡查工作方式方法。在督察巡查之前,深入做好被督察巡查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工作,做好宣传动员,讲清督察巡查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引导被督察巡查法院广大干警有序参与、全力配合。在督察巡查过程中,要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渠道开展宣传,加大人民群众对督察巡查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增加问题线索来源。

  四是加强督察巡查准备工作。要注重带着问题督察巡查,增强督察巡查的针对性。在进驻被督察巡查法院之前,督察巡查工作组可以同内部督察、组织人事、审判管理、立案信访等部门沟通联系,了解掌握被督察巡查法院是否存在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政治纪律、作风建设、选人用人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掌握问题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察巡查工作。

  五是统一督察巡查标准尺度。对于督察巡查标准的内容,制定相对统一的检查标准,减少督察巡查工作中的标准差异。严格按照审判执行等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督察巡查工作,准确把握检查尺度。在督察巡查中,定期召开碰头会或沟通会,对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统一检查的标准、尺度。

  (四)强化督促整改

  一是加强对督察巡查工作的督促指导。要压实整改责任,要求整改法院对反馈的问题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节点,建立督导机制,确保整改工作的落实。督察巡查法院要加强对整改“后半篇文章”的指导,要对整改法院提交的整改方案进行严格把关,并提出意见,防止整改措施不具体等问题产生。

  二是积极探索边察边巡边改的方法。对督察巡查工作中产生问题的处理要注重效率与质量,边察边巡边改。制定关于督察巡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即知即改问题的处置方法,明确需要即知即改问题的原则、范围、定性、监督、问责等内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及时移交、及时核实、及时处理,推动督察巡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取得实效。

  三是不定期开展督察巡查“回头看”。督察巡查反馈问题后,及时进行问题追踪,不定期进行抽查,可通过座谈、调阅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对被督察巡查单位整改情况、进度、措施进行检查,对于被督察巡查单位整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要深挖细查,将整改效果差、问题较多的单位列入督察巡查“回头看”范围,形成监督问责闭环效应,推动督察巡查整改落实见效。

  四是加强对整改成果的宣传普及。加强对督察巡查成果的提炼和总结,形成督察巡查典型案例,积极推广整改经验。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让党员干部了解督察巡查成果,增强其对成果的认识和运用意识,从而形成更大的整改效应。

  五是深化督察巡查联动整改机制。要认真梳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除及时反馈给被督察巡查法院外,要及时移交给同级法院内部有关职能部门,通过上级法院统筹,切实将问题整改到位。要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堵塞审判执行工作漏洞,完善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审判工作现代化水平。

  (五)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严肃问责机制。在督察巡查工作中,严格纪律作风,深入了解督察巡查干部遵守纪律和作风情况,对存在隐情不报和应发现未发现等问题的,一律从严问责,切实杜绝人情干扰。对督察巡查整改工作不重视、工作不扎实、影响整改进度的,尤其是虚假整改、应付整改的情况,要严肃追责问责,对典型案例要公开通报曝光,树立督察巡查整改动真格、见真章、求实效的鲜明导向。

  二是完善结果运用机制。要将督察巡查成果纳入法院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形成对成果的重视和使用机制。完善上级法院将督察巡查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被督察巡查法院考核评价重要参考的相关机制,扩大督察巡查结果的运用范围。

  三是健全结果共享机制。要将相应问题反馈给被督察法院的同级党委或政法委,在情况通报、成果共享、整改落实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注重将政治督察、审务督察、司法巡查与地方党委的巡视巡察、政法委的政治督察衔接配合起来,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内外互动的监督格局。(本文图片由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本文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年度重点调研课题阶段性成果。课题主持人:韦大志,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课题组成员:程芳芳,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室主任;黄平,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室三级主任科员;陈平,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室三级主任科员;田昊东,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五级法官助理】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1月上 新知栏目)


【责任编辑 -杨天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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