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语境下,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二者既相互促进又存在张力。通过分析当前价值冲突的制度性根源,从制度构建、实践推进和理论探索三个维度提出实现路径:构建协同保障体系、推进融合发展、探索中国方案。研究表明,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二元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对推进法治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这种统一不仅需要制度创新,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深化,从而实现法治建设的质的飞跃。
关键词:法治现代化;契约自由;社会公正;价值冲突;制度保障
引言:
契约自由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与社会公正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关系日益复杂,既相互支撑又产生新的矛盾。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实现二者的统一,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理论与实践课题。基于此,有必要深入分析二者的互动关系,探索实现路径。在新时代背景下,这一研究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双重维度
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构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础性维度。契约自由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原则,与社会公正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在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交融,共同推动法治建设向更深层次发展。深入分析二者的价值内涵、定位与关系,对于把握法治现代化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契约自由的新诠释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赋予契约自由以新的时代内涵,使其超越了传统民法上的形式自由范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契约自由不再是纯粹的意思自治,而是与国家调控、社会管理相互融合的动态平衡机制。这种新型契约自由强调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注重经济效率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同时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从立法实践看,合同法、民法典等法律规范既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又设置了诸多限制性条款;从司法实践看,法院在裁判时既尊重当事人合意,又充分考虑社会整体利益,体现了契约自由的中国特色。这种新诠释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对西方传统契约自由理论的创造性转化。在新发展阶段,契约自由理念的深化发展更需要注重市场主体多元利益的协调,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社会公正在法治现代化中的价值定位
社会公正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根本性地位。其价值定位体现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强调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多维度实现。从宏观层面看,社会公正要求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保障基本民生;从微观层面看,社会公正要求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法治现代化过程中,社会公正既是价值导向,又是制度目标,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协同推进,逐步构建起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治体系。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实现社会公正需要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完善利益协调机制,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互动关系
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形成了复杂的互动关系。从积极方面看,契约自由为实现社会公正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通过保护交易自由、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社会公正则为契约自由设定了价值边界,防止权利滥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从消极方面看,过分强调契约自由可能导致经济强势一方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弱势群体利益;过分强调社会公正则可能过度干预市场运行,影响经济效率。因此,需要在制度设计和实践运行中寻求平衡点,通过法律规制、政策引导等手段,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与协调发展。在新时代背景下,深化两者关系研究要立足中国实际,创新治理模式,优化制度供给,努力实现市场效率与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见图1)
图1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互动关系图
二、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张力与调适
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价值张力。这种张力既源于市场主体追求效率与社会整体追求公平的矛盾,也体现在具体制度运行中的各种冲突。深入分析这些张力的表现形式和根源,对于探索二者的平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市场经济下的契约自由诉求与公正追求
市场经济体制下,契约自由诉求与公正追求呈现出动态博弈关系。以"种子套牌侵权纠纷案"为例,该案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平衡。市场主体基于效率导向,要求扩大经营自主权、减少行政干预,这体现为创新发展、自主经营等诉求。但同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知识产权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实践表明,过度强调经营自由可能导致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市场失序现象;而过度追求管制则可能抑制创新活力。因此需要在制度设计中统筹兼顾,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平衡。该案进一步反映出,在种业发展中,企业追求市场效益与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需要通过具体司法实践探索平衡路径,既要维护育种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又要确保市场秩序的规范有序。
(二)当前二元价值冲突的主要表现
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价值冲突在多个领域集中显现。从最高法发布的2021年度十大案件和相关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冲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在平台经济领域,"人脸识别第一案"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康美药业证券集体诉讼案则彰显了对投资者权益的司法保护。在劳动关系领域,平台企业灵活用工需求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10·18"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的判决体现了对违法违规用工行为的严厉打击。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的判决展示了发展与保护之间的平衡。在消费领域,经营者交易自由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矛盾在格式条款、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上尤为突出。这些案例既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也凸显了现有法律制度在协调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关系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通过司法实践不断探索二者的平衡机制,对于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其中,"人脸识别第一案"特别凸显了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平衡经营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课题,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三)价值冲突的制度性根源分析
价值冲突的制度性根源主要体现在法律体系、执法监管和司法实践等多个层面。以赖小民案为例,这起金融领域重大腐败案件暴露出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漏洞。从案件审理看出,现有法律规范对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协调机制尚不完善,市场监管存在条块分割、多头执法现象,难以形成监管合力。此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转型特征也加剧了这种制度性矛盾:一方面改革要求扩大经营自由,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强监管以维护公平正义,这种体制转型背景下的制度缺陷,成为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难以有效协调的深层原因。赖小民案中暴露的问题进一步表明,在金融领域,经营自主权的扩大必须以完善的监管体系为保障,否则极易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问题,损害金融市场的公平正义。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语境下的二元价值统一
实现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二元统一,需要从制度构建、实践推进和理论创新三个维度系统推进。以"侵害英烈名誉、荣誉刑事第一案"为例,该案通过立法先行、司法跟进、执法保障的制度配套,为平衡个人言论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范例。这启示我们,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要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深化改革创新实践,加强理论研究探索,形成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协调发展的良性机制。
(一)制度层面:构建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协同保障体系
构建协同保障体系需要完善立法体系、健全执法机制、创新司法制度。在立法层面,修订完善民商事法律规范,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制度,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规则体系;细化平等保护条款,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在执法层面,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在司法层面,完善司法解释体系,统一裁判标准;创新司法方式,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发挥信用约束作用,形成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制度性保障。例如在反垄断法修订中,进一步明确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认定标准,既要维护平台创新发展的空间,又要防止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
(二)实践层面:推进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融合发展
推进融合发展需要在市场运行、社会治理、权益保护等方面采取具体措施。在市场运行方面,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破除市场壁垒,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规范平台经济发展,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在社会治理方面,创新治理模式,培育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多元协商平台。在权益保护方面,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劳动权益保障体系;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防范系统性风险。同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契约精神与公平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其中在平台经济治理实践中,通过"网约车新规"等具体措施,既保障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又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体现了融合发展的实践探索。
(三)理论层面:探索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统一的中国方案
探索中国方案需要深化理论研究,创新思维方式,提升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揭示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统一的内在逻辑;系统总结中国改革开放实践经验,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成果。创新研究方法,运用跨学科视角,借鉴国际经验,构建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协调发展的理论框架。注重理论创新,探索新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建设规律,形成富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同时,加强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为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推动法治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比如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通过理论创新提出"三权分置",既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又促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体现了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创新成果。
结语
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语境下,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二元统一既是理论命题,更是实践要求。通过构建协同保障体系、推进融合发展、探索理论创新,有效化解二者在实践中的价值冲突。这一统一进程既要立足中国实际,又要借鉴国际经验;既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又要坚持社会主义价值追求;既要保障个体权利,又要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唯有如此,才能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有机统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实践表明,只有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统一,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迈上新台阶。(陈嘉骁)
参考文献
[1] 崔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视域下的法律信仰建设论略[J/OL].江西警察学院学报,1-7[2024-12-16].
[2] 宋灵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基本遵循与现实启示[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24,(04):69-76.
[3] 闵春雷,杨波.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刑事诉讼法治的体系化建构[J].中国刑事司法,2024,(01):25-46.
[4] 赵凤婷.逻辑理路·核心要义·世界意蕴: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社会公正的三维探赜[J].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23,44(09):34-40.
[5] 李梦晨.论契约自由理论的历史演变[D].中国政法大学,2020.
作者简介:陈嘉骁,男,(2001.10-),汉族,福建莆田,541000 广西师范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理、民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