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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2/26 10:52:30

可以感知的温暖——对程序正义原则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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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事人能否通过诉讼活动实现其所期望的实体权利,是正当程序所求的最终目的和价值。通常认为,公开的、能为社会大众所认知的诉讼程序就是正当程序,英美国家有这样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即弗兰克所提到的“看得见的正义”。然正义不仅仅是可视化的,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评判的标准,应是主客观基础上的统一。回归到民事诉讼领域,程序正义,除能为社会大众所认知以外,应是审判实践中真正关注社会的现实感受和当事人的情感诉求并作出回应的,让民众可以感知的正义。为实现诉讼领域的正当程序,确有必要把握程序正义原则的本质、厘清其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并构建起规划蓝图。

关键词  程序正义  主观属性  情感诉求

引言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观点的提出绝对不是无的放矢。在中国这样一个将法律上的正义和社会生活中公认的道德理念相联系的语境下,过于关注法律的形式标准,强调其客观性,会忽视掉社会的现实感受和情感需求,致使法律的运用仅限于表面,陷入形式主义泥潭而寸步难行。当下司法实践也表明,缺乏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背后现实利益和情感需求的关注,案件审判的最终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不为当事人所自愿接受,尽管“合法”,但是否“合理”呢?需要知道的是,诉讼程序设立的初衷所在,就是期望通过对这一制度的执行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所诉利益的实现。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正义,不是让其去体会、去顺从程序执行的“生硬”过程,而是真正关注他们的主观感受和真正的利益诉求。社会大众对程序正当与否的评判标准,多与其所认同的价值观念密切联系,而这种价值观念,都深深根植于他们的内心情感。体会并回应当事人的主观感受,增强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获得感,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服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去信赖法律的执行过程,而这正是程序正义的实现所应当具备的主观能力。

一、揭开程序正义的面纱

(一)程序正义的提出

正义是一个永恒不变的话题,它将伴随人类发展史的始终。因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亘古亘今,无数的学者们对其进行了辨析和探讨,提出了不胜枚举的观点和见解。但有关程序正义的认识,直至近现代才有所突破和发展。其中,以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为例,他将程序正义分为三类,即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全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全的程序正义。纯粹的程序正义又称程序本位主义,表现为纯粹的程序执行模式,认为只要遵守所谓公平的程序,就一定会取得正当的结果。完全的程序正义所强调的则是在程序设定和执行之前,存在一种对公平正义的客观评判标准,并且通过该对程序的执行能达到该标准的诉求。不完全的程序正义,主张程序之外存在客观评价公平正义与否的标准,但能实现该标准的正当程序不存在。

在法治日渐昌明的今天,对程序本位主义的适用会走向一个极端,即过于关注法律的客观性,而忽略了争讼主体的利益诉求和社会公众的认知感受,陷入入形式主义的误区。不完全的程序正义则深陷不可知论的“黑洞”,否认了法治社会下人们对法律、对程序的认识能力。而完全的程序正义模式,因其主客观属性的统一,似乎更能为我们所认同和接纳。

(二)程序正义的性质和功能

程序正义,就其性质而言,其实是一种更为特殊的社会领域。在正当的诉讼程序中,因对当事人所诉权利进行补救和对其人格的尊重,当事人往往能在其中感受到普通社会下所不具备的“对待优越感”。而就其功能而言:

为案件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供支撑。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受到公正合法的对待,会提升对法律执行的认可度和信赖感,从而得以树立司法权威,对社会产生正向影响。

为实体法的运营补漏。程序法上的完善,会使案件的裁判结果更加接近于社会公众所期望的实质正义,为诉讼参与人所信服和接受,从而促进法律适用的推行,推动实体法的发展。

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正当的诉讼程序,对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加以维护。公民的所诉利益能通过诉讼程序得以实现,就会积极为诉讼行为。公民参加诉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愈高,其对案件裁判结果的影响就愈大,法官可以任意作为的空间就愈小,“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就不再是无稽之谈。

(三)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

阿马蒂亚·森曾言“理智在正当法律程序的实现中至关重要,理智包含着理想和情感”。的确,割裂开理性和感性,片面地关注和强调法律的形式标准,忽视其情感方面的影响因素,其裁判结果往往与所预想的“定纷止争”南辕北辙,这不是法律术语上真正的“理智”。在诉讼领域,程序正义原则设立的初衷,就在于使当事人的利益诉求能够通过正当程序得到实现,能够满足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它不仅是人权保障的有力武器,更是公平审判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同时对于加强司法公信力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诉讼参与者和社会公众的现实感受和“诉”的背后的感性因素的关注与回应,对正当程序和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无疑会起到正向的推动作用。

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一)辨析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法律上的正义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关于二者谁处于优先地位的探讨,古往今来的学术见解数不胜数。其中主张实体正义优先的代表学说是程序工具主义,认为正当的程序只是实现结果正义的手段和途径。而主张程序正义优先的代表学说则是程序本位主义,认为对正当程序的绝对执行。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二者是否就是方枘圆凿的关系,无法共存呢?其实,我们在对某一事物的认识过程中,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观的矛盾论,在看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对立之处时,也应看到二者统一的方面。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相对立。实体正义,又称实质正义,源于“自然法”思想,其内涵折射了人类社会最普遍的道德理念,其价值诉求已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本身。而法律自身的滞后性,会致使其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正义”的情感诉求。为补救诉讼参加人所诉权利,不得不对客观的法律作出“牺牲”,以达到社会共识的“正义”。而程序正义,其立足点是法律的形式标准,相较于实体正义对正当结果的追求,其呼吁的是一种正当的法律执行模式。这从孙英杰案中可见一斑:原告孙英杰主张被告于海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强力补”放入她所引用的果汁饮料中,被告孙英杰也承认了这一事实。尽管就当事人的供述而言,存在诸多疑点,如被告于海江为此行为的真实动机不明确,以及原告孙英杰被告于海将在赛前是否有过密切接触等等。从正当程序的角度来看,该案适用当事人自认制度,可以迅速“定纷止争”。而站在实质正义的立场,法律会将更多的目光投向案情本身的真相和社会普遍的价值取向,关注程序“合法”的同时也关注裁判结果是否“合理”。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相统一。尽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价值诉求不一,但从根本上而言,二者都是为了实现当事人和社会所期望的“正义”,实现法律的根本目的和追求,这都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善的关怀。具体而言,一方面,程序法可以起到推动实体法发展的作用。正当的程序选择,会增加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获得感,提升其对于法律的信赖度和认同感,从而有利于实体法律的普及和推广。另一方面,程序的适用依附于实体的目的。设立正当的诉讼程序,是出于为了更好地实现当事人所诉利益的目的,而这也正是人类法治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对当下“重实体,轻程序”模式的见解和看法

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二者都是实现法律意义上公平正义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应存在孰轻孰重的选择取向问题。而当下司法实践中普遍奉行的“重实体,轻程序”模式,会不利于法律自身权威性的树立和稳定性的构建。当然,这种模式的产生也与社会现实有着密切的关联:其一,在过去漫长的封建历史传统中,民众所诉权利通过法律程序往往得不到救济,也就缺少了相应的诉讼意识;其二,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演变一直有着某种潜移默化的影响,相比起通过法律对某一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社会大众似乎更倾向于相信所共识的道德理念;其三,中国的法治进程发展起步晚,尚不健全,无论是对法律适用的选择能力,抑或是司法人员的从业能力,较之西方发达国家而言,都有所欠缺。要建立这样一个公正完善的诉讼程序,必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消耗巨额的司法资源,而且有可能会降低诉讼纠纷的解决效率。出于这些考虑,“重实体,轻程序”模式也就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被奉为圭皋。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正义,应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的衡平,为此我们确有必要对当下法律适用模式的选择进行再认识。

三、构建程序正义的规划蓝图

(一)当事人主义模式的选择

就诉讼模式的分类而言,有职权主义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模式两种选择。前者主张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的主导地位,后者则主张当事人双方自主的权利处分。就职权主义模式而言,因法官占据案件裁判的主导地位,当事人尽管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却多为法官的个人意志所限制。而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案件审判进程的展开依附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为实现所诉利益,当事人会积极参与诉讼活动,为诉讼行为,纵使最后败诉,结果也似乎更能为其所接受。这种诉讼模式下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情感诉求,让其在诉讼领域享受到充分的“获得感”,而这与我们所期望的程序正义原则的实现具有某种逻辑必然性。

(二)配套制度的完善

“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能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因事物在不断地运动、变化和发展,世界上没有所谓绝对、完美的程序正义规则,我们只能根据不同的社会现实对其进行不断的辨析和修正。就当下的司法实践而言,为构建起我们所追求的正当的诉讼程序,确有必要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筑牢程序的支架。

坚持司法独立审判原则。对该原则的坚守有着两方面的含义,即坚持人民法院地位的独立和法官立场的独立。首先,作为司法审判机关的法院,如不能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意志干涉,那么其所为的审判行为和推布的审判结果,都是依附权力的产物,而不是当事人所渴望的公平正义;其次,作为裁判案件的关键人物的法官,如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不能保持中立立场,就不能使当事人对其产生充分的信赖感,其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当事人不为或不积极为诉讼行为,程序的执行显得空洞化,也就无所谓程序正义了。

对当事人自认制度的适用。“迟到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诉讼程序的效率对当事人所诉权利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自认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旨在简化法院对某一事实不清或证据无从考证的案件的审判程序,一方面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另一方面也能使当下民事诉讼的效率有所提高,让正义能及时降临。

对诉讼参与制度做精细化处理。确认与本案直接相关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诉讼的权利,排除案外人的卷入,不单会提高审判程序的执行效率,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诉讼程序适用的严谨性:非涉案人员不得参加诉讼。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司法的社会信服度,树立法律的权威。

设计相关制度为实现当事人的实质平等。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贫富差距悬殊,或社会身份地位的不同等因素,当事人往往处于不平等状态。诉讼程序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和结果是实体正义。如果对程序的适用无法改变双方当事人不对等的诉讼地位,那么对程序的执行反倒会成为处于强势地位的人谋求所诉利益的手段和工具,这与我们所期望的实质正义也就渐行渐远了。

确立民事诉讼中的法律责任。为什么社会公众会普遍遵循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仅仅因其具有法律效力吗?答案显而易见,违反了实体法,会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或将受到法律处罚,这就树立了法律的权威——不可违。然程序法上似乎并没有采取与实体法相同的路径,未设定违反的相关法律责任,仅规定违反了程序的裁判结果不具有正当性,但这真的就足够了吗?“纠纷的实质是有利害关系的程序失衡,纠纷的解决本质上是原有秩序的尽量恢复和新生秩序的竭力建设。”对诉讼程序的违反,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对案件进行重现审理,不仅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上升,而在这一过程中难免又会产生新的纠纷,这显然不是设计诉讼程序的初衷所在。为此,确有必要设立相关违反诉讼程序、追究法律责任的制度,以保证诉讼程序的权威性,从而使其得以在正当的轨道上运行。

(三)对程序正义的选择是当代中国的价值取向

尽管将在西方已有数百年历史的“程序正义”引入中国是近代以来才开始的构建,相关的法律设施并不健全,但程序正义的适用对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仍有着特殊的意义和作用:

凸显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体地位,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下中国的价值立场。“法律的帝国从来都不是理性占统治地位的王国,而是满怀情感的人们追寻正义的生活世界。”在现实生活中,民众往往不愿被动的接受法律。相反,法律出台后运行的效果标准,民众会依据其主观的价值判断,也就是长期以来社会中所形成的为人们共识的道德理念去进行评判。马克思曾言“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中国法治追求的,是“良法”,是“善法”,而程序正义所给予的人们在法律领域的特殊的“获得感”,在坚持法律理性的同时,也能兼顾民众和社会的情感需求,真正契合“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让民众、让社会切实感受到正义的“魅力”所在。

彰显司法公信力,构建法律秩序。法律社会的构建,脱离不了广大的人民群众。然社会公众并非都受过专业的法律培训或具有专业的法律从业能力,因而基本上不可能实现人人都具有“法律人思维”的理想化状态。社会群众对法律的认知,大多停留在其形式表面,更多的依赖于其对法院、对法官的信赖度和认同感。那么程序正义的构建,这种为民众所能看得见的正当程序,能让民众在诉讼活动中通过自身积极的诉讼行为实现其所诉权利,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人们对司法权运行的信赖度和认同感,从而使法律的权威得以树立,群众基础也得以筑牢。而“法律权威的树立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在民众对法律的运行表示认可和信任时,他们会愿意将自身至于法律的管辖之下,自愿接受相关法律对其行为的约束,而这对于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所期望的法律秩序的构建而言,毫无疑问意义是巨大的。

一个国家欲真正成为国际公认的法治国家,通过程序法治推进本国的法治建设可谓是绝佳途径,程序法治能够更大程度地体现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方式的引领性与优越性。要而言之,诉讼领域中程序正义原则的构建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社会群众和法律适用之间的契合感和信赖度,有助于推进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但对该原则的适用仍需回归到社会现实。

结束语

法律高于社会,却也源于社会,法律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社会中出现了的、而无法以常识或道德认同去解决的纠纷。因而当下我们在构建正当程序的规划蓝图时,确有必要对其本质内涵做更深层次的分析与研究,并切实关注和回应社会的现实感受和民众的情感需求。让正义之光照亮中国的土地,让温暖可以为人民所感知!(林南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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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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