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群众追求高收益的心理,引诱受害者进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发布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案释法,揭露非法集资骗局,提高群众风险意识,守好钱袋子。
案例一
四川某某公司成立于2011年,在广安辖内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公司从2012年6月开业至2015年1月期间,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各种项目等为名,以月息千分之十六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并与广大投资客户签订《出资(借)人协议书》《居间合同(出资人)》,从中收取月息千分之二的居间服务费,以此牟利。经鉴定,该公司总共吸收存款57367.2968万元,融资项目97个,涉及群众7398人次。截至案件审理结束尚欠集资参与人款项1.1亿多元未偿还,涉及项目20个。
裁判结果:广安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并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各被害人受损害集资款1.1亿元。
案例二
广安某某投资管理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印制大量的融资宣传资料对外发放,先后声称公司有多个项目合作需要融资借款,以月利息千分之十六至千分之二十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融资借款,并根据投资人的转账单据给投资客户开具《借款凭证》。经审计,被告人郭某某控制的广安某某投资管理公司共吸存总额1亿元,涉及人数2690人,涉及14个投资项目。
裁判结果:广安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各被害人受损害集资款1亿元。
法官提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影响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当下非法集资诈骗花样层出不穷,多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群众投资。特此提醒广大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定不要轻易去相信和参与,以免上当受骗,得不偿失。(王名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