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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2/18 10:23:08

贵州清镇法院:近亲结婚不可“娶”,“亲上加亲”是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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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王庄法庭审结了一起婚姻无效案件。当存在于影视作品中的“亲上加亲”来到现实,法律对近亲结婚又是什么态度呢?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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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件当事人王某(男)和刘某(女)是表兄妹关系,双方母亲是同胞亲姐妹,两人在长辈“亲上加亲”观念撮合下相恋,后两人在未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告知血亲关系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育有三子一女。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感情不和,刘某遂向清镇法院提起婚姻无效诉讼。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遂依法判决双方的婚姻无效。同时就双方的子女抚养问题一并进行了处理。

法官说法

法律赋予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前提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案中,表哥娶表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所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亲上加亲”这种错误的婚恋观,最终导致男女双方的婚姻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周媛媛)

【责任编辑 -郑辰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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