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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2/06 11:57:09

贵阳花溪法院:对业主大会选举有异议?业主们请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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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管理的重要组织,承担着维护业主权益、管理小区事务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合规合法,直接关系到每一位业主的利益,但是任何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都属于业主撤销权范畴吗?一同看看花溪区人民法院这起业主撤销权之诉的案例,了解其背后的法律逻辑。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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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花溪法院收到一起业主行使撤销权的案件,辖区某小区部分业主认为该小区在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过程中,让长期未履行业主义务、拖欠物业费的部分业主当选为业委会成员,并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中规定将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中的一名委员直接指定给建设单位,且业主大会的票决程序、票决形式还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但业主大会仍作出选举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该决定侵害了其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遂诉至花溪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法院认为

该业主的起诉是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花溪法院已告知业主不享有诉权,若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中的事宜有异议,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法官说法

业主因行使撤销权而引起的纠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撤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职权。因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中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业主不享有诉权,若其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中的事宜有异议,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张成姚)

【责任编辑 -郑辰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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