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6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闻发布会。安顺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韦大志通报全市法院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安顺中院刑二庭庭长董菲发布四起全市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会议由安顺中院外宣办主任张娣主持。
会议通报,近年来,安顺全市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打防并举,依法惩治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诈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推动打击治理电诈犯罪取得实效。全市法院始终坚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及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保障,明确工作职责,构建形成全市两级法院上下联动,领导有力、协调配合的工作态势,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项工作举措,有力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有序开展、纵深推进、取得实效。
二是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强化全链条、全方位有效打击。全市法院始终准确把握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的新形势、新变化,坚持严厉打击电诈犯罪团伙,依法严惩电诈犯罪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累犯、惯犯、职业犯,以及针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残疾人、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等特殊群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2021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结一、二审电诈案件共计1052件1951人,今年1月至11月受理一、二审电诈案件432件653人,审结390件595人,其中审结诈骗罪126件180人,占比32.31%;审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93件322人,占比49.49%;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71件93人,占比18.21%,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
三是强化追赃挽损,最大程度挽回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全市法院始终坚持把依法办案和追赃挽损紧密结合起来,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全力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经济损失,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全面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是强化宣传发动,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全市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宣传贯彻为主线,紧盯多发高发易发诈骗类型和领域,有重点有部署地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六进”宣传活动,2021年以来前往社区、村寨等开展线下反诈宣传175次,深入各中小学开展反诈宣传180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反诈宣传信息571篇,努力提升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全市法院以集中宣判和重点案件宣传为抓手,2021年以来对电诈刑事案件集中宣判77件135人,发布典型案例102篇,通过集中宣判、以案释法的宣传方式,向电诈犯罪发起强大攻势,努力发挥刑罚遏制犯罪的作用。
五是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全市法院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审判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针对电诈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隐患漏洞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健全制度机制,堵塞行业漏洞,与行业主管部门同向发力,不断提升治理效能,最大限度实现案件处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下步工作中,全市法院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决遏制电诈案件多发高发态势。
一是不断提升工作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作要求,切实担负起法律职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是进一步加大依法严惩力度,最大程度追赃挽损。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从严惩处电诈及关联犯罪,坚持全方位全链条打击方针,全力斩断电诈犯罪的帮助链条,铲除其周边犯罪产业链,最大限度压缩犯罪滋生蔓延空间,全力遏制电诈犯罪多发高发态势,正确适用认罪认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将追赃挽损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依法追缴涉诈资金,及时返还被骗群众,最大限度追赃挽损。
三是强化宣传发动,掀起反诈高潮。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结合政法大走访、“开学第一课”等活动,全力开展好线下反诈宣传,充分利用主流媒体、新媒体多平台,大力开展线上反诈宣传,努力提高人民群众防诈意识。定期统筹开展电诈案件集中宣判,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努力营造打击电诈犯罪的强大声势。
会议发布四起全市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案——严厉打击“手机口”帮助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刘某1使用手机、电话卡帮助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伙同刘某1提供其手机,通过网上办理的电话卡拨打被害人电话,另一部手机通过登录QQ连接诈骗分子,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经查,被害人接到该诈骗电话后,被骗人民币3万余元。刘某某非法获利360元。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其家属代为上缴涉案款2万元、违法所得360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帮助犯罪分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退赃的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涉案款2万元依法退还被害人,违法所得360元依法上缴国库。
三、典型意义
诈骗分子通过各类网站平台发布大量虚假招聘广告,诱导“电诈工具人”使用境外通讯软件、架设呼转设备、提供通信线路、拨打转接电话等帮助实施诈骗。“手机口”即利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与诈骗人员联系,另一部手机则拨打被害人电话,实现语音中转,让诈骗人员直接与被害人通话,帮助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广大群众切勿为了蝇头小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帮凶”。
案例二、被告人吴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严厉打击收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QQ认识一名网友,为获取高额佣金,应邀参与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在该网友的安排下,吴某某使用笔记本电脑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文件,并将涉及企业法人、政府领导、高校师生的姓名、电话号码、岗位、邮箱、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整理排版后发送至一台操控实施“短信口”诈骗的电脑上。吴某某等人非法获取数据文档共计1000余件,涉及个人信息达14000余条,虚拟币账户中与该网友结算交易流水折合人民币10000余元,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利折合人民币700余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牟取非法利益,危害公民信息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典型意义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化生活给人们带来很多便利,但也容易造成信息泄露,犯罪分子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甚至被诈骗集团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斩断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帮助链条,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三、被告人梁某、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严厉打击帮助转移赃款的犯罪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5日至5月2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明知杨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资金系电信网络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按照上线的安排,协助将账户内资金转移至上线指定账户。当该银行卡账户被封控后,梁某安排被告人段某取现并将钱款转移至上线指定的账户。二人帮助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上述银行卡涉及被害人杨某某、毛某某被诈骗资金共计11000余元。被告人梁某、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审理期间,二被告人主动退缴了犯罪所得人民币14700元,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段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而予以协助转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具有从犯、坦白、主动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二被告人帮助转移赃款的行为,处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链条,人民法院全面落实从严惩治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犯罪行为依法惩处;同时,在审理期间积极引导二被告人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被告人李某1、李某2、陈某犯诈骗罪一案——严厉打击搭建虚假网站建“杀猪盘”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1在网上学习网络资金盘诈骗专业术语、推广方式后,邀约被告人陈某、李某2及李某(在逃)以“某某集团”名义搭建虚假投资期货网站实施诈骗。4人分工负责,李某1负责联系上线,进行诈骗培训、指导;陈某负责冒充客服,为被害人“充值”及后台操控数据;李某2负责寻找银行卡接收犯罪资金、添加微信好友引诱被害人投资及后勤保障。骗取50余名被害人的90余万元投资款后,关闭该网站。李某1、陈某、李某2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李某1家属代为退赃20.1万元,李某2家属代为退赃4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查冻涉案资金2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1、李某2、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搭建虚假投资网站,发布虚假投资信息,引诱他人投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七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赃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三被告人继续退赔。
三、典型意义
“杀猪盘”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网络交友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诱导被害人进行投资、赌博,骗取被害人钱财后彻底消失的一种电信网络诈骗方式。本案多名被告人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通过网络交友的方式与被害人建立信任,利用被害人逐利心理,以高收益金融投资为幌子,诱骗被害人在虚假网站进行投资,待投资达到一定数额后,随即关闭网站,携款潜逃,致多名被害人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全力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